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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不同劳动报酬标准的疑问

2018-08-08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6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草案工资

栏目合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咨询台:

去年底,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为每月3000元。如今半年过去,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将我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800元。对此,我提出公司曾在2016年与公司工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每月2000元,因此不同意公司将自己的工资调至每月1800元。但公司方却称,集体合同是我入职前签订的,只对老员工有效力,我与2016年签订的集体合同没有关系。我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相应的工资。请问你们对公司的做法怎么看?

林先生

林先生:

根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因此,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随意调整。根据你讲述的情况,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进行了约定,因此公司想要调整工资,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与你进行协商,不能单方面调整。

同时,《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工资的调整不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工资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而该法律条款中的“全体职工”,不仅限于签订集体合同时的全体职工,而是包括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的全体职工。由于你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属于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因此该集体合同对你是适用的,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支持你的要求。

【微问答】

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有什么限制性的要求?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问: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是否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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