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就可以分动迁利益吗?
2018-02-01孙洪林编辑易可
文/孙洪林 编辑/易可
孙洪林
沪上知名房产律师,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列为高级专家,2010年7月,受聘担任上海市政法机关“案件评查专项活动”特邀评查员。经常应邀担任东方卫视等电视节目嘉宾 。
案情
多年前,周女士和大哥以及父母因老房动迁分了一套使用权的房子,当时承租人是父亲。后来,大哥单位分了一套房子,大哥一家就搬了出去,但大哥儿子小江的户口出生时就在这里,并没有随父母一起迁出。之所以会这样,大哥是说为了小江以后读书打算,父母和周女士也没有多说什么。大哥一家之所以搬出去住,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父母和大嫂的关系不太好,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之间的矛盾实在没有办法缓和。
之后,这套房子就由周女士和父母同住。周女士结婚后,一家人也住在这里,父母都是由周女士夫妇照顾的。而大哥一家自从搬走以后,就和父母、周女士没什么联系,就连过年,也只有大哥象征性地来看一眼。为此,父母没少抱怨。
其间,看到周围邻里纷纷把公房买成了产权房,周女士也和父母商量了这个事。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周女士出资把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周女士名下。购房时,小江还未成年,因此不需要他同意。
前几年,这套房屋动迁,以“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周女士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和一定金额的动迁补偿款。之后,周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小江一笔钱,小江的父亲也就是周女士的大哥,写了一份收条给周女士。周女士以为这个事就结束了,没想到不久竟然收到了小江的起诉材料。小江认为周女士未经他和他的父母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如今这套房屋发生动迁,他户籍在这套房屋处,作为同住人理应取得安置房和动迁补偿款,所以要求确认其为安置房的共有人,并分割动迁补偿款。
评析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周女士通过正常途径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时,虽然小江户籍登记在该房屋处,但此时小江尚未成年,没有购房资格,故周女士购房无需征得小江的同意。因此,小江提出他的户籍登记在该房屋处,就是同住人,当然成为安置房产权人的主张,于法无据。这套房屋拆迁适用了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虽然小江户籍在该房屋处,但他并不是产权人,也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动迁所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均与小江无关。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女士方所聘请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