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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的出庭质证思考

2018-01-22詹绍旭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倒地鉴定人庭审

詹绍旭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交通事故中的痕迹鉴定由于空间开放,造痕体、承痕体、作用力的多样性,痕迹形成的多次性,现场痕迹往往很复杂。不同的交通事故,情形也呈现多样化。该文涉及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从鉴定情节方面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但其庭审质证比较特殊。这起案件的庭审专门针对鉴定书质证的一起案件,庭审持续时间一个半小时,鉴定人接受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公诉方、审判方的询问,共12个问题。时间长、针对性强、质疑方多、问题数量多。因此能顺利完成该次庭审质证,必然会有很多经验与思考。

一、鉴定书主要内容简述

(一)检案摘要

某公路,柳某由西向东徒步行走,杨某驾驶三轮摩托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某路段时摩托车侧翻于路北水沟内。柳某倒地死亡。要求对三轮摩托车与行人柳某事故时所穿衣服是否相接触进行鉴定。

(二)检验过程

1.查阅交通事故案卷(略)

2.察看事故地点(略)

3.检验张某开的三轮摩托车(略)

4.检验李某的外衣(略)

因此段内容属客观检验过程,检验的过程双方及委托人均在场,因此没有争议。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将鉴定书此段内容省略未宣读。因涉及隐私,本文也简略处理。

(三)分析说明

1.三轮摩托车与柳某外衣事故原始状态灭失,无法做出确定意见

依据检验,摩托车车体出现的擦拭、破裂痕迹是与路面接触形成,柳某的衣服未有可疑车辆痕迹。依据痕迹形成原理,两客体在力的作用下若有碰撞、刮擦接触,一般应有相应痕迹形成。该次检验摩托车车体与柳某所穿外衣未发现相应痕迹。分析原因有三种:1.两客体有接触而未形成痕迹(如相互作用力较小等);2.两客体有碰撞、刮擦留下痕迹而后又消失(如时间较长等);3.两客体未有接触因而无痕迹。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因原始状态灭失而无法重现。

2.柳、杨受伤互为因素,合理怀疑摩托车有其道理

(1)依据事故地点留有柳某的血迹、杨的摩托车事实判断,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的极小范围内,两人因独自原因一人摔倒受伤、一人车翻于坑,发生这种事件概率极小。

(2)两人同时同处一地,一人倒地受伤,一人翻车受伤;经警方调查事故时段,此处未有其他致人摔倒、翻车的因素发生。此时空环境,杨车、柳身的相互作用是可能的。

(3)柳的血泊在西,杨的车在东的事实,符合人、车由西向东同向行进碰撞之后的空间分布。

(四)鉴定意见

1.依据客体的痕迹特征不能确定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行人柳某有碰撞、刮擦接触。

2.依据事故的痕迹空间分布,柳倒地受伤,后死亡与杨某驾驶驾驶的摩托车具有相关关系。

二、出庭质证内容

辩护人:鉴定意见中1、2条是矛盾的。第1条说摩托车与行人李某未接触,而第2条说具有相关关系。

鉴定人:不矛盾。第2条说具有相关关系指的是二者具有一定的时空关联,在相同的时间出现在相同的区域,并不一定相互接触。但离开共同的时空关系绝对形成不了相互接触。

辩护人:“分析原因有三种:1.两客体有接触而未形成痕迹(如相互作用力较小等)”中“相互作用力较小等”中“等”的内容?

鉴定人:造痕体、承痕体的自身留痕条件,相互作用力的方式,以及中间介质。

辩护人:本案中是否有作用力较小可能?

鉴定人:有这种可能。

辩护人:在较小的作用力下,行人李某倒地,会不会导致死亡?

鉴定人:这不属于痕迹鉴定的范畴。(属于法医鉴定范畴)

辩护人:本案从发生到鉴定5天时间,算不算“2.两客体有碰撞、刮擦留下痕迹而后又消失(如时间较长等);”中的时间较长?

鉴定人:“时间较长”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痕迹的性状不易受外在条件干扰,保存条件较适当,“5天”可以说较短,反之可以说较长。由于本案痕迹保存条件未知,所以只列举此可能性。

辩护人:“经警方调查事故时段,此处未有其他致人摔倒、翻车的因素发生。”调查结果是否准确?

鉴定人:这句陈述的内容的上层标题:2.柳、杨受伤互为因素,合理怀疑摩托车有其道理。因此只是分析“合理怀疑”的可能性。

辩护人:鉴定意见是否有推理成分?

鉴定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鉴定人的鉴别与判断,是建立在客观检验及逻辑推理之上的意见。

辩护人:“相关关系”如何解释?

