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对孔孟德治思想的继承与创新发展
2018-01-23周先进
周先进,张 露
(1.湖南农业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长沙医学院 基础医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8)
战国时期,诸侯政权林立,各国之间战乱不断,对内诸侯与王权相抗衡,整个社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境地。礼崩乐坏的社会现状,让臣忠于君的君臣关系空留形式,各诸侯国的政治目标集中于如何夺取政权,兼并、吞并其他国家。这样的政治目标使得统治者青睐于仗势权术,他们重实务,将兵家、法家具有专制性的思想作为治国之策在全国推行,例如吴起在楚国的变法,李俚在魏国的变法,商鞅在秦国的变法等都得到了君主的青睐。比较而言,孔孟所强调的德治、仁政等儒家思想注重君主对百姓的人文关怀,与这个战乱时代的具体的政治追求与社会现实相差甚远,各国君主对孔孟的一套治国理政措施采取避实就虚的策略,导致其思想无人采纳,儒学可谓进退两难。为改变这一现状,继续发扬儒学,荀子合理扬弃孔孟儒学中形而上的思想,博采先秦诸子学说之长,形成了一套理想与现实联系更为紧密的治国理政理论体系,即“隆礼重法”思想。
一、荀子对孔孟德治思想的合理继承
以孔学为显学的儒家思想源起于春秋时期,当时的周王朝遵循着“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①的社会规范,但伴随着诸侯国力量的不断强大,春秋时期诸侯国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受中央君权的控制,他们各自为政、相互厮杀,与周王朝分庭抗礼,中央集权已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进而蜕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为此,孔子积极创立并推行儒学,在治国理政的问题上,游说君王施德治行仁政,致力于恢复周王朝的礼乐制度。
孔子的德治、仁政思想的认识论基础是其人性论假说。孔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即人在出生时,本性无所谓善和恶,但在成长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不同环境因素、风俗习惯的熏染和不同教育方式与结果的影响,从而导致了个体习性的差异化。孔子认为既然“性相近”,那社会秩序的整饬就应该从人的本性出发,强调“仁”和“礼”思想的指导,遵循“仁者爱人”(《孟子·离娄章句下》)②、“克己复礼”(《论语·颜渊》)的基本理路和价值目标。总体来说,孔子主张的“仁”强调的是和为贵,即统治阶层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应做到“为政以德”,那样统治者就会“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同时,孔子认为“德”的教化是君主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手段,“德”的地位甚至应当高于君主与国家法律,君主必须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治理国家。具体来说,孔子的“为政以德”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孔子将“以民为本”作为“德”的政治纲领。“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荀子·哀公》,以下凡引荀子著作只注篇名)①文中凡引《荀子》一律以王先谦《荀子集解》为主,中华书局2012版。其次,孔子将“礼”作为“德政”思想的具体实施纲领。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认为礼义优于法律,用道德标准、礼义制度统一人民,人民就会从内心深处感到羞耻,就能自觉的改正错误。
在治国策略方面,孔子将德、礼、仁作为治国的根本原则,主张政治上“为政以德”,突出“仁”“礼”思想主张。虽然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思想维护的是没落贵族周王室的利益,目的是恢复西周时代君权神授、等级有序的君权统治,但从施政效果方面讲,孔子的政治主张却显得软弱无力,与君主迫切的政治诉求相背甚远。所以,从春秋末期到战国战乱的时代,势力强大的诸侯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不但不愿听从和采纳孔子的德治、仁政思想,甚至一味疏远回避,可以说此时的儒学已渐渐衰落。
孟子继承孔子思想继续弘扬儒学。虽然此时的社会经济和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但由于各国在军事上忙于争夺人口与土地,连年引发战争。各诸侯国为了在争斗中独占霸主地位,竞相招贤纳士,思想上放松管制,企图通过运用不同的思想学说使自己的国家富足强大,可以说这个时期的华夏大地在思想层面上已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盛景象。
