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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专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要性研究
——基于法规文本的辨析

2018-01-27赵若倩薛小建

体育科学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工种资格证书职业资格

赵若倩,薛小建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1 职业资格认证:社会体育专业的历史沿革与现实选择

1998年教育部对本科专业进行调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社会体育专业成为体育专业的新办专业。2011年10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二稿)将其细分为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040303)。20年间,社会体育专业快速发展,具不完全统计,至今已经有240余所高等院校结合各自不同的专业优势和学科特点开办该专业,并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总体要求不断调整专业方向扩大招生规模,可谓各自为政且良莠不齐。这说明,专业的市场适应性强,人才需求量大,涉及领域广泛,专业间的交叉与融合日趋紧密。

2016年教育部公布15个就业难并被亮了“红灯”的专业之中排名第4的是“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1]。究其原因,既有大环境的问题,也有体育市场有待扶持和培育的问题。不可否认,该专业学生缺乏技能培训,实操能力差,与用人企业的期望和需求尚有较大差距。这一现实引起人们的反思,包括专业定位、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市场对接渠道以及就业教育等都应引起关注。

正因如此,各院校、学术社团、专家学者为规范专业发展、设定人才培养规格、统一课程体系等做了大量工作,类似研究文章不在少数,但就其效果而言仅仅是种种有益尝试,仍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2013年国家从“大健康”的高度,针对社会体育的发展方向和体育休闲健身市场提出“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2]2014年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必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3]的基本要求,主要用以规范并指导高校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

结合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高等体育院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双证制度的高等体育院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将职业认证要求融入社会体育专业课程体系,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这是学界和管理者应该予以关注的新课题。

2 他山之石:国内外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经验借鉴

2.1 国外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经验与做法[4]

英国将职业资格和教育资格合并在一起,纳入了同一个资格框架体系中,建立起了国家资格框架体系(NVQ),根据国家标准,开发一种被雇主认同、同时与学历相并行的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其特点:(1)衔接性。NVQ将职业资格与教育资格建立对应关系。(2)灵活性。NVQ采用学分制,以满足雇主或行业企业需求为出发点,使教育与培训密切联系,创立与工作对接的职业资格并纳入资格证书体系。英国的这种制度从1986年产生,迅速覆盖了全社会约90%的就职人口。

德国职业资格的认证始于100多年前,逐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推行了职业教育中的“双元制”培训,即学生在行业联合会监督下完成培训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类证书。

韩国职业资格体系分为国家和民间2种。前者又分为国家技术资格和国家执业资格。“国家技术资格”由劳动部负责管理,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实施。不同背景人员均可以在该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切入点,将技能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技能技术复合型人才纳入同一资格框架体系。“国家执业资格”则由各部独立的法律所规定。同时,在职业资格体系中引用学分库制度,承认个人在校外环境中所累计的不同领域的经验和培训经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课堂教育的局限性。学分库制度通过给予不同学分,在资格与正规教育之间建立了联系。

“他山之石”给我们的借鉴意义是,以国家发展为导向,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将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适销对路的技能型人才,并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全面提高了劳动力人口的基本素质。

2.2 我国高校体育专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况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成立以来,各省级行政区都已相继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站,其中浙江、广东、安徽、福建等省鉴定站根据管理协调工作的需要将办事机构设立在省属体育运动学校或体育职业学院,也有高校参与其中。

早在10年前,浙江省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温州大学4所大学就成为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宁波大学将学生的裁判员资格证书、教练员资格证书、体育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纳入学生的实践环节,并作为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有效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5]。

根据2015年研究资料,江苏省25所高校体育院系组织开展了救生员、场地工、跆拳道等8个工种的培训鉴定,共有8 000余名学生获得了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占江苏省获证总人数的70 %[6]。盐城师范学院要求每位体育学院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获得一项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安徽黄山学院要求承担专项体育选修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同时承担宣传、组织职业资格培训的任务,积极推动体育行业职业标准走入课堂。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公共理论设置为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南京体院已将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内容融入到日常教学中,学生获得一个项目的职业资格证书计算2个学分[7]。

高等体育院校、高等院校体育系科集中了体育师资、运动技术、场馆设施等优势力量,把国家体育特有工种职业标准贯彻于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与市场需求对接,实现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教育。

3 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围绕本研究主题梳理了以下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展开讨论。

《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8]。《职业教育法》明确: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9]。这是不到两年时间的两次就提高劳动力人口素质的专项立法。前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而后者则是针对职业教育“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化。

《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0]的规定。《条例》以国务院令(560号)的形式颁布,是对各级政府行为具有规范性的限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将高位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参照执行的条文:“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3]明确对从事涉及“人身健康”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录用”所“必须”的条件。

4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涉及“人身健康”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法理辨析

1993年国家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且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之间无法转换与认可,掀开高等教育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的序幕。2014年国家发文对就业进一步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要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人身健康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3]根据当前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对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3]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国家认可的职业之一,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市场、对人才培训机构既是约束也是导向。职业技能鉴定就是对特有工种的一种能力考核;职业资格证书就是对工种能力的确认。应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2]。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要求职业的定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确定,据此,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定义和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11]。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和掌握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人们进行健身、娱乐、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承担经营、管理及服务工作[2]。

