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法律分析
2018-01-22孙风飞
孙风飞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产生了很多网络节目,如对经典电视剧中的片段进行恶搞配音或者将其经典画面经过修改用于各种场合,以此讽喻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社会现实。通过这种方式,我想到了具有各种形式的滑稽模仿,并且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正在增加。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滑稽模仿的研究,以确定其是不是侵害了原创作品的版权。笔者认为应将其与侵权区分开来,明确其合法化界限。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和特点
滑稽模仿作品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模仿者对受版权保护并为公众所知的作品进行原创模仿,达到幽默、滑稽或者讽刺的效果。其特点为:
(一)模仿性
滑稽模仿是对原创作品的一种仿制,包括原创作品的内容、名称、人物、题材等,甚至是核心部分。
(二)滑稽性
滑稽模仿作品通常采用幽默和有趣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但这种幽默与普通的低级漫画不同,作者以轻松愉快的方式改编原创作品,创作出意想不到的喜剧效果,达到搞笑或讽刺的目的。
(三)批评性
模仿者通过一种荒谬的方法进行批驳和评论,其意图是严格肃静的,但其表示形式与风格则是不严正的。
(四)互文性
滑稽模仿通常针对的是公众所熟知的拥有极度显著特色的东西,以至于当人们看到这样的滑稽模仿作品时就联系并想到被模仿的对象。
三、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的理论探究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
鉴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表现形式和内在特性,理应视为对原文特殊形式的评说,并可享受版权法赐予的特殊处理,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本国早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可以采用“三步检验法”,体现在本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从该条文中看出,滑稽模仿可以被归类为“合理使用”。
根据“三步检验法”的规范,通常含义上的滑稽模仿并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理由如下:首先,“滑稽使用”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但这样的“伤害”不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合理使用”制度对权利的限制缩小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其次,合法的对文学作品的批评属于言论自由,是公民的重要的宪法权利,所以笔者认为因滑稽模仿作品而缺乏了公众对原创作品的需要要求是原创作品作者必须容忍的范围;此外,如果采用他人作品的结果是替代了原来的而不是创作了新的,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然后,作者觉得滑稽模仿作品并没有取代原作。此外,滑稽模仿作品虽大规模采用了原来的片断,但却在表现方式、意义或传递的信息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排列和编辑,因此,与原作相对比,它具有实质性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具有独立形成新作品的基础。因此,从本质上说,滑稽模仿具备的独创性和其他作品相比还是比较特殊的,它主要是发表评论观点,这是对原作运用合乎情理,并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组成要素
1.独创性。在滑稽模仿作品的情况下,滑稽模仿者在模仿原来的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原来的基本表述(如故事情节等),而且,根据自己的意愿,表达自己的思想,独立自主创作新的内容,使得公众从模仿品中感受到新的内容,能够与原作区别开来,并且能够认识到模仿者新的观点,使得该作品具备了个性特征,整体上具有了独创性。
2.滑稽模仿的目的在于批评、讽刺。滑稽模仿作品批评或嘲讽的对象只是原创作品本身,模仿者通过对原创作品的再次创作表达出与原创作作品作者相互对立的看法、态度,达到对原创作品进行批评或讽刺的结果,实现其他文艺作品所不具备的奇特效果。
3.表现形式的滑稽性。滑稽模仿作品的一个特点是荒谬、滑稽。在判断一部作品是不是具备滑稽性时,不仅需要思量滑稽作品本身采用一些搞笑荒谬的表现形式,还应考虑模仿者是不是以自在幽默的方法切割和缝合原创作品,彻底改变或推翻原创作品的内容,使群众被赋予了喜剧和幽默效果,与原创作品相似,但与原创作品完全不同。
4.被模仿作品的广知性。滑稽模仿行为模仿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广为熟悉的作品,只有模仿了广为公众知晓的作品,才能让民众在看到滑稽模仿作品时立刻遐想到原创作品,与此同时,感触到这种倾覆性使用的艺术性。
5.滑稽模仿作品不会对原创作品构成替代作用。一部作品是不是属于滑稽模仿作品要看民众是不是有只有熟悉领会原创作品才能赏识新作的意识,如果民众有这种意识,能够完全充分理解作品表达的主旨意图,那么该作品就是一个滑稽模仿作品;反之说明该作品是一个替代品。而从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上分析,模仿者从原创作品中使用的内容要有一定的量,要让读者了解该作品是一种滑稽模仿作品,而不是一种代替品,虽然滑稽模仿者在创作作品时需要借用原创作品的内容,但是要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可能会成为原作的代替品,吸引走原创作品的大量观众,从而侵害原创作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文分析的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可以看出,滑稽模仿作品是一部独立的作品,它不可替代,可以受版权法保护,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滑稽模仿作品借用原作的这种方式是要符合适当性的。
四、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
