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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意愿的因素概述
——基于中江县的调研

2018-12-27李相甫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中江县社会保障收益

李相甫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 雅安 625014

土地流转是一个从实践中催生的产物,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流出,由经营者规范规模统一经营。西部省份却是十分不发达,相当数量的地区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江官方统计数据,区域内99.8%的农民依然是从事传统粮食、经济作物种植,农民依靠自己的土地养家糊口,附加值低,收入不高。

本次调查以临近中江县03县道的结兴镇、永太镇、南山镇、黄鹿镇为数据采集地,之所以这样选取是因为这一带较早开展土地流转。具体来说,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法,从各镇随机抽取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共抽取250户。运用问卷访谈法收集数据,在数据整理阶段,共发放问卷201份,回收96份,回收率达47%。这个样本得到的数据可以推论中江的土地流转情况。

在中江县调查区域内,93%的农民将土地全部流转,陷入无地可种的尴尬局面。自2007年至2017年中江县农民土地流转形式较为单一,多以口头承诺出借为主。直到2017年发展为具体有转让、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其中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租赁为主。

一、土地收益理想与现实落差大,流转意愿呈倒退趋势

昝剑森和原栋认为“降低对土地收益的依赖程度的关键,是使农民在非农产业中的工资性和收益性收入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1]在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化为非农劳动力的背景下,横向比较调查区域农民收入构成,发现“土地流转收益+短期劳动收益”成为农村积累财富的主要模式。按照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设想,农民的预期回报应当有所上涨,但是实际情况却与理论设想相悖。这是因为在农村劳动力资源配比失衡,留守农民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缺少竞争力,以劳动力获取劳动性收益有限。同时,解放出的耕种劳动力又重新投入短期务工的劳动活动中,在两者人力劳动程度几乎相同的情况下,新的收益构成却相较于之前“纯土地”增收模式总体趋于稳定偏低,低流转收益抑制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2]。

调查地区主要收益类型

二、农民主体地位缺失,行政“公权力”侵犯农民“私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然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明确[3],权利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行使。其并不享有物权权利,但是在土地流转实际运行由过程中直接控制土地所有权。同时,充当流入方与流出方“代理人”的法律角色,出现行政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交织。在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途径下,其权利主体地位逐渐缺失,其权利弱化,在被自治组织支配的土地流转中,被迫分化出个体的“私有利益”。

三、农村社保体现功能差异,土地依赖程度参差不齐

随着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推进,涉及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但是,社会保障资源有限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在农民财富累积困难的窘境下,购买社会保障占比家庭支出重,其他利益性收入并不能替代土地收益成为农村家庭养家糊口的主要来源[4],因此,即便土地收益小,土地依然是农民不愿意放弃的最根本的经济安全保障;若社会保障制度能分担土地本身承载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保障功能,则会对农民土地转出意愿产生积极的正向作用[5]。在经济基础坚实的家庭,社会保障作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支持,而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与寻求当前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民迫切地希望在土地探索更多权能。

四、熟人社会文化根深蒂固,感性抉择优于理性认识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封闭治理渊源已久,为了维持和谐的群体关系,在村级事务自治时,群体意志常常凌驾于个人意志,在土地流转中主要表现为“强制”流转和“从众”流转。其次,在农村熟人社会,深受亲缘和地缘影响,农民倾向于以个体形式将少部分土地流转给与自己有亲缘或地缘关系的经营者,在流转交易中,出于“法律规避”心理,常以口头缔约替代书面协议,这种看似便利、和平的交易方式也为后来的纠纷解决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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