孟子作为儒家人性理论的实际开创者,主张以“性善论”做为人们修养品德和统治者行王道的最根本理论假设。在治国策略方面,孟子结合战国时期的社会经验,总结了古代各国治乱兴亡的规律,在继承孔子德治、仁政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仁”“义”为核心的仁政思想。与孔子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阶级结构不同,孟子的“仁政”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政治方面,孟子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孟子·尽心章句下》)如孟子见梁惠王,梁惠王突然问孟子:“何以利吾国乎?”孟子马上争锋相对地回答道:“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章句上》)在孟子看来,“仁,人之安危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章句上》),“居仁由义,则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章句上》)“,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尽心章句下》)。孟子甚至还提出,国君如有过错,臣民可以规劝,但规劝多次不听,人民就可以起来推翻他,重新选举新的君主。由此可以看出,孟子将民众置于君上的地位,坚信保证民众的利益是获得国家政权稳固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前提。同时,他反对诸侯国的兼并战争,认为战争太过残酷,应当施“仁政”,感化臣民,统一天下。二是在经济方面,孟子主张“民有恒产”“民事不可缓”(《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孟子进一步论证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在孟子的思想观念中,老百姓生产的事务是刻不容缓的[1]79。老百姓只有经济上富足了,才能做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安于本分,遵纪守法,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修炼自己的道德品行,树立良好的道德信念和社会公德理念,“仁政”才能得以实行,否则,就会民心不稳、放荡胡来、无所不为[1]80。所以,孟子一再强调,君主应尽量减轻老百姓的赋税,要分配农民土地使用权,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生计和发展问题。
孟子提出的性善论是对孔子德治、仁政思想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的认证与思考。他认为君王应“尽其心”“反身而诚”,从自身修养出发带动社会风气,反过来用良好的社会风气感化人,发扬善的品性。孟子时期的儒家思想旨在从理论上说服君主采纳“君主立宪”式的管理体制,但对于战国时期诸侯战乱的局面来讲,孟子爱惜民力、以德治民、反对苛政和刑杀的政治主张不能满足统治者的政治诉求,与倡导君臣有序的封建等级制度相违背。因此,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仍停留在空洞的理想层面,而未能被统治者接纳。
与孔孟不同,荀子所处七雄并立的战国末期。七国通过变法,如吴起变法、商鞅变法等,各国都想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郡县制代替了按照亲疏远近分封权利的宗法制度;按军功大小定爵位和等级的官僚制度代替了子承父业的世袭制度,社会倾向于天下统一。但由于时代的束缚与君王的抵触,此时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学治国理政思想已经越来越不被统治者认同和接受,越来越从轴心时代滑向了社会政治的边缘,甚至步入了黔驴技穷的境地。为弘扬儒学,荀子于公元前264年从稷下学宫出发西行入秦,但由于秦昭王对儒家思想的抵触,无奈只好又重返齐国。荀子在秦国游说的失败,促使他进一步认识到了孔孟儒学德治、仁政思想的软弱无力。为拯救儒学危机,荀子站在社会现实的角度,再次对孔孟思想进行定位,他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角度出发深度剖析人性的根源和归属,力图将儒家思想从空洞的理想层面拉回到社会的现实面前。至此,在孔孟重“仁”“义”和“礼”的思想基础上,荀子不遗余力地与诸子百家论战,提出“人之性恶”“明分使群”的理论假设与社会起源论,并在治国理政方面创造性的提出了可用于君王治国实践的“礼法并举”“隆礼重法”等理论体系,以及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公开反对用于维护封建统治的君权神授思想,提出了“天人相分”“制用天命”的科学论断。
关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价值问题,笔者认为,在荀子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条件下,孔孟所极力主张和推崇的德治仁政思想已然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当时的君王乃至诸侯,为了各自的利益和诉求,他们一方面念念不忘实施德治仁政,以麻痹人民;另一方面却是相互掠夺、残杀,致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将孔孟提倡和主张的以德治国思想抛在九霄云外。作为先秦最后一位儒学大师,荀子为了使孔孟德治仁政思想能够很好地融入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政治氛围,以免招致统治者及其利益集团的非难,明确提出并极力主张“隆礼重法”的国家、社会治理思想。这一集成创新与改造,标志着儒家德治思想已经从“内圣”的自我封闭体系走向了“内圣”与“外王”相结合的开放发展轨道,也使得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学说具有了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社会实用价值[2]92。总而言之,荀子对孔孟儒家德治、仁政思想的合理继承与创新改造为儒学开辟了一条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发展道路,也是战国激烈动荡的社会产物。面对当时各国社会阶级关系的新格局,荀子所代表的新儒家“隆礼重法”的思想主张极大地突破和发展了孔孟正统儒家学说中“德治”“仁政”的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思想主张,是最为尊重社会需求的学说,也是最符合统治阶层维护其统治利益需要的理论基础,它使得儒学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的思想与理念从理想走向了现实,从天上落到了人间[2]94。
