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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物流系统对接思路研究

2018-01-23许馨苓

农业经济 2018年6期
关键词:流通渠道生鲜流通

◎许馨苓

一、引言

强国必兴农是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的精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加强其与农业物流系统有机对接力度,则是落实强农战略的有力举措。现阶段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日程日益紧迫,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从根本上化解制约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是确保该战略目标实现的基础。从全局而言,当前农业产业在我国宏观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仍然较弱,且农业产业缺乏根本性扭转自身弱势地位的内生动力。鼎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物流体系的有机衔接,是打造具有我国特色的强势农业产业,建构现代化农产品经营体系的要点所在。为此,政策设计者需以创新理念来建构顶层设计思路,通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完善农业产业的内生发展动力,并着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物流体系的无缝对接,强化涉农物流系统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管理、业务、渠道等方面的全方位有机对接,从根本上保障农业产业产供销流通渠道的畅通,提高农产品变现能力和农户收益水平,践行强农战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物流对接的难点

(一)物流系统与农产品属性对接的问题

当前的物流系统是针对一般化工业品的储运特性来设计的。与工业品物流相比较,农产品因其所具有的独特自然属性和供求特征而表现出迥异的特征。农产品的价值实现要点在于“保鲜”,但多数农产品都具有含水量高、易腐烂、易变质、对储运环境要求高的特点,这就对于大量的涉农物流企业提出了创新农产品储运技术的要求,以化解农产品在仓储,包装、运输等环节中的“货损率”高问题。再者,农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显著的季节性特征,这就决定了与其配套的农产品的物流系统运作也应当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但现有的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物流能力配置与农产品的季节性储运需求之间缺乏有效配套,由此增加农产品物流成本。

(二)农产品流通渠道主体间的对接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产品物流企业在农产品流通加工业务上缺乏有效对接。实施必要的农产品流通加工业务有助于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价值,增加农产品物流企业的收益。但在流通渠道中的农产品多以大宗原产品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能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涉农物流企业亦将其业务重心放在传统的仓储、运输、配送等业务环节上,缺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有效沟通并建立农产品流通加工联合体的意愿。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对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进入终端市场的生鲜农产品主要以散装原产品为主。这就导致农产品价值链难以拓展,涉农企业的收益水平难以提升,农户更无法从中获得更多收入。

(三)农产品产供销成本管控的对接问题

农产品流通渠道成本管理与控制的对接存在问题。传统农产品供给者、物流企业、连锁超市、消费者之间的渠道结构过于复杂,通常包括农户与农产品收储企业、农产品收储企业与物流企业及连锁超市、连锁超市与配公司之间多份合同,这就拉长了农产品流通的链条,增加了农产品在流通渠道中的停留时间,降低了农产品的“生鲜度”,进而增加了农产品的货损率和物流成本。具体而言,农产品产供销成本管控存在如下方面问题。一是农产品物流业务的信息搜寻成本问题。农产品生产者搜寻终端市场需求的成本高企,农产品供销双方无法直接与交易对手谈判,由此使得交易各方无从掌握对方的供需信息,从而缺乏必要的市场议价能力。二是农产品渠道长链问题。农产品托运人与流通渠道商之间难以达成短渠道链条的、规模经济的、高成本性价比的运输契约,由农产品渠道长链问题所导致的农产品流通价格和销售价格昂贵问题是农户和消费者都难以担承担的。三是农产品配送业务成本问题。流通渠道商在终端市场的分销渠道不畅,配送成本居高不下,农产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难以破解。由于农产品的生产者与农产品物流承运人之间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他们都有着相对独立的本位利益。缺乏必要沟通,由此导致农产品物流在物流业务各阶段的成本管理与控制相脱节。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物流对接优化策略

