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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2018-01-25周宇佳

山西青年 2018年17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司法权行政权

周宇佳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他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原型,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种权力互相制衡的原则,是三权分立学说的系统阐发者。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的分权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是指“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状态也就是公民处于安全而不恐惧的状态,他不用惧怕另一个公民,也不怕一个大权在握的人。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掌握在一个机关中,就会产生专制的权力,那么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反对把权力直接委托给人,不管是单独委托给个别的人还是多数人,同时他也不相信道德可以约束权力,保障权力的正当实施,所以他提出了要以权力约束权力,形成一种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各种政治力量相互联合,彼此调节配合并且相互约束,通过法律的规定,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这样每个权力机关既有各自的权限又可以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就达到保证公民的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的目的。

(一)三种权力的划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这样写到:“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二)有关国籍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事项的行政权力。”①其中第二项就是行政权,第三项就是司法权。孟氏认为三种权力相互独立且都有各自的职能。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且修正和废止已经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他又把立法权分为创制权和反对权。立法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在自由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自己制定法律以表明是自己统治自己,但是因为客观条件等的限制,对于完全不适宜人民讨论的事情,人民选举代表来制定法律。立法权由贵族院和平民院来行使,两院分别独立参与立法,防止彼此侵犯,并且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法律,可以互相牵制对方的权力。

“行政权力执行国家的意志,掌握在国王的手中,以便迅速处理国家需要解决的事物。”②国王的权力是国家的军事安全和一些外交事务。具体职能是直接领导军队,决定是否对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二)三种权力的制衡

孟德斯鸠虽然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分离的,但是并不是说三者之间完全没有关系,权力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三种权力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由此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对行政权的制约。立法机关的职权除了制定法律以外还有监督和检查法律的实行状况。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对行政首脑具有弹劾权。

第二,对立法权的制约。对立法机关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制约与监督上。

第三,对司法权的制约。对司法机关的制约是立法机关享有一部分司法权,这样就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司法机关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也就是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贵族的利益,也体现了对司法权力的分散与制约。

二、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评析

(一)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

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缺少外部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1)没有涉及国家权力的纵向制衡。孟德斯鸠的制衡学说只看到国家权力之间的横向制衡,是中央权力机关内部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横向制约,没有看到地方力量对权力中心的制约,如果权力中心沆瀣一气,那他设计的整个制度将全面崩塌,总之,忽视了地方的机关对于中央权力的监督。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没有看到公民对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孟德斯鸠设计分权学说建立分权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的自由,但是他反而忽视了公民力量,孟德斯鸠认为人民是愚蠢的,在参与公共事务中缺乏理性思考的能力,他们社会地位卑微,不适合参与公共事务。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给贵族保留了一定的特权

三权分立学说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面给贵族一定的特权。在立法权上,立法机关贵族院贵族团体进行世袭,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贵族的特权,但是与它等级的众议院就不是这样。在司法权上,贵族也享有特权。

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质上维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在国家权力的划分上,的确可以起到防止专制、减少腐败的现象发生的作用。但是,在权力者利益一致,而这种利益又是与人民利益相背离的情况下,那么这种制约方式就得不到很高的成效,况且孟德斯鸠不相信人民群众的监督的力量,所以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的民主与自由,达不到他最初的初心。

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具体运用中可能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

当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三者利益不一致时,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虽然说三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错误的决策对于实践的影响,但是在这种三权分立的制约机制下,三种权力机构之间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三者权力相当,那么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处于平等地位的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这样就会导致效率低下,不利于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导致效率低下问题的发生。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贡献

1.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是在洛克的分权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洛克把权力分为立法权、外交权和执行权,实质上是两权分立,是立法权和行政外交权的分立,忽视了司法权。

2.系统的论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所谓的权力制衡就是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处于相互制约而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在分权的基础上实行三种权力相互制约,避免三者利益不一致时,相互制约,相互妥协,避免代表一方利益的政策,出现专制,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同时孟德斯鸠由于提出了权力制衡的原理,使其分权学说相比于以前的分权理论更加完整,更加有逻辑性,孟德斯鸠还具体分析和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如何相互制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3.提出了分权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为目的,实行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通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专制和抑制腐败的发生,虽然最后孟氏的三权分立的学说运用到资本主义国家中仍然有腐败问题的发生,但是不得说用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通过防止腐败避免侵害公民的利益来保障公民的自由。

4.蕴含着法治原则

三权分立思想从实质上可以说是确立了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孟德斯鸠主张以法治代替人治,反对独裁专制,保护人民自由。这就蕴含着法治的精神,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且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而三种国家权力的相互牵制的格局使得其中任何一种权力不会屈从于另外两种权力,其结果必然是三种权力同治于法律之下,这就是法律至上的原则,也是法治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方面。

5.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对后世的宪政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主张权力分离,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这样就避免权力集中在国王一个人的手中,国王只有行政权力。同时主张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产生代表组成立法机关代表全体公民,国王要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行使行政权,这样又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这就防止了个人专制。

我们对待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应该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三权分立理论本身存在着缺陷,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孟氏分权制衡理论的当代价值,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和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制度,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的权力制衡的思想、蕴含的法治原则仍然值得我们学习。

注 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85.

②徐大同著.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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