二、荀子对孔孟德治思想的创新发展
重“礼”思想一直以来都是儒学的重要标志。荀子作为先秦时期最后一位儒学思想大师,其思想和理论体系在乱世中产生,但却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遵循儒学既重视社会责任,又注重自我完善的价值取向,对孔孟“性相近”“人性本善”的人性假设进行深度探究,以诸侯争霸、礼崩乐坏的社会现状产生的原因为出发点,总结了君主“以民为本”,从人的道德伦理出发,用“礼”来教化人们、约束人们的治国政策失败的原因,提出了“人之性恶”的理论假设。荀子认为人自出生就带有追逐利益和享受安逸的欲望,并且这种欲望是人无法自制的天性,也称之为人性。荀子对人的性、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对于性伪的差异和分别问题,荀子在《性恶》篇中有非常明确地界定:“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可见,荀子将人性定义为天所赋予,是不待后天学习而成的自然本能,而将伪定义为“可学而能、可事而成”的人为努力结果,这就十分明确的界定了性伪的差别之所在,为人们进一步了解人的性伪问题奠定了基础。荀子在讨论人的自然属性时,明确提出了“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荣辱》《非相》)的主张,并且认为这种自然属性“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同上)。在讨论人性是否具有欲望和诉求这一命题时,荀子明确指出:“若夫目好色,耳好音,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性恶》)是一个人不需要学习就能知道的人性自我需求,即“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同上)。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相互争夺,相互残害,并进而导致诚信缺失、礼义丧失、社会混乱,即如果“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同上),就会“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同上)。所以决不能让这种本性无节制地膨胀和发展,如何有效遏制这种本性的发生发展和无限蔓延呢?荀子提出了“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同上)的治理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教师的教化、法规的强制约束、礼义的诱导规范,从而达到“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同上)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目标。
在荀子的思想观念中,人自出生起就充满了各种欲望,具有向恶的可能性。所以,荀子认为人的本性中天然的包含着恶的成分,这种恶的成分实际上就是一种由欲望催生的恶念与恶行——相互争斗、相互残害,如果顺应这种欲望的本性无节制的自由发展和无限膨胀,必将破坏社会秩序,最终导致暴乱[3]9。所以,要实现人们由“恶”向“善”的转变,真正做到“化性起伪”,就必须从人的自然本性入手,强化后天教育和社会环境、文化习俗对人的本性的再次塑造功能,这也是荀子提出约束人们追逐利益的欲望进而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的治国策略的关键。与孔孟的人性假设思想不同,荀子人之性恶的观点,是对以孔孟为主的儒家德治、仁政思想的创新发展与改造,“其最大的功绩就是将法家思想引入儒学,推进儒法融合,完成援法入儒和援法入礼的工作,使得儒家思想摆脱了当时思想家和统治集团的诘难,从而具有了新的生命活力”[2]93。
在施政策略的具体实施方面,荀子从战国末期的社会现状出发,对孔孟提出的单一的仁政策略发出了质疑。在荀子的思想观念中,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老师的教导、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制,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治理,就会“偏险而不正”(同上),导致整个社会治理陷入混乱之中;如果没有礼义的引导和规制,就会“悖乱而不治”(同上),导致社会组织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崩塌。同样的道理,一个人如果没有礼义法规的规范、管制和有效约束,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即“人无礼义则乱”(同上);如果僭越礼仪法规的约束规范作用和威慑力量,不能按照礼义法规行事为人,也会导致整个社会规范体系混乱,人们就会违背礼义法度甚至违法乱纪,即“不知礼义则悖”(同上)。所以,荀子认为,必须“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同上),然后人们才会具有辞让之心、羞耻之心、敬畏之心,即“出于辞让”(同上),而“合于文理”并“归于治”(同上)。荀子以“人之性恶”为出发点,认为社会的治理仅仅依靠道德的规范是不够的,必须具有强有力的约束规范体系——师法之化、礼义之统,否则,德治、仁政思想就会变得软弱无力。所以,荀子在极力推崇和完善礼的社会规范作用的同时,更加特别强调和凸显了法的强制约束力。在儒家“礼”学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吸收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开创性地将“礼”与“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提出了援礼入法、礼法并重、“隆礼重法”的治国理政思想,即强调治国安邦中既要重礼又要重法,二者不可偏颇,必须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荀子始终强调:“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土。”(《礼论》)在谈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等国家、社会治理的有关问题时,荀子明确指出:“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尚贤使能则民知方。”(《君道》)即必须崇尚礼义,审明法度,启用贤能者,尊重技术人才。如此才能“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明而私事息”(同上);才能使“德厚者进而佞说者止,贪利者退而廉节者起”(同上)。