大陆法系一般是采用成文法的条例来确定滑稽模仿适合的有关情况,大部分都规定在了合理使用范畴内。法国在法条中明确的对滑稽模仿进行了界定,认定滑稽模仿作品适用于音乐作品和仿制画。它也适用于文学作品,漫画和艺术品。滑稽模仿作品要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内涵要求。只有在诙谐意图确立的情况下才能模仿仿制品,但艺术家的人格或声誉不能受到侵害。但是,它不会引起公众混淆或窃取原件的意图。德国规定音乐作品不能被模仿。在西班牙、瑞士等国家也有对该作品的明确规定。
(二)英美法
虽然判例法国家没有明确规范滑稽模仿的法律法规,但是很多的案件也为滑稽模仿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则体系。如美国法院认定滑稽模仿能够合理地采用原创作品。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滑稽模仿问题中,无论是采用立法还是判例法的国家,它都给以了滑稽模仿合法的法律位置,与此同时,在针对其合法性的权衡上采取了相较于通常情况下合理使用更宽松的规模。
五、在现行法律框架滑稽模仿的风险和立法上的解决
首先,从本国目前的“著作权法”来看,其22条采用有限制的枚举“合理使用”的形式,只是罗列出了12个详细情况,缺少一般判断原则,也不具备兜底性的条款,这造成许多国际公认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包括在内,导致像滑稽模仿这样的情形无法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违背了法律的真实意图,抑制了社会对现有作品的再使用再创造。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著作权法”的效力高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文章联系来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约束。换句话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限定了“着作权法”第22条中“合理使用”的条件:可以这样解释,“著作权法”第22条认为,如果“影响工作的正常使用”,则处于“合理使用”的初始状态,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仍然不构成“合理使用”,例如,学生复制整本教科书进行深造,虽然这是第22条规定的“个人使用”的法定案例,但是,它不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因此不应视为“合理使用”。因此,从逻辑关系来看,版权法第22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可以改变结论。由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封锁立法没有规定“滑稽模仿”作为“合理使用”,从严肃的意义上讲,采用其他人的作品依然会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并且怀疑可能会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性、改编了他人的作品及表演者表演的权利。
但是,根据前文的分析,“滑稽模仿”符合“三步法”的检查核验,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滑稽模仿应包含在其范围内。
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法院也认识到,著作权法第22条在判断“合理使用”方面存在类型刚性缺陷,而是直接采用“三步检验”来审理案子。就目前立法情形来看,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3条与目前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比较。在最初的12个特定情况中,添加了底部条款。也就是说,第(13)项的“其他情况”,从而为法院留出了“三步检验”判断其他类似的“合理使用”情况的空间,如“滑稽使用”事实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除了美国之外,许多国家都使用“滑稽模仿”作为版权侵权的免除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给予滑稽模仿合法性的地位。
第一,在现有列举的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之外,再补充一个兜底条款,进而可以借鉴美国对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明确我国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1.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2.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当法院审查第二个合理使用因素时,即“著作权作品的性质”,法院认为,这主要是指用于审议涉嫌侵权作品的材料的价值。但这并不适用于滑稽模仿的分析。
3.和所有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比,所采用部件的数量和内容的实用性;滑稽模仿在什么样的水平上影响市场当前或潜在的演绎许可使用市场的程度是一种替代,而不是引用次数。为了营造诙谐或批评性的效果,滑稽模仿一定是对其评介事物进行可辨认的间接参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让人联想到原始作品。
4.这样的采用对原创作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本国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中仍然有滑稽模仿相对应的法律规制,只不过目前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应进一步确定和标准化。可以扩展性修改22条第1款,明确规定什么是评论,将滑稽模仿、嘲讽归入对作品的一种评论性行为。认定滑稽模仿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六、结语
滑稽模仿作品所拥有的批评、讽刺特性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到原创作品的作者,但如果有必要经过原所有者权人的提前授予权利才能进行,那滑稽模仿作品可能很难获得正当的法律位置。从比较法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均规定了符合该国法律规定条件的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在合理的范围内,滑稽模仿者借助原创作品重新再次创作,有助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成长,也有助于形成言论自由的价值。因此,基于表达自由而使用作品,并不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