鉴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李某倒地受伤,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侧翻,而且地面血迹分布显示李某倒地状态与三轮摩托车倒地的状态符合两人同向行驶的基本事实。所以说李某倒地受伤,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侧翻具有相关关系。这是正面陈述,反面陈述为若李某倒地时间,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没有在此地,那么二者就无关。

公诉人:“分析原因有三种:”有没有科学依据,或鉴定经验?

鉴定人:有。整个鉴定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全程公开。在客观检验,严密分析论证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我们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而且一直从事物证技术教学与司法鉴定实践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

公诉人:柳某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有搬抬动作会不会导致痕迹消失?

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会。

审判长:“相关”能否量化?

鉴定人:不能量化。原因:由于本案中痕迹反映的局限性,目前也没有相关的量化标准,所以不能进行量化分析,只能进行定性说明。

犯罪嫌疑人:我开三轮摩托车没有撞到他,他们鉴定说是我撞的。我不服气。

鉴定人:是否认定“你开的三轮摩托车有撞到他”,鉴定书只是其中一方面。况且我们的鉴定书也没有认定“你开的三轮摩托车有撞到他”。(注:法官没有要求鉴定人回答此项,鉴定人避免嫌疑人误解鉴定书,举手示意要求回答。)

三、司法鉴定及出庭质证思考

(一)科学鉴定是因

1.客观的检验是基础

检验过程包括:查阅交通事故案卷、察看事故地点、检验杨某开的三轮摩托车、检验柳某的外衣这几个过程均认真细致,客观规范。并且开创了科学的方式,即全程面向当事人公开,公开不仅体现透明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还能促使检验客观。同时有双方在场,方便全面找到双方争议点以及无争议的事实,从而聚焦矛盾,在公认事实基础上构建假设推理,科学实验,做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2.科学的分析、实验论证是桥梁

首先厘清客观事实因素,争议点。在事实基础上,进行假设推理,然后实验论证。模拟当时的空间条件,结合两客体各自痕迹性状,做模拟接触实验,分析验证两客体的痕迹是否相互对应,其作用力大小、方向、作用力方式是否有矛盾因素。

3.准确的鉴定意见是关键

鉴定意见有七种形式:认定、否定、倾向认定、倾向否定、很可能是、很可能不是、没有结论。此案中的鉴定意见:依据量客体的痕迹特征不能确定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行人柳某有碰撞、刮擦接触。属于没有结论的情形。附加语“依据量客体的痕迹特征”还是比较准确的。鉴定意见中:2.依据事故的痕迹空间分布,柳某倒地受伤,后死亡与杨某驾驶驾驶的摩托车具有相关关系。这条应该置于分析说明中,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并且影响鉴定意见表述的简洁规范性。

4.精准的文字是保障

一份无懈可击的鉴定书,不仅要有拿得准的鉴定意见,严密的逻辑分析论证,客观的检验,还要有精准的文字表述。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与格式化的笔迹鉴定书、指印鉴定书不同,它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部分个个不同。每写一份交通事故痕迹书,就相当写一篇案例文章。没有标准范文可套用。所以一定认真斟酌字、句。更不能出现姓名、日期有误,错别字等低级错误。

所以,撰写鉴定书之时,思量将来庭审时会提出什么样的质证问题。

(二)出彩的庭审答辩是果

1.精心的准备

收到出庭通知,及时联系法官。首先明确出庭通知已收到,我们已做好出庭的工作安排。咨询对鉴定书主要有哪些异议。一般从制作鉴定书到参加庭审相隔一年左右,时间比较长,再加上受理的鉴定比较多。对鉴定书的内容及过程有些淡忘。所以要认真研读鉴定书,对鉴定书内容及案件勘验情况做到烂熟于心。并设想庭审有可能提出的问题,提前做好应答预案。尽管鉴定书在形成、定稿到提交都是经过仔细斟酌。但有时难免百密一疏。因此,关键的环节,就是将鉴定书的瑕疵逐一找出来,然后做好合理解释。这起鉴定书也是有些瑕疵,正因为提前做好准备,不至于现场突击而慌乱。

2.实事求是的态度

尽管鉴定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但百密一疏,工作难免出现一些瑕疵。比如出现错别字,落款日期错误,甚至标点错误。曾出庭遭遇标点符号错误,质证时质疑方提出段末用逗号是为什么,还有什么意思未表达。当时只好实事求是地回答,这是我们工作的疏忽,抱歉,请允许我现场更正。若鉴定书出现瑕疵,就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可补充一个正式的更正说明。

3.准确的表述

首先要听清问题,尤其有些发问句式很长,问题不是太明确,要确认问题的根本。依据鉴定书及相关技术方法、法规针对问题答,不绕弯子,更不能答非所问。表述要简洁、抓住实质,直击问题,不要做过多的解释说明,以防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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