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展健康服务业的文件指出[2],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关系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根本。健康服务主要面向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发展全民体育健身”。其中提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观点,健康为“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核心理念”,以及“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的要求,是对健康重要认识和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理论依据,是对“大健康”观内涵丰富和外延拓展的诠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促进康体结合。加强体育运动指导……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健康促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12]

为此,应当“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2]2009年8月,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全民健身体系中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并进一步强调“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13]2016年8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使国家、社会及全民对健康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提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四个环节[13],是对体育在健康中国建设中应发挥作用的重点阐释。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14]将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合在同一条款中,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以上这些关于“健康”的方向性阐释和保障措施的具体规定,从学理上肯定了体育行为干预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从事涉及人身健康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给予了法理法源的确认。在此基础上,可以展开高校体育行业特有工种人才培养操作层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和措施相关规定的讨论。

5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法规文本分析

国发〔2014年〕46号文件首次提出“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到2025年体育公共服务基本覆盖全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2]。这是国家体育工作顶层设计所提出的具体实施策略和阶段性目标。就是说,市场能做到的,交由市场完成;市场做不到的、做不了的或做不好的,则由政府完成。如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15]。

关于人力资源建设,国家提出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到2030年,实现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3名”[13]的阶段目标。目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人才培养通过2个途径相应配套2个法规制度执行,体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工作侧重。

5.1 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和职业制度的并行与演进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19号令发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做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就其立法主体和上位法而言,《制度》的性质当属政府体育职能部门行政法规。

国家利用体育行政职能机构自上而下的势能优势,动用体育彩票基金,发挥地方高校体育资源优势和积极性,20年间有计划地培养了百万社会体育指导员。所以,《制度》所指或限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是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的有生力量。尽管如此,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方式”的4条具体规定上仍没有排除市场行为要素,如,“义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同时还可以“有偿服务”、可以“经营性”、可以“应聘”。

2.定干。对于截干移植的苗木,待萌条长到15—30厘米高时,选留一个健壮直立的萌条作为主干,其余的全部除掉。

仅几年后,随着社会体育市场细分和体育服务专业化、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的发展,体育指导活动职业化提到了市场规范管理日程。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8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年版)为依据,是用以衡量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也是劳动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基础和措施。《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职业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015年国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新版),由原来2 300个职业缩减为1 838个,其中保留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场地工2个体育行业职业[16]。

根据健身市场对从业人员的需求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目前设定“社会体育指导员”47个工种。到2018年为止,已经有12个项目可以进行职业鉴定,包括滑雪、武术、健美操、潜水、健身教练、游泳、跆拳道、网球、体育舞蹈、攀岩、羽毛球、山地户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加大工作力度,为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5.2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以《标准》为核心建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是规范体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活动的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均作了明确规定。

5.3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申报条件”的资质审核制度

关于“申报条件”的资质审核,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17]“1.8.2 申报条件”中关于不同学历可直接报考相应等级的规定: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之(3)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之(1)具有体育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师之(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014年国家提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3]。

社会体育专业可以发挥院校优势、加强教学改革、优化职业培训资源、开发社会资源,积极促进高等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开展。这不仅有利于大力培养市场所需人才,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同时也可以避免在校学生盲目考证,避免为获取证书要重复接受教育和培训,造成经费、人力等资源的浪费。它符合国家对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有利于学生缩小学习与就业的差距以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促进专业方向调整与课程体系的适应性改革;同时,可以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并理顺与市场、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为促进地方体育产业发展和全民健身培养更多合格人才。

5.4 职业资格鉴定站与考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其职能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18]。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站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完成体育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根据《职业教育法》规定结合体育行业的具体情况,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条件:(一)具备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实践考核场所)、必备的设备设施;(二)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所鉴定职业业务,并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三)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及考评人员;(四)有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经验[19]。

解析“考评人员”任职条件可概括为:具备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必须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就一般情况而言,大部分高校体育专业都符合鉴定站的基本配置要求,诸如场地设施、运动项目的覆盖面、师资力量以及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与经验等等;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和培养一支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考评人员”队伍。

就全国而言,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组织和工作仍是政府行为,随着体育产业市场发展和人力资源需求的扩大,政府也在考虑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和社会的积极性。

《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8]。笔者所在的职业技术应用中心即是经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承担通用工种的考核鉴定工作。当前探讨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是工作的业务拓展,对学院的发展、对社会体育专业学生就业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就目前国家的要求而言,“特有工种”尚需逐步完善条件,高校应该从培训基地的建立与完善做起。

6 结束语

2018年9月,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召开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启动会。自2001年《标准》颁布实施以来至2018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21万余人。此次修订以人社部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为契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原有职业标准框架进行完善和丰富,为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提供更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更好地服务于体育事业改革发展。[20]

国发〔2014年〕46号文件颁布以来,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发展较快,可以预计对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健身场所管理人才有较大需求。因此,研究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若干理论问题与实践难题,可为后续理论研究成果向制度成果转化奠定基础[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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