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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2018-01-23李振华

市场周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优先权

摘 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

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債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 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

(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在司法实务中,时常发生企业拖欠工资的事情,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在员工工资保障方面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地区还会发生大规模欠薪的群体性事件,在对企业破产程序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同时,还会对社会稳定安全秩序造成影响。针对破产企业已有财产有限的状况下,股东最大程度对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还应当使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得到充分保障,在对正常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同时,确保破产企业退出市场,使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

(三)在大多数的国有企业中,由于历史原因,政府、企业与职工生成了特殊利益或“信用”关系,并积累了部分国有资产。当前,伴随着企业制度改革与破产,改变了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其身份也在发生相应变化,优先补偿的制定合乎情理。对职工的劳动债权进行高度保护,将职工利益放在首位,能够将国家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充分表现出来,这也是国家尊重历史债务的表现。

二、 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法理分析

(一)伴随着当代社会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破产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与利益冲突变得更加繁琐复杂,通过传统破产法律制度,很难使这些问题得到顺利解决,为了对社会矛盾进行缓解,实现社会多方利益的平衡,各个国家也在不断转变破产立法的制度构造,多方利益冲突的平衡与保护也成为其立法理念。

通过破产程序,能够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受到破产影响的利益,将债权人利益与其他利益都考虑进来。在对破产问题进行处理时,除了对经济价值尊重之外,对于经济价值之外的价值也予以高度重视。

(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劳动者最为基本的经济来源就是工资收入,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职工工资普遍比较低,企业一旦破产,会对职工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分析本国现实情况,并对现实予以高度尊重,应当首先使权利人的生存权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全面保障其发展权与财产权。当今社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基金与劳动者及供养人口的生存、生活问题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其重要作用无可替代,不可以任何形式对其剥夺,该债权关乎生存,从公正公平的角度来说,立法需要解决与保障的首要问题始终是生存问题。优先权的设立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能够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充分表现出来。

(三)从权利的产生与内容方面来说,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对任何风险进行承担就可以获取劳动报酬,在我国的《宪法》与《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获得劳动报酬。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缺乏信用,致使劳动债权债务问题屡屡发生。担保债权属于从属性债权,其实质就是经营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经营风险与劳动风险截然不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成劳动风险,劳动债权与经营债权的性质存在一定差别。

三、 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程序

(一)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程序内容

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程序包括劳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劳动债权的申报和确认;债权人会议中劳动债权人行使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知情权;②参加权;③表决权;④异议权。劳动债权人可选举并监督债权人委员会及管理人。

企业破产程序的目的就通过法律公正的规制清偿全体债权人,在某种情形下,劳动债权的基础较为特殊,其受偿也既有某种特殊性。

在劳动债权受偿的顺位上,劳动债权的受偿要在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而因债权人性质各异,其受偿也具有某种特定先后。在劳动债权计算方面。包括三个部分:①工资,对工资的计算,根据破产企业法应当对职工工资的拖欠的发生的情形进行分析,例如正常经营状态、半停产状态、停产状态,其所对应的工资计算标准各异;②经济补偿金,通常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主要考虑职工失业面临的生活困境的过渡阶段;③社会保险费用,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缴纳标准参考破产企业正常经营状态情况下职工应发的工资。

(二)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程序注意的问题

企业一旦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在最短时间内将员工遣散,并顺利完成清算程序。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基本都存在着长时间拖欠工资、劳动保险的情况,倘若不妥善处理,在损害职工利益的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应当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破产程序正常开展。

在破产程序中,倘若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由于企业破产情况不尽相同,应当依据有关法律与政策的要求与规定,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倘若企业被申请破产,法院在清算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财产,如果是国有企业,职工债权的清偿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如不存在主管部门,应当由国家负责开展相关清偿工作。因为政府的职责就是对职工利益与社会稳定进行维护,倘若不迅速开展相关保护与救济工作,或许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国有企业破产对职工工资与社保的拖欠,自身就属于国家对职工的负债,企业已经破产,无能力对这种债务进行支付,国家就应当是最終救济屏障,这些内容已经体现在我国政策性破产制度中。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政府应当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保障,劳动、工商部门在强化企业合法营业监督力度的同时,政府也应当对欠薪保障机制进行建设,并不断对该制度进行健全。

四、 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一)政策性破产制度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

依据《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针对一些国有企业的破产,推行特殊政策也就是所谓的政策性破产,并特别规定职工的安置问题。随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在破产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之后出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再次对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原则进行强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通知和司法解释进行发布,使政策性破产制度变得更加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打破了劳动债权在担保债权后受偿的限制问题。

(二)新《破产法(草案)》对优先保护劳动债权的争议

出台新《破产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关注度最高的就是草案二审稿中,对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进行了明确认定,也就是企业破产之后,第一顺序清偿应当是对员工的补偿金进行支付。在第二次生意的过程中,相关人士针对破产清偿顺序中职工优先权、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工作,重视企业职工权益这一观点的地位更加突出。无论从理论方面来说,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对劳动债权进行优先保护是非常正确的。

总之,通过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分析与研究,能够规范破产案件的执行程序,能够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让整个破产程序有序开展,不仅有助于律师实务的更好开展,也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更好推进与建立。

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人们必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实际生活的变化,不断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改。我国学者也指出“一切法律均源于行为方式”,“法律不是被创造的,而是被发现和表达的”。《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113条系根据传统理论模式安排的劳动债权分配顺序,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导致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无法践行,引起公共秩序的混乱。立法应当源于现实,并服务于现实。

在立法上,赋予工资债权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部分共益债权分配,符合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劳动债权既是对于破产企业职工个人权利和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破产法涉及的劳动债权概念的基础,从目前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来分析,有些对劳动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还有不足,这也是立法需要考量的并做出修改的内容。劳动债权的保护需要理论的完善,更需要在实务中加以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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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卫星.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J].法制和社会发展,2011(3).

作者简介:

李振华,男,安徽濉溪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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