(一)专用资产对接

农产品生产及流通领域的资产专用性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产品物流企业将其有限资源投放在特定涉农用途后即被锁定,难以用较低成本挪作他用的特殊资产属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物流企业应当通过资源整合策略来充分挖掘专用性资产的特殊价值,克服由专用性资产闲置所造成的农业生产与物流资源浪费问题。培育一批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体化主体以整合农产品流通资源。农产品不同于工业品的特性决定其流通模式的差异性,培育新型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体化主体的任务势在必行。新型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体化主体的功用在于克服传统农业生产之间的产销衔接不畅问题,化解传统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大市场与小生产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应当重点支持新型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体化主体的发展,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并重组本地涉农物流企业,有效整合既有涉农物流资源;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有实力的农业物流企业合资成立新型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体化企业,全面整合农产品采购、仓储、运输及流通加工等业务流程,打造农产品生产与物流一体化型龙头企业。

(二)流通渠道对接

其一,消除农产品流通渠道信息不对称性。培育一批农产品产品流通信息中介机构,以降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地方政府应当大力扶持农产品流通信息中介,扶持发展物流信息类中介组织,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物流市场中支付的交易费用。与一般农产品流通主体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市场中具有较强的价格影响力,它通过对特定地区中特定品类农产品的买断来实现其利润最优化的经营目标,并通过诸如农业合作社、农地流转等机制反哺普通农户,从而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利益的交叉融合。

其二,建立“三方契约”以优化渠道结构。农产品的价值体现在一个“鲜”字,这是确保农产品在渠道终端实现价值的关键。故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强化与农业物流主体的合作来缩短农产品“从农地到餐桌”的物流时间。传统的单门独户式的离散化种养模式在面对庞大终端零售商时,通常缺乏必要的价格谈判能力。针对传统农产品供给者、物流企业、连锁超市、消费者之间的渠道结构过于复杂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与第三方物流、连锁超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签订“三方契约”,将农产品产供销等各环节所涉及的业务主体的利益统合到统一的合同架构中。此举可以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缩短农产品流通的链条,有效压缩流通渠道中的农产品滞留时间,严控农产品从农地到消费之间的货损率和物流成本,有力保障消费者餐桌上农产品的“生鲜度”,进而增加各利益主体的收益水平。

(三)交易模式对接

其一,建立农产品“O2O+ C2B”交易模式。农产品直销模式的有效运作需要农产品物流企业提升响应消费者需求能力,提供更为高效的农产品储运及配送服务。借助成熟的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来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物流企业资源,是增强农产品供给方响应消费者需求能力的有效方式。建构快速响应能力是打造生鲜农产品物流系统的内生性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配合诸如天猫“时令最新鲜”、京东“生鲜开放平台”、“顺丰优选”、亚马逊“鲜码头”等电商的生鲜频道运作战略,积极开展O2O型生鲜农产品交易模式。但既有电商平台的农产品销售模式与消费者的农产品消费行为之间缺乏有效兼容性,使得生鲜农产品市场的传统消费习惯在短期内难以扭转。为此,生鲜农产品市场需要在整合配套物流资源的基础上来优化生鲜类O2O业务,建立农产品“O2O+ C2B”交易模式,以克服O2O模式在生鲜品类电商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其中,C2B(Customer to Business)并非传统的B 2 C业务,它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起“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运营理念,整合渠道商、物流商、平台商的资源来提升企业响应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个性化需求:按需来组织生产;按需设计物流方案,有效减少农产品物流系统中的无效产品流通动作;精准化配置物流资源,系统化解生鲜商品配送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其二,建立“社区直通车”型农产品绿色物流系统。“社区直通车”型农产品绿色物流系统的运作理念是基于网络技术来为社区居户提供服务到门的终端农产品配送服务,以提升消费者在农产品消费上的物流服务体验价值,最终提升其生活品质。社区居户的生鲜农产品消费行为具有消费频次高、单次消费规模小、安全便捷的特点,农产品物流企业不能像设计工业化物流那样为消费者提供标准化物流服务,而应当结合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来为不同社区提供差异化物流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从在线订货、社区小店等渠道获取居户的农产品采购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标准化配送系统将农产品配送到社区自提货柜中,也可与社区商店签订代提货协议,还可与送餐公司合作走快餐送货渠道。物流企业可在社区建立集中化农产品冷仓储节点,社区居户只需要按需订购当日所需农产品,不需要另外冷藏,从而减少农产品在渠道末端的浪费,提升消费者体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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