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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改革中建立问责机制的几点思考

2018-01-27张玉梅

关键词:问责制群团工会干部

张玉梅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合肥市 230031)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对群团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群团工作是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群团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推动各群团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直面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敢于攻坚克难,注重夯实群团工作基层基础。以改革推动群团组织提高工作和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党的群团工作新局面。”

工会改革中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坚定改革信心,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工会改革,把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贯穿工会改革全过程。通过改革创新,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适应时代发展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根据工会的属性,明确工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央群团会议明确了新时期工会职责的定位。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组织动员群众、教育引导群众、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了工会的属性及职责定位: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群团组织;工会本责是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工会的本色是群众性。工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回归本位、履行本责、体现本色。

二、建立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机制,以问责倒逼工会干部履职尽责

中央群团会议对工会提出的职责定位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

工会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工会工作有无活力也在基层。要夯实工会工作的基础,问责机制的建立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次次强调工会干部要履职尽责,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工会干部履职尽责就只是“宣誓式的口号”,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错觉。有些工会干部工作中存在“庸懒散奢”行为,把工会当作退居二线的“养老院”,工作得过且过;有些工会干部漠视职工诉求,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亮剑”,存在“慢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等等。这些现象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由于监督、问责的不力,客观上助长了“慢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蔓延。对此,必须在工会制度革新上下功夫。问责制度的鞭策动力在于:从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工会干部“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的方向迈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方式及问责的类型等等内容,是全体党员履职尽责的“戒尺”,也应成为建立工会干部问责制度的指导样本。

基层工会建立问责制度已有蓝本,如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早在2010年该集团就出台了《工会主席问责办法》。该集团自实行工会主席问责制以来,已有近20名工会主席被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免职等。问责制度实施之初,工会干部们心里都有疑虑,但随之而来的一连串动真格的问责,在工会干部中产生强烈震动,随后,工会干部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了明显变化,责任意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都有很大提高。

重庆市总工会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建立的问责制度为蓝本,综合各方经验,7月初出台了《重庆市基层工会主席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目的是为了给基层工会主席“加加压”,督促他们更好履职。

各级地方工会也应层层建立问责机制,层层对应形成管理体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以问责倒逼工会干部履职尽责。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问效”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工会必须把服务职工群众的效能当做“第一考量”,“零公里”对接职工群众的需求,把职工群众满意作为工会工作最高标准,在工会工作实践中践行“职工有困难找工会”的承诺。要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有效的问责对工会干部是一种制度上的约束与警醒。

三、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意识,以法治方式推进工会改革

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应贯穿工会改革创新的全过程。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工会系列讲话精神以及关于群团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直面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四化”问题及工会干部中存在的法治意识薄弱、维权能力欠缺、法律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勇于攻坚克难,以法治方式推进工会改革。目前,有的工会组织在机构运行、工作方式、干部管理等方面,习惯于用召开会议来动员群众,用行政命令来下达任务,用文件传真来发号施令,用简报文章来反映成绩,存在机关化、行政化现象;有的工会组织开展一些纯娱乐化活动,热衷于与一些“非富即贵”的单位或人士打交道,存在娱乐化、贵族化、脱离群众现象等等。在工会改革中,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工作作风,还是在人才培养方面,都要坚持以法治思维而不是以行政思维看待问题,用法治方式而不是以行政方式解决问题。

第一,以法治方式推进工会改革,要以强化工会干部法治思维意识为切入点。法治思维要求树立“权责意识”、“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强化法治思维意识,重要的是进一步树牢法规制度意识。自觉学习法规制度、遵守法规制度、贯彻法规制度、维护法规制度,这是工会干部不容推辞的义务。

第二,以法治方式推进工会改革,要以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工会改革的目标任务确立后,工会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工会系统的干部培训院校在课程设置中应加大法律课程设置的比重,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网络课程、普法宣讲等方式,加大对工会干部法律培训的力度,逐步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的能力。工会干部要逐步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习惯,牢记做决策、办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讲法律程序。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工会干部依法维权的能力提高了,方能以法治方式建会、管会、履职、维权,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第三,以法治方式推进工会改革,要从制度入手,从建立、规范制度源头开始,建立各个领域的制度。“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矩在规范人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无规矩则废,家无规矩则殆,党无规矩则乱。在建立、规范制度过程中,要把握下列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定规矩”,即工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要有规矩,“有法可依、有规可依”这是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前提要求;二是“划底线”,即规矩是底线,是最低标准,规矩的底线不可逾越;三是“确权责”,即要明确工会干部的权利和责任,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利和责任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的特点;四是“明罚责”,即要明确处罚的规则,对于违法、违规、有责不担当、慢作为、不作为的情形,都要明确处罚的标准和条件。

制度建设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建立不难,难就难在制度建立后能否严格执行,如果制度在应对上级单位的检查之后“束之高阁”,在执行力上打“折扣”,那么相关制度规范就丧失了生命力,就会沦为“稻草人”。无疑,问责制度是规范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工会干部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倒逼工会干部全面履行职责落到实处。

建立工会干部问责制既是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提升工会服务职工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问责是工会干部履职尽责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

[1]杨冬梅.工会改革中去除行政化现象的路径分析[N].工人日报,2017-06-13.

[2]李国,郑荣俊.履职不利者,问责[N].工人日报,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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