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调研报告
——以西宁市城中区为例
2018-01-29马若兰
马若兰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立法者期望达到预防、遏制醉驾,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效果。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指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而在司法实践中,追逐竞驶类的危险驾驶案件较为罕见,大量的还是醉驾类危险驾驶。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的做法有所不同,在强制措施以及定罪量刑方面也有些许差别。为总结当地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笔者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据进行统计。由于年代久远,2016年之前的数据不完整,所以笔者只对近两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找出醉酒驾驶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减少醉酒驾驶案件的发生,降低与之相关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失。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情况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2016年全年,城中区法院共受理417件刑事案件,其中26件危险驾驶案件,占受案总数约6.23%;2017年全年共受理419件刑事案件,其中37件危险驾驶案件,占受案总数约8.83%(此数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获取。下面的统计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公开判决为准。但此数据与法院调研数据有所区别。法院官方数据为2016年全年共受理425件刑事案件,其中25件危险驾驶案件;2017年全年共受理428件刑事案件,其中46件危险驾驶案件)。
从刑事案件整体结构上看,该法院接收的刑事案件逐年增长,危险驾驶案件也在迅速增长,比例也在上涨,交通肇事数量比例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的整体结构。从该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上看,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6件26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37件37人,同比上升34.61%。
二、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
基本特征:多为年龄在20岁至49岁之间,学历较低,以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男性为主。
1.性别:近两年,危险驾驶案件总共63件63人,其中一人为女性,其余全部为男性,比例高达97%。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都具有侥幸心理,而且女性喝酒较少,开车相对谨慎,不容易产生这种现象,所以女性酒驾案件出现的情况极少。
2.年龄:63名被告人中,案发时被告人年龄为20-29岁占25.39%,30-39岁占34.92%,40-49岁占28.57%,50岁以上占9.52%。其中以青壮年为主,达到总数的74.61%,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青壮年年龄偏小,冒险性较强,具有较强的侥幸心理。
3.学历:63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占19.05%,初中文化占38.1%,高中文化占14.28%,中专文化占3.17%,大专文化占4.74%,本科占3.17%,研究生占1.58%,“小初高”学历的比例高升,说明文化程度直接影响到对于醉驾危害性的认识程度。
4.职业:63名被告人中,无固定职业者占63.49%,无业占11.11%,公司职员占6.34%,个体户、教师和农民各占1.58%,没有公务员身份的被告人,说明公务员对于酒驾的认识和守法自觉性高于一般水平。
5.地域分布:63名被告人中,户籍为西宁市本地的被告人人数占25.39%,青海省非西宁户籍的占33.33%,户籍为其他省份的占12.69%,这是由于西宁市是一个外来人口聚集的城市,所有被告人户籍呈现这一特征。
6.民族:少数民族被告人占9.52%,由于西宁市少数民族居多,所以被告人少数民族也占一定比例。
(二)案情特征
基本特征:醉驾交通工具主要以小型客车和轿车为主,案发主要是由于民警拦查或发现,案件多发生于晚10点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
1.车辆类型:63件案件中涉及的酒驾工具中,摩托车和货车分别占3.17%,中小型客车占88.89%,这是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与其有效实施有一定的关联性。
2.案发原因:63件案件中都是被动案发,31.74%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才被发现,57.79%是由于民警主动拦查发现。这是由于酒驾属于被动案发,被告人都具有侥幸心理,而且由于近两年酒驾的查处力度加大,所以这类案件大多都是由于警察主动查处。
3.案发时间:63件案件中,案发的时间具有规律性,大部分都发生在晚上,晚6时至凌晨0时占所有案发时间的57.14%,凌晨0时至凌晨5时占26.98%。这是由于民众的生活习性,习惯于晚餐时饮酒,况且晚上由于行人和车辆相对于白天来说较少,使人更容易具有冒险性和侥幸心理。
三、案件审理诉讼程序特征
基本特征:被告人全部到庭,大部分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适用简易程序率高,适用缓刑偏高,被告人服判率高。
(一)从适用强制措施来看,除1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外,其余62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其中有14名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他原因,在被取保候审之后被批准逮捕。由于近两年危险驾驶的危险性较小,所以适用的强制措施力度也较小。
(二)从涉案犯罪嫌疑人到庭应诉情况来看,63名被告人全部应诉到庭并主动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