从以上论证和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荀子观念上的“法”不仅仅旨在“化性起伪”“明分使群”“纂能公察”“材技官能”等方面起到预防和强制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治理方面赋予了“礼”更为深厚的内涵和价值。除此之外,在君王权利规范层面,荀子在孔孟“法先王”思想的基础上,对君王权力重新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应在“法先王”的基础上坚持以“法后王”为主的观点,这无疑又在“礼”“法”两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了君王权力应处的地位,即在道、统方面的“法先王”重在延续“礼”的传统,而在制度、规范层面的“法后王”则强调“法”的强制力量。
三、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合理性价值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以“礼”“法”“刑”并存的形式在儒学的治国策略中得到了加强,深究其思想的合理性价值,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隆礼”“重法”“隆礼重法”。
第一,荀子注重“礼”的价值和功能。对于礼的起源问题,即为了回答“礼起于何也”(《礼论》)的追问,荀子在《礼论》篇中从“欲”“求”“度”“争”“乱”和“穷”六个字中寻找到了答案:人天生就充满着各种欲望,即“人生而有欲”,这是人的本性,也符合荀子“人之性恶”的理论假设。但如果欲望得不到满足即“欲而不得”怎么办呢?“则不能无求”,就会想办法去追求、索取。如果“求而无度量分界”,即人们的追求、索取如果没有限度,即私欲无限膨胀,“则不能不争”。人们一旦为了各自的欲望和利益而发生相互争斗、尔虞我诈甚至相互残害等,就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更加地陷入贫穷,“争则乱,乱则穷”。荀子认为,出现以上问题是先王制定礼的合理性基础、原因和目标,并且从“分”“养”“给”“穷”“屈”五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表达:首先是“先王恶其乱也”,所以“制礼义以分之”,就是分清是非界限、财产归属问题等,这是先王制定礼义的基础和原因;接着荀子追问,先王制定礼义的目标是什么呢?就是“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即为了有效慈养、节制人们的非正当性欲望,满足人们合理性需求,从而达到“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的最终目标,也就是确保人们合理的诉求和欲望不被物质所穷窘,使社会财富和物质不因人们的欲望而枯竭,达到“两者相持而长”的效果和目标,这就是“礼之所起”的真正动因。同时,荀子还在《大略》篇中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也。”
对于礼的社会功能,荀子在《议兵》篇中有明确论证:“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说明礼制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是国家强盛的根本保障,是规范具体行动的指导思想,也是建功立业的总体纲领。王先谦在《荀子集解》中对这句话给予了以下解释:“言国以礼义,四方钦仰,无有攻伐,故为强而且坚固之本也。以礼义导天下,天下服而归之,故为威行之道也。以礼义率天下,天下咸遵之,故为功名之总。”[4]275“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故坚甲利兵不足以为胜,高城深池不足以为固,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议兵》)在荀子看来,礼作为君王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在社会道德规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从人追求利益的根源出发约束人们的行为,对臣民以及君主同等适用。荀子的“隆礼”思想是对孔孟礼学思想的再次界定与创新,扩充了“礼”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和功能,其宗旨都是为了实行以德治国的总方略。
