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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劳动保障当及时“成长”

2019-09-20罗娟

工友 2019年9期
关键词:工种成长权益

文_罗娟

近期《工人日报》一则“特殊工种目录遭遇‘成长的烦恼’”的报道中提出:1978年,我国制定政策允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提前退休,后有相应的小幅调整。近十几年来,工种类别和用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特殊工种目录未及时更新,一些艰苦岗位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特殊工种工人的补偿,一是允许特殊工种工人提前退休,二是给予有毒有害津贴等岗位性津贴。这两个政策如今都遭遇同款“成长的烦恼”——特殊工种目录自1999年以来再未更新,相关岗位津贴也较少上涨。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工种不断产生的现实。如何为特殊工种劳动者及时补上权益空档,成为相关行业企业劳动者的期待。

以印刷行业为例,根据有关规定,熔铅工、熔铅浇版工、熔铅铸字工、铸胶辊工、压塑料膜工、凹印版腐蚀工、电镀工、塑料印刷工等8个工种被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然而,印刷技术飞速发展,这8个工种中,熔铅等相关技术已经很少使用,凹印等工种已经消失于我国职业分类目录。而今天较为紧缺的胶印工人有可能接触溶剂型油墨、润版液等有害因素,却未能被纳入特殊工种目录。

与此同时,新兴职业的出现和部分传统职业的衰落,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职业分类大典从1999年首次颁布到2015年修订,职业总数减少了547个。承认这种规律的变化应当是特殊工种目录动态调整的题中之义。

但是,保护相关工种劳动者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如果单纯“扩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首当其冲会影响这部分劳动者的退休待遇。按照我国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职工多缴费、长缴费才可以多拿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较少,养老金水平会相对较低。因此,我们应该更多着眼于当下这部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际改善,跳出过去制度设计的框框。

今天,艰苦岗位、工种涉及人群突破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限制,有不少民营企业工人、农民工等工作在艰苦、特殊岗位。因此,讨论特殊工种权益保护问题,要适应当下企业发展实际、岗位变化现状,建立相应补偿机制。

有些劳动保障专家建议,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强,给予其高额岗位津贴,更符合他们的实际需要;有人呼吁建立后续补偿办法,由于特殊工种大多对从业职工身体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伤害可能等到离开工作岗位后一段时间才表现出来;有人建议将特殊工种目录的调整工作交给更熟悉工业和岗位变化的行业协会等;有人呼吁职业病防治、工伤认定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向艰苦岗位劳动者倾斜,等等。

政策因时而动,权益保障才能跟上。随着行业、职业、工种的变化,我们期待及时调整、完善对艰苦岗位工人权益保障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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