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魔变中的刑法问题
2018-01-22黄玮
黄 玮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裸贷”危机
从2016年开始,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民间借贷形式遍地开花。在各所大学,经常可见一些网络贷款平台以“高息放贷”等甜头来吸引在校大学生,这些学生,有的基于创业需求,有的出于强烈的消费欲望,开始向校园贷平台分期借款。然而,有些校园贷平台既不对学生的还款能力进行甄别,又故意引导他们进行高额消费,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不少,甚至因为欠下的校园贷还不了,又引出的女大学生“裸贷”事件,“裸贷”一般是指女性,女大学生居多,裸身录制视频和拍照,作为抵押给放贷。如后期不及时还款,将会受到威胁。更有甚者会让你以身还贷。“裸贷”的利息非常高,仅仅是周利率就达到了30%至36%。这些女孩子能还上借款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一旦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出借人将会公布这些隐私性内容,甚至逼迫借款人进行所谓的“肉偿”。从现实来看,“裸贷”俨然已经形成一条清晰的黑色产业链。
二、裸照的上传行为以及催款手段的违法性
(一)裸照的二次上传行为是否涉及传播淫秽物品?首先我们来看,传播的含义为何,一般文理意义上的传播通常是指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也就是侧重于信息之间的流通。而根据司法解释,本款规定的“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可以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是在公众中私下进行。由此可见,裸条借款人发布自己的裸照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在公众中传播,首先,“裸贷”借款人将自己的裸照发布到网上,是出于被胁迫的地位,就算他们知道自己的照片很有可能被债权人进行传播,但没有选择的余地,期待可能性很小。其次,她们只是将照片发给特定的债权人,没有公之于众。另外,根据在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条,就这些女孩子公布的照片和视频的数量上来说,也是没有达到条件的。即使达到了数量要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综上所述,女孩子的行为并不会涉及传播淫秽物品,某种意义上来说她们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放贷人将作为抵押的裸照在网上散布,是否涉及传播淫秽物品。首先,这种公布通常是放到某些网站上以及QQ群内,每天的浏览人数数以万计并且人群不特定,符合在公众之中进行传播。其次,这种上传,一般都是打包多张上传,在数量上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并且这些放贷人,都是经常性的进行“裸贷”交易复制打包下载并以此牟利的,将这些裸照和不雅视频进行第二次上传或者贩卖,明显是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他们有的不但在网上随意发布这些裸照及不雅视频,还以低价进行转让,以获取回报,性质恶劣。所以放贷人的二次上传裸照行为在刑法上应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催款手段的违法性问题。出借人手持借款人裸照,以此威胁借款人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这种行为,法律应该如何认定呢?对此,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触犯刑法底线的可能。首先,出借人以发裸照相威胁,无非是利用女大学生对于名誉的爱护使其陷入恐惧支付高额不合法的利息。对于这种行为,就构成要件上来说,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裸贷”中的出借人就是以裸照为凭证来对女大学生进行威胁,威胁恫吓,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在逼迫他人偿还本金的同时还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出借人如果去亲自实践“肉偿”,以裸照为条件,违背妇女意志,使妇女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从而达到侵犯妇女性自由的目的,应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三、色情产业上游的卖淫条款
裸贷条款如同一个雷达探测仪,搜寻出那些符合条件的女孩子。一些放贷人以发放高利贷为虚,从事色情中介服务为实,寻找潜在的,愿意用自己的身体换取利益的“裸贷”女大学生,裸贷由此完全可以构成了网络色情服务产业链的上游。也就存在了所谓卖淫条款的可能性。但卖淫嫖娼的常规解释,只有性交行为。抚摸,口交,手淫,艳舞等非性交色情服务都不属卖淫嫖娼行为,存在很大的裁量范围,如果这些女孩子只是自愿提供裸体照片显然不一定会在这个范围内,但若有进一步的“肉偿”。那么这些出借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也是极有可能的。
[1]叶嘉.“裸贷”肆虐,让法治蒙羞[N].检察日报,2016-12-14.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张蕾蕾.网络环境下侮辱罪的认定——兼论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