第二,荀子强调“重法”。与孔孟不同,荀子认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的统一仅仅依靠道德上“礼”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孔孟倡导以德治国、以礼服人,但何为德?礼的作用具体如何有效发挥?我们该如何评定历代君王是否具有德行,或者是否以礼义来规约自己的言行举止和治国理政方针呢?这些问题我们都无法一一作出解答。但荀子另辟蹊径,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既维护了孔孟的德治仁政思想,又为其注入了新鲜血液,并赋予了理性的时代特征和时代价值,那就是用“法”的观念和理念改造之。荀子讲“圣者为王,用功臣者强,用篡臣者危,用态臣者亡”(《臣道》),说明一个朝代的兴衰成败,不能仅仅归结于当朝统治者是否具有德行,因为即使君主“有德”但身边臣子“无德”,也是不足以治理好国家的。所以,荀子以礼作为法的解释,主张援法入礼。荀子将“物各从其类”作为“重法”的原则和基础,指明“类”是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同异是由类本质所决定的,君王能对臣民行使权利就是因为他们各属于不同的类。为更明确的对臣民职责加以区分,荀子突出强调君王应做到“言以类使”(《子道》)、“听断以类”(《王制》) 并且“公平”“中和”(同上),具体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行事,依法治国,并做到公平公正,即切实做到“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大略》)。这里的法显然专指先王制定的典章制度和刑罚举措,即“庆赏刑罚”和“政教习俗”(《大略》),它们之间必须“通类而后应”“相顺而后行”(同上)。荀子要求当政者必须按照这些典章制度和刑罚举措治国理政。但在具体施政过程中找不到先王制定的相应的典章制度或刑罚举措怎么办呢?荀子明确指出,当政者可以参照已经具有并成型的法律法规执行。荀子的这一思想非常具有前瞻性。这样做的结果,就能达到“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同上)的治理效果,并且“百事异理而相守”(同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暨相辅相成又有其各自的特殊性,万事万物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都可以根据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推论出。
很显然,荀子之所以强调要“重法”,旨在提出和通过运用法的强制约束力与事物发展的同一性原则,来达到“明分使群”“化性起伪”的政治教化效果,进而达到治国理政的真正目的,以此实现其为封建君王及其统治集团歌功颂德的理想目标。
第三,荀子沟通礼法,从法律的层面和视角突出“礼”的价值和作用,在治国理政方面凸显“隆礼重法”思想。荀子认为治国理政的最大原则和最高准则即“至道大形”,就是“隆礼至法”“尚贤使能”“纂论公察”“赏克罚偷”和“兼听齐明”(《君道》),具体来说就是提醒当政者在治国理政和社会治理过程中,一定要切实做到崇尚礼义,审明法度;推崇贤能,启用能人;反复议论,公开明察;赏赐勤勉,惩处懒惰;全面听取,多方明察。如此才能使那些品德淳厚、清正廉洁的能人得到提拔重用,而使那些巧言佞色、贪名求利之徒得以制止与黜退,即“德厚者进而佞说者止,贪利者退而廉节者起”(同上),从而达到“国有常”“民知方”“民不疑”“民不怠”“天下归”(同上),即使国家治理正常,人民通晓正义而不致怀疑,勤勉工作而不致懒惰,进而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荀子所倡导的以礼为主,礼法并举和“隆礼重法”的法制伦理思想,不仅仅只是对孔孟以德治国思想的继承、创新与发展,而且在荀子的法制思想体系中,“礼”是社会规范与治理的核心和基础,而“法”则是社会治理的底线和根本保证。但在礼崩乐坏的战国末期,封建统治者们常常无视“礼”的规范约束作用。因此,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荀子不得不探求新的社会治理手段和方法,最终发现将“礼”以“法”的形式和名义确定下来,落实到社会规范、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2]97,非常契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条件,也充分迎合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的需求。但在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中,礼主法辅的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也就是说“法”始终服从和服务于“礼”的作用和功能,“法”的作用就是如何保障“礼”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和约束作用,因此,“法”只有符合“礼”的内在规范性,遵循“礼”的基本精神,才能得以发挥“法”的社会功效和国家治理作用[2]97。很显然,荀子旨在以“法”的手段规范“礼”,使自己的“礼治”思想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这无疑是对孔孟德治思想的深化拓展。
四、荀子礼法思想的当代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5]42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于坚持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荀子对孔孟思想的改造为儒学开辟了一条更为贴近实务的道路,他提出的“人之性恶”为“隆礼重法”以及“法先王”“法后王”等观点提供了一条合理的理论假设,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懂礼仪知法度、臣民不做非分之想、不行非分之事的理想社会。不难看出,荀子对孔孟德治、仁政思想的继承创新发展中,无论是对人性的假设还是对君臣道德的规范,其思想核心都离不开一个法字。作为儒家学说承前启后的关键性人物和新儒学的开创者,荀子对前期法家思想的合理吸收与利用,不仅是一场儒学思想上的革命,更是对古代封建社会治国方略的革新,他不仅使中国封建统治时期的治国理念发生了具体的改变,而且对我党一贯提倡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
