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可撤销、变更顺序在前的公证遗嘱
2018-01-22闫依依田泽夏
闫依依 田泽夏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近年来,由于公证遗嘱不可被在其后的其他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原因造成的纠纷越来越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口头遗嘱是在情况危急的条件下才能产生的。
一、口头、公证遗嘱的相关内容及现状
(一)口头遗嘱的内容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是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是指遗嘱主体人在可能死亡或是对其来说极其危险的状态下,没有办法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去订立遗嘱时,立遗嘱的人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二)公证遗嘱的内容
公证遗嘱,是依据公证程序和方式所订立的遗嘱。公正是由国家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行为。订立公证遗嘱,必须是遗嘱的主体人与地方政府相应的公正人员一起去办理,其所立遗嘱必要时要有政府相关公正人员在场并见证,须要遗嘱人自己来写明其所立遗嘱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而且立遗嘱主体必须经过公正人员的身份鉴定,以及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立法现状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
《继承法》中的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发起的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通过政府公证机关进行办理,其他形式无效。
自书形式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主体人亲自来书写,签名,以及注明遗嘱的年、月、日的日期信息。
作为代写遗嘱的情况,必须保证有见证人在场,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指定一人进行代写遗嘱,一定要说明所立遗嘱时间的准确信息,要同时有遗嘱代笔人、见证人和被代理人签名。
对于通过录音进行订立遗嘱的,需要有见证人在旁,见证人梳理不得少于两人。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立遗嘱的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可以对其订立的遗嘱进行撤销处理,亦或者变更其所做出的遗嘱规定的内容。
很多时候,会出现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存在多份或是存在多个版本,在其合法性得到认可的情况下,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找其他人代笔的遗嘱、录音形式的以及口头形式的,不得进行撤销、也不能变更公证后的遗嘱。
《继承法意见》中的第十二条规定:遗嘱的继承人当有继承法第七条的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提出的具体行为,而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该继承人继承的,则可确认为遗嘱无效,同时,按继承法中的第七条具体的表述进行处置。
(二)公证遗嘱存在过高效力的问题
《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遗嘱形式的中,第一个就是公证遗嘱,从列举的顺序来看,彰显了公证遗嘱的最高地位。在《继承法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能公证进行。那就是说明不论遗嘱形式的先后,公证遗嘱都是具有最高效力的。因此,从公证遗嘱的订立、变更到撤销,每个过程都可以看出公证遗嘱的周密、严谨。
三、口头遗嘱可撤销、变更顺序在前公证遗嘱的必要性
(一)是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到威胁、强迫或者是确定是被骗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所立遗嘱是无效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主观意思的真实表达。经过法律认定,却是弄虚作假,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因此口头遗嘱应当可以撤销、变更被继承人之前设立的公证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二)是实现遗嘱自由的需要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在《继承法》的法律条框内,我国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具体规定的财产情况进行个人处置,并且要明确指定遗嘱的全权委托人。这也表明了公民可以有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权,而口头遗嘱也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的一种方式。当被继承人在情况危急的时刻自身并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到公证机关去设立遗嘱,当其在危急时刻说出口头遗嘱时,便是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处分,这是遗嘱自由的体现。
(三)促进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阶段。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了《民法总则》,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的订立之门。对于今后的民法典分则的出台,起到了总体指导的作用,完善民法分则中的每一个小的缺陷、漏洞,都有利于民法典更加完备地出台。
四、口头遗嘱可撤销、变更在前的公证遗嘱的立法建议
应当将《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改为:通过遗嘱人自己书写、委托旁人进行代笔,或者是通过录音等形式的,不能给进行撤销或者是变更公认肯定是的公正遗产,但口头遗嘱可撤销、或是变更公证遗嘱。
五、小结
遗嘱继承是我国当下的重要继承形式,口头、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之一,有助于推动我国《继承法》的完善。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当下现实需要,保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表达自由,实现他们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