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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瓶颈突破

2018-01-22叶芷旖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著作权数字图书馆

叶芷旖

摘 要:经过近二十年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在技术上已然成熟,但是著作权问题却越发成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瓶颈。如何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突破著作权问题这一瓶颈,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数字图书馆的蓬勃发展,这便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学界所提供的三种方案缺乏合理性与实操性,于是笔者借鉴劳动合同法律领域中集体合同的经验,在现行操作实践上创想出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以期对该瓶颈的突破有所裨益。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集体合同 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

一、概述

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为存储与传播指数型增长的信息数据,各国相继开始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其中我国在数字图书馆建设方面也已经卓有成效。然而,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核心是信息数据,而这必然涉及到法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著作权问题特别是授权与付酬问题已然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阿喀琉斯之踵”。

从理论上说,数字图书馆建设以将信息数据数字化为基础,这种数据数字化本身就是行使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并且数字化也使得网络传播变得极其方便,变相行使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不仅如此,数字图书馆在编辑过程中也可能行使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如果数字图书馆未经授权便行使这些权利便是侵权,这将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文化需求的利益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最终有利于整个国家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保证宪法规定的人民所拥有的文化权利得以实现。因而,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著作权保护并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目前仅仅是天平的暂时性失衡,只要对砝码或天平加以适当调整,形成新的平衡机制,将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著作权保护的良性互动性发展。

在实践上说,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取得高速发展与公众广泛认同的同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核心问题—获取著作权授权和付酬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授权方面,一些数字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便大量复制、传播相关作品,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也有一些数字图书馆虽然形式上得到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授权形式不规范,授权内容不完善,权限争议无法妥善解决,著作权授权实际上名存实亡。付酬方面,协议付酬成本过高、法律保障缺失,数字图书馆可依据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不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于付酬的机制还不完善。

总而言之,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并不在技术层面,而是在法律层面,如果无法妥善解决著作权授权和付酬问题,必然限制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二、现有解决方案探究

对于解决著作权授权和付酬问题,我国学界目前主要讨论出以下三种解决方案: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作、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适当使用与复制纳入法定许可或纳入合理使用。

2.1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組织协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从经济学理论上说,集体管理著作权能够形成规模效益,极大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效益。

现如今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得到授权的数字图书馆主要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作,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数字图书馆使用、复制作品。然而,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管理混乱,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著作权人沟通机制不畅,所以这种协作方式不仅无法高效便捷,更是受到著作权人的诟病与指责,最终导致其虽然一定程度上具有形式的合法性,但是实质上却是无法令人满意的。

2.2纳入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在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拒绝他人使用时,法定的机关可以有偿地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并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来源。有学者认为,相比各国法定许可制度,我国现行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更加狭隘,如果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适当使用与复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加之适当调整法定许可费用可以彻底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十分发达,我国为防止著作权受到其强烈冲击与影响,早已将在互联网上复制作品的行为明确归入著作权人复制权中并且加以严格保护。数字图书馆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实现的,相比一般互联网上的传播,数字图书馆复制与使用作品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影响更加巨大。假设将这种行为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必然导致严重冲击著作权制度,无法实现著作权制度通过平衡创造者与使用者双方利益达到促进文化传播的目的。

2.3纳入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无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并且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对价的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符合对于民事权利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可以参照美国《1976年版权法》规定对合理使用加之判断型的列举条款作为兜底,并且对所列举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扩大,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然而,合理使用必须符合非营利性、实质引用数量内容有限与使用效果不得影响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这些条件,这个问题在《1976年版权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存在营利性、非营利性与混合性三种,即使规定只有纯正的非营利性图书馆才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也难以确保其使用效果不得影响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甚至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必然要求复制引用所有内容,不符合实质引用有限的条件。

综上所述,在三种解决方案中,纳入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触及整个知识产权体系难度太大并且不具有合理性,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作也有诸多问题,如今急需在现有操作中创新出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endprint

三、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

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妨从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中寻找启发。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中有集体合同制度,即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签订集体合同,全体职工可以直接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或以此为最低标准再行协商个人劳动合同,从而不仅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而且促进效率与公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授权便可以从中吸取经验,形成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以供参考与适用。

3.1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创想的来源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中,得到职工授权的职工代表团体如工会,可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具有一定时效的集体合同,该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的最低限度。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相关部门,在此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异议,无异议并到达生效时间则集体合同生效,集体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或具体协商变更部分条款再续签。虽然我国在集体合同制度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其仍然在保护职工权益、妥善化解劳资纠纷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将这种模式引入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著作权问题中来。

3.2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创想的概述

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即可仿照劳动合同制度中集体合同制度,先由被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数字图书馆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授权,然后著作权人可以选择直接适用该合同或以此为标准再行与数字图书馆协商签订个人授权合同。

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操作流程:首先,由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根据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集体授权合同”,该集体授权合同应当包括著作权范围、著作权授权范围、薪酬支付标准与方式、合同失效时间或条件、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具体内容。随后,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管理组织将该合同面向社会公示一段时间,给予相关著作权人异议的时间与方式,并且对于有意愿与数字图书馆单独协商的,应当允许该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方具体协商,在协商达成之前视为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只有在个别协商完毕并给予授权后方能使用相关作品或著作权人禁止数字图书馆方使用其作品。最后,在每个集体授权合同失效前或符合相关条件立即失效的,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协商以达成有效的集体授权合同。

3.3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创想的剖析

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故具备合法性,同时也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而具备合理性。

从合法性说,数字图书馆复制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不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范围,因而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默认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社会团体,依法有权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著作权人也可以自行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且与之商议或者拒绝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双方订立集体授权合同并且对著作权范围、著作权授权范围、薪酬支付标准与方式、合同失效时间或条件、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规定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总之,该模式每个流程与内容都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合理性说,数字图书馆建设极其有利于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应当大力推行,而将其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或合法使用对于著作权人权利损害过大,因而需要在现行机制上探寻更加便捷高效的方法进行协作改良。该模式便立足于现行操作探索改良,在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的效率优势的同时,也允许著作权个人与数字图书馆进行平等协商从而促进公平。在操作流程上,仿照劳动合同法律中的“集体协商、报备告示、期限效力、个别协商”的模式经验,从而使该模式更加具有实操性与借鉴性。

四、结语

数字图书馆作为新兴事物,其发展前途不可估量。但是为保证数字图书馆长远稳定发展,著作权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目前学界所提供的三种主要解决方案都不尽人意,而著作权集体授权与个别协商模式虽然也可能存在一些弊端,但是无疑是更加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实操性,相信不久的将来可以付诸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得到认可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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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畅.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及对策研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6(11):67-6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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