首先,荀子“隆礼”思想对当前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借鉴价值。当前,我们正在开展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荀子的“隆礼”思想无疑具有深刻的启示。借鉴荀子“人之性恶”的思想观念,笔者认为,要实现社会和谐安定,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做到“化性起伪”,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发展。荀子特别强调后天教育、社会环境和文化、风俗、习惯对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影响和改造作用,确立了以“礼”为纲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认为“礼者,强国之本也”(《议兵》),强调通过礼仪教化人民,必然会使“政令以定,风俗以一”(《议兵》)。
在荀子的思想理论体系中,“礼”所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其核心和实质就是人伦道德规范,这与我国当前培养具有高尚人格的思想道德教育目标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中心环节,规定了我国文化建设的性质归属和努力方向,就是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快深化文化改革发展方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突出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6]20。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和青少年教育培养的奠基性工程,我国目前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的理想化,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的空泛化,思想道德教育方法的机械化等等,使得思想道德建设针对性不强,实效性差,缺乏吸引力和感染力。如何突出思想道德建设的奠基性和基础性地位,着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已然成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荀子十分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他将圣贤人格进行分层,提出了“士”“君子”“圣人”循序渐进的人才培养目标,并且以“治气养心之术”为喻论提出了人才培养要因材施教。当今社会,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的制定也应遵循荀子的人才培养思想,在现有条件下,根据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的开展工作,针对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人群,科学设定思想道德建设的原则、目标、内容和方法。
其次,荀子“重法”思想对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启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党依法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事物、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和部署,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3。必须从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情况出发,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22[7]3。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5]22-23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最为有效的手段。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人们对于“法”都尤为看重,战国时期的荀子将重法治国、爱护人民视为称霸诸侯、实现天下统一的关键因素,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强国》)的治国理政思想主张。虽然荀子将“礼”与“法”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手段,认为“法之经,礼与刑”(《成相》),但他特别重视法作为治国理政最强有力的手段必须得到强化,正所谓“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荀子将早期法家思想与儒学精神相结合,不仅在战国时期对各国的统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时至今日同样对我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荀子的“重法”思想培植了“以法为本,法律至上”的观念意识,这与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高度吻合,在增强民众的现代法制意识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荀子“法先王”基础上以“法后王”为主以及“庆赏刑罚”有度的观点,有助于更加完善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慎用刑罚、预防犯罪、教育为先的思想理论体系,并且“法后王”的观点更是在提高执法者素质,促进执法者公平、公正执法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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