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分析
2018-08-03刘敏
摘 要 本文简要论述了什么是债权撤销权及其性质,然后结合实践予以分析,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撤销权时根据哪种理论或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关键词 债权人 撤销权 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刘敏,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30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性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所以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的制度,其作为债的一种担保制度,该制度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通过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之间的平衡。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研究债权人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等一系列问题的基础。目前理论界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衷说三种学说。
1.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只需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务中,债权人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在这一过程虽然有公权力的介入,但此时公权力只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种媒介。也就是说债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消灭债务人的法律行为,所以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基本属性。而且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被撤销,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的财产重新归于债务人,因在这一过程中物权发生了变动,故债权人撤销权亦被称为物权说。
2.请求权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目的是为了请求返还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的财产,所以请求权说亦被称为债权说。该学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发生减损,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并不绝对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和第三人间返还财产的实体法律关系,向法院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本质上应为给付之诉,此时的被告是第三人,不涉及债务人。但该学说也有不足之处,首先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成债权请求权,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在未发生财产转让行为仅须撤销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无须主张财产返还的情形中,请求权说无法得到体现。
3.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同时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该种学说认为债权人在诉讼中行使撤销权行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并请求第三人归还转移的财产,也可以不主张归还财产而单独请求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实际应用
在实务中,请求权说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債权人无法单独按照此种学说理论提起诉讼。因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需向法院提起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法律行为即可,但该学说一般只适用于债务人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导致其财产减损的情形,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虽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但债务人的财产未发生转移的情形。而折衷说因同时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同时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和请求受让人归还债务人转移的财产。
所以笔者赞成折衷说的理论,因其同时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在实务中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目的灵活选择诉求的方式,这种学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设立的目的。
二、债权人撤销权期限的认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合理的期限,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理论界对该条法律规定的期限一般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是除斥期间,另一种说法认为是诉讼时效。因该期限不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应属于除斥期间,从这一点来看,债权人撤销权虽然同时具有请求权性质和形成权性质,但形成权才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除斥期间的五年最长保护期一般没有争议,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起算日期却要具体分析。
三、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认定
在实务中,任何诉讼都要面临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同样要面临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
(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原告并无争议,应为债权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和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中具体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等主体的当事人地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部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中的处理,目前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仍有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探析:
第一,若以形成权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基础和前提,不管是形成权说还是折衷说,债务人均应作为被告。
第二,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的规定,笔者认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应作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不管是否请求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承担责任,其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均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是否可以把债务人的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被告的问题。
在实务中,经常涉及到要求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财物予债务人的请求,常见的处理为列受益人或受让人为共同被告,且相关判决亦予以支持。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而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可被判决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亦可相关请求。但因对审判人员对相关理论的认识的差异或执行阶段的便利与强度等的担忧,由此起诉时将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被告,而审判人员则在尽可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作出了支持的判决。此实务操作也是法律规定的未充分明确导致,建议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的案例形成统一的处理标准。
四、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到不止一个法律关系,一般主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债务人与第三人既受益人或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因为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所以虽然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多,但是因为要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就使得研究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相对复杂。从实务角度,在分析主体后,特对诉讼请求予以分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诉讼请求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虽然在某种情况下也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但形成之诉才是其基础和前提,所以诉讼请求的基础应该是请求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处置行为。
2.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若不涉及物的返还,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赠与尚未实际履行,则无需有返还的请求。
3.受益人或受让人若取得了不动产、动产或货币的,诉讼请求中需明确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此将有利于后续的执行与债权的实现。
4.若因受益人或受让人的原因导致财物灭失无法返还,上述第3点的诉讼请求则调整为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赔偿损失。
若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实务中不能达到恢复原状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效果,由此,相关诉讼请求应予以多方面考虑,法院也应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予以判決。
(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行使范围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在诉讼中所能行使的撤销范围,笔者认为,撤销权诉讼的请求范围不应当包含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应该只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度。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请求范围仅以债权人本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度即可,此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生效裁判约束的只是诉讼的当事人,而债权人作为提起该诉讼的原告,因其提起的诉讼请求只能约束其个人,所以其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提起诉讼,而不能包括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五、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
(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时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即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如果一方提出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但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官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举证责任
理论上,只要债务人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但法院是否受理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来举证,法院认可合法有效的标准一般有两种,一是债务人承认的债权,二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至于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应当由债务人来举证。因在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撤销之诉发生在强制执行案件中,此时,债权人无需对债务人无资力进行举证,也无需证明债务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和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无资力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且债权人没有在债权范围内获得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值相当的清偿额度即可,至于债务人是否有偿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应当由债务人举证,受让人是否善意也应由其本人举证。
六、结语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在实务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审判人员都很难把握住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这不仅加大了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难度,也造成了也造成了司法判决的不一。本文旨在进一步明确实务中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的相关措施的背后理论依据,希望能够对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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