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案适用刑拘直诉的意义
2018-01-22陈旭英
陈旭英
2018年6月,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浙江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金华市《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办法》、金华市《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案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磐安县《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中明确了刑拘直诉案件是指对采取刑事拘留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不再报请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依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案件。并且还规定了刑拘直诉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
《规范》的出台,不仅在地方公安办案过程中凸显成效,在森林案件中,特别是在非法狩猎案件中适用刑拘直诉,更是意义非凡。
一、能提高办案效率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磐安县发生的非法狩猎案均为在禁猎期利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或夜间照明等禁用方法猎捕画眉鸟、野猪、野兔、石蛙等野生动物。2018年7月10日,贵州籍王某、汪某在浙江省磐安县自然保护区内用粘网猎捕画眉鸟,被巡逻的管护员发现。磐安县森林警察大队接警后,将犯罪嫌疑人带回,予以立案侦查。本案事实简单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完全符合《规范》第四条所列的条件:“(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规范》第六条规定:“案件事实、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一般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在拘留后十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十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判。”按照以往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报捕,因其情节轻微,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又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来二去,一个月内说不定还未能移送起诉。但现在,有了《规范》,非法狩猎案完全可以在三四天内完成证据收集等侦查工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到一个月便可判决结束。
磐安县森林大队在案发当日便将涉嫌非法狩猎罪的王某、汪某刑事拘留。7月16日,嫌犯被移送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短短六日(实际仅四个工作日),全部完成了立案、侦查到移送起诉工作,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刑拘直诉机制在王某、汪某非法狩猎案中的启动运用,开创了磐安县刑拘直诉机制在林业刑事案件中的先例。
二、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
近年来,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需要,对于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但这却给办案民警带来了困扰。
一是取保候审担保问题。磐安县发生的非法狩猎案90%以上是云南、贵州籍务工人员用粘网捕鸟的犯罪行为。因磐安生态环境优越,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加上云南、贵州人对画眉鸟的特殊爱好,在磐安周边县市如东阳、永康、缙云等地的云贵籍务工人员纷纷流入磐安用粘网捕鸟。2014年磐安县森林公安局就抓获云贵籍犯罪嫌疑人40余人。一当案发,对这些人采取强制措施就成了大难题:刑事拘留后,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捕,采取监视居住明显不合适;采取取保候审,他们既交不了保证金又提供不了保证人。
二是脱逃问题。虽然在采取取保候审之前,办案民警会反复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取保候审的意思及应遵守的纪律,但还是有人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为缴纳的保证金就是罚款,或者有人担保了就没事了,视法律为儿戏,以身试法,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失联、不到案。磐安县历年办理的非法狩猎案就多次发生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失联事件,2015年甚至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现在,《规范》的出台,刑拘直诉机制的启动,不仅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的脱逃。
三、能彰显教育意义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作用。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抓几只石蛙吃吃有什么关系”“抓几只鸟玩玩很正常,小时候不都这么干吗”……如果仅是交个保证金取保候审了,法院再判个罚金或缓刑,他们会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交了点罚款就行。犯罪嫌疑人即使被刑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羁押期限最多只有七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除外),七天内变更为取保候审。他们大多会认为拘留就是该案的处罚结果,取保候审后也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失联事件。刑拘直诉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经历起诉、判决过程,不仅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的脱逃,更重要的是能让他们对失去自由的“审判惩罚”刻骨铭心,永远牢记野生动物是不能随意猎捕的。
二是对社会群众的教育作用。森林公安机关以案释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舆论媒体进行宣传,给社会群众一种“抓野生动物要进看守所等法院判决”的直观感觉,使群众更直接地认识到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更有效地提高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这种效果远远超过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现在,磐安县不仅无当地群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发生,而且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明显增强,看到路边野生动物受伤,都会主动求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