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服务职能对策建议*
2018-01-23葛立群闫立萍
◎葛立群 董 雪 闫立萍 崔 莹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重点提高基层的监管能力。农业部也将2018年确定为“农业质量年”,全面推进质量兴农战略的实施。当前,农产品领域的社会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优质需求和农产品供给质量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吃得安全、营养、优质、健康,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连续6年稳定在96%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基层监管体系不健全、全程监管不足、监管对象不全面、市场准入门槛不高等诸多问题,本文结合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就强化政府监管服务职能方面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开创多方参与协同共管的良好格局
1.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着力改变目前职责不清的局面。由于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过程易受人为因素、环境因素和自然因素等的影响,因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其质量特点表现为多样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农产品质量监管涉及部门受其质量特点影响,数量较多,职责不清,“谁都管,谁都管不好”的现象一直存在。为此,必须明确各部门在农产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任务,尤其是明确监管盲区和交叉区的职责界定,避免监管责任的推诿和监管资源的浪费。辽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应作为负责我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部门。
2.积极开创农业政策制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测部门和卫生安全执法部门等多方参与、协同共管的良好格局。建立定期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行动、全力服务、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
3.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在农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沟通、协调的桥梁和纽带,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从资金、人才、物质、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农产品质量协同监管的服务职能。
4.鼓励社会各方增强维权意识,协助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政府应向公众普及维权知识,重视公众对农产品质量的维权诉求,畅通维权渠道,通过设立有奖举报等制度提供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一个全民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处于全方位、无死角监管之下。
二、健全基层监管体系,促进基层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加大基层政府的监管力度以促进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基层政府部门监管体系的差异导致了我省各县(市)的农产品质量发展水平不均衡,差异较为明显。为保证我省农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必须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1.基层的各个层级设立专职监管人员和协管人员,形成县(区)、乡、村、组、生产基地五级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通过政府雇员或增加机构编制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中来,保证每个层次至少能有3-5 名的专职监管人员和协管人员,做到每个区域的农产品安全质量都有责任人。
2.加强县乡监管部门监管职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多层级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基层日常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各自辖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农贸市场、超市的农产品质量监测成为常态化、日常化工作。
3.重视基层监测机构的建设。增加基层县(区)、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的数量和规模,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确保基层监测机构设备、人员、制度、手段和技术等方面都比较完善,能够适应基层服务的需要。同时,鼓励位置相近的区域进行检测仪器、设备等的资源整合,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4.提升基层检测人员和监管队伍的服务能力。围绕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监管人员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制定分层分类的培训计划,通过专家授课、专业培训或现代远程网络教育,不断提升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检测技能和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为监管工作科学开展、全面覆盖提供技术保障。
三、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往往易发生在生产环节,因此,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更多的是对农产品生产标准的监管。
1.加大对生产者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生产者的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通过启动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引进行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和切实可行的引导激励政策,调动生产者主动、积极的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从而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阻碍,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履行职能,完成监管任务。
2.种植业生产中的用种、整地、投入品使用、栽培管理、采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应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特别注意要从生产源头上禁止高毒、高残留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化学投入品安全、科学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专家力量,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时俱进、符合市场标准和国家政策法规的省级主要农作物质量标准体系。加强科技入户工程,将标准化技术的推广作为该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让生产农户尽快熟悉掌握标准生产规程。
3.畜牧业生产中着力改变传统的饲养方式,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场。强化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品种改良,大力推广和普及标准化饲养技术,加强动物疫病的统防统治工作,做好重大疫病的实时监测和免疫工作。合理使用兽药,从源头上控制畜产品安全。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场规范化管理力度,严格核对被屠宰畜禽的检验检疫情况,对于病死或疫情感染的畜禽坚决按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操作。
4.在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种植基地、养殖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全面推广HACCP、GAP、GMP 体系认证工作,支持与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的认证,从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角度引导经营主体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同时加强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认证产品的良好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对于后期监测不合格的认证产品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
5.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利用现代电子标签技术、网络地理信息技术使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信息可查,实现“谁的环节出现问题就由谁负责”的责任监管与追究制度。
四、扩大监管工作覆盖面,强化农产品流通监管与舆论监督
1.发挥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生产主体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分散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同时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推行“农户+合作社”、“农户+行业协会”、“农户+种养基地+龙头企业”的经营模式,在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与产业化程度的同时,引导其按照良好的农业规范生产模式进行生产,实现对农民生产农产品过程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覆盖率。
2.积极推进在农产品种养基地、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中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包括建立市场进货批次检测制度、生产基地实时跟踪监测制度,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在大型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按照质量安全等级进行区域划分进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级市场,在明显区域设立告示牌,确保消费者对销售的农产品安全等级及抽样监测信息的知情权,实行优质优价。
3.推广超市直采、连锁配送、产地直供等新的农产品市场流通模式,作为把控农产品质量的特色措施。通过“商家提出需求、基地标准生产、自律检验检测、产地直接配送”的方式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建立放心农产品绿色通道,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利用政府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推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各种信息,定期公布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等。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好舆论监督功能,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落实诚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