(三)从审理程序来看,63件案件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公诉人和被告人不持异议,所以大部分都适用简易程序,高达95.23%,仅有三起因为其他原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从量刑来看,63名被告人中,除一名被免于刑事处罚和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之外,其余主刑都为拘役,附加刑都为罚金。主刑的量刑整体偏低,都为拘役两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罚金数额一般也都在2000元至4000元不等。
(五)从适用实刑方面来看,63名被告人中,除1名被免于刑事处罚以外,被处以实刑的占22.22%,剩余均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力不大,被处以缓刑。
(六)从定罪量刑的效果来看,63件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数量为零,服判率高达百分之百。由于该类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判处时也一般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服判率很高。
四、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较低和职业不稳定是导致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
从笔者调研的63起案件来看,由于西宁市还属于西北偏远地区,大部分的本地人只有小初高的学历,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平时接受“酒驾”宣传教育的机会较少,对于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况且由于西宁市的外来人口居多,多为打工人员,没有较高的学历,也没有固定的职业,生活水平也不高,接受这样的教育机会也少,所以被告人也大都存在过于自信和侥幸的心理,因此更容易导致醉驾犯罪。
(二)查控力度加强带来收案量提升
由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存在一定的隐蔽性,除了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便于民警发现的情况,一般均因交警拦查导致案发。因此,查控力度的加强既会导致醉驾案件的增加,同时又会对醉驾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当然,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使醉驾案件数量减少。根据笔者调研数据显示,2016年,西宁市城中区主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占57.79%,此数据也可以反映出城中区交警部门人员对醉驾行为的查控力度较大。
(三)“醉驾入刑”警示作用淡化
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2011年始,交管部门及各大媒体在法律实施的最初阶段对“醉驾入刑”的宣传报导十分密集,有效的宣传带来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对“醉驾入刑”的概念及标准尚不清楚,存在信息不对称,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醉驾入刑”的警示作用会十分明显,酒驾和醉驾行为会大幅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近两年,“醉驾”话题逐渐失去新鲜感,各种宣传教育在力度和形式上并未及时跟进,况且在当时,交警部门也没有完全做好此方面的工作,致使民众对于“酒驾入刑”这一法律规定有了轻视的念头,警示作用的冲击力逐渐衰退,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有回升的势头。
(四)节假日因素影响
数据显示,63件案件中,节日期间发生的醉酒驾驶26起,占案发总数的41.27%。所以春节期间、“五一”、“十一”长假以及其他节假日期间,醉驾案件发生量明显上升,主要是由于中国的传统和民众的习惯,节日一到,亲友相聚,使得饮酒频率增加。
五、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及建议
(一)增加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首先要从驾驶人员开始根治,在驾证培训考试中,将酒驾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环节,从源头上严把安全教育关;其次,将具有外来务工身份、摩托车驾驶员或青壮年男性等部分或全部特征的人群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降低醉驾高风险人群违法犯罪比例;再次,可将宣传场所延伸至饭店、酒吧和KTV等酒后驾驶较为多发的娱乐场所,做到及时提醒,有效预防;最后,对于宣传内容及形式,法院、公安交管部门、街道办及媒体等可通过联合举办讲座、拍摄专题片甚至现场直播,并通过小视频、微博等网路媒体新方式进行传播宣传,用生动鲜活的案例作警醒,来传授有效的避免酒驾醉驾的方法,以求取得实效。
(二)建立常态化、系统化的查处机制。首先从有关部门说起,该部门可以成立酒后驾驶查处专班,使民警及时发现和查处酒后驾驶;其次,相关部门可以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做一份数据总结,有针对性地选择查处时间、时段、地点和对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查处方案,有利于在警力警备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提高查处效率;最后,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与该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查处机制,根据当地的实际,兼顾灵活性与稳定性,既要有规律地查处酒驾,又要不定时查处,防止部分酒驾醉驾人员摸清查处规律后刻意规避。
(三)借力“滴滴出行”等打车行业和出租行业发挥代驾预防作用。现在网络技术发达,“滴滴出行”“优步”等打车软件盛行,但是这种行业毕竟是新兴行业。如果想让其成为代驾的工具,必须从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从政府角度上说,政府可以在政策上对“滴滴打车”等企业进行鼓励、支持,当然也应当同时制订相应的行业规范,强化对驾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其次,从服务质量角度来讲,鼓励打车行业与餐饮娱乐业相互合作,在饭馆、酒吧及KTV主动向饮酒的客人推荐打车软件,或者是发放驾驶人员名片,使打车行业服务逐渐完善起来,使其成为一条龙服务;最后,从原始行业——出租车行业这个角度来讲,政府不仅对新兴行业进行支持,同时也应当扶持出租车行业发展,政府应当使其齐头并进,比如,现有的打车软件不仅有新型的打车代驾,还应当囊括出租车行业,这是一种良性循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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