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下的“自治化”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以嘉定区真新街道为例
2018-01-22房金海
房金海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相较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注重行刑社会化,尊重罪犯的人权,具有共享社会性资源,不剥夺人身自由等特点,在现代国家广为适用。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惩罚性是其第一要素,服刑人员必须强制遵守各类监管规定,参与各项矫治教育活动。诚然,在大执行刑罚体系下,基层司法所不断探索社区矫正的深层内涵,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更多的空间和时间,激发矫正对象“自我矫正”,摆脱被动式的强压管理模式,形成了法治理念环境中宽严相济刑罚执行下的“自治化”社区矫正制度。
一、发展“自治化”社区矫正的背景缘由
社区矫正自2003年试点以来,已经历经了15个年头。虽然至今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出台,但是矫正工作的发展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到全部、从粗放到精细、从规章文件到法律等的发展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一部分,承接着大量“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区矫正实施的各项规范制度,均需要基层司法所的有力保障和落实。2018年司法部提出“深化落实治本安全观、提升工作水平”新要求。这一观念的转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的最高目标。基层司法所应该要做的就是由‘治标’向‘治本’转变,把不跑人的底线安全观深化为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治本安全观。着力把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好的“治标”思维,转变成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能,激发矫正对象“自治化矫正”的“治本”理念。
二、“自治化”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以嘉定区真新街道为例
社区矫正的第一要务是监督管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必须认清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性这一特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都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社区矫正中惩罚是第一位的任务。因此,基层司法所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严格刑罚执行为社区矫正的工作总基石,但又充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权益,赋予社区服刑人员更广阔的矫治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社区服刑人员群体自治性、自觉性和自修性。
(一)“动机性访谈”在社区矫正基层工作中的运用
“动机性访谈”最早出现在1980年,脱胎于戒酒疗法研究领域。动机性访谈以矫正对象为中心,为他们指点迷津,促进其发生积极改变,因此巩固其改变的决心和成果。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最核心的一线执行层,日常面对着这一特殊群体,该如何开展沟通管理,并得到相关信息数据的有效收集,将事关社区矫正改造质量效果。通过引入“动机性访谈”谈话模式,帮助矫正对象增强“自我效能”,对于服刑对象基于自我选择而做出可以达到的改变或目标时,其发生改变或完成的可能性就越大,效果就越好。这一模式的基层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对激发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觉性、自治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构建“互动式”教育体系,开启探索学习的新乐途
教育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中与监督管理、帮困扶助并列的三项核心内容和基本任务之一。开展教育矫正这项工作的目前基本方法就是集体教育及印发资料这两种主要方式。在社区矫正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体教育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可以提高教育活动的效率,二还可以增强教育活动的效果。但是,这种集体教育的方式也存在较大的不足。场所的限制就是最大的弊处,授课老师的匮乏也是主要的矛盾之一。因此,这就急需构建一整套高效的教育矫正体系,这也是实现社区矫正执行管理的根本保证。目前,比较常规的教育内容为思想教育、心理教育、法制教育等;教育方式为灌输式、大课堂式。面对着文化层次不同、个性差异的服刑人员,“填鸭式”的教育质量值得探讨。基层司法所近几年尝试着多种教育方式方法,开创了“互动式”教育模式。开发了以社区服刑人员“自我教学”为主的授课理念,引导专业知识强的社区服刑人员主动为大家介绍学习相关领域的信息资讯,极大地丰富了全体服刑人员的知识面,也燃起了大家的学习的热情。“上海不动产市场分析、德国工业技术4.0 、家庭绿花种植养护”等等,跳脱了枯燥的教育内容和方式,更大地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动力。
(三)拓宽教育学习方法,建立立体化的学习体系
社区矫正执行体系中的教育矫正工作直接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的转变,关系到社区矫正执行的根本效果。因此,基层司法所在日常教育矫正工作上,更要拓宽教育学习的方法,建立一套立体层次的体系。如在教育内容设置上,将法治道德类、公益类、生活常识类作为重点内容,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强化社会个体责任,帮助其正确认识社会、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在教育形式上,通过体会式教育,即参加公益活动,如参加创建文明城镇活动、助老等活动,感受社会美德和责任;通过户外拓展“团建”活动、参观如烈士陵园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活动,增强集体观念,树立自信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三、“自治化”社区矫正的成效
通过“自治化”矫正项目的实践实验,嘉定区真新街道逐步形成了服刑人员的“自我矫正”的体系。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刑罚体系下,深深体会到社区矫正“法”与“情”结合的凸显人文情怀。法理情理的“刚柔并济”作用下,社区矫正工作也在基层司法所焕发出新的光彩。
(一)社区服刑人员自我认知感不断提升
在引入“动机性访谈”谈话模式后,大部分服刑人员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生硬冰冷的警官-犯人、管理-被管理的警囚对立情形,而是变得更有人情味、更有艺术性的“园丁-习艺生”的角色定位。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制度也有了新的认知和感悟,自身的认知感也在不断的提升。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转变了原有的不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要求的思想认识和态度观念,培养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秩序的敬畏和尊重思维。
(二)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度不断提升
以往对于社区矫正三大任务,服刑人员只能单一的接受和遵从,没有过多的选择和建议。但是通过“自治化”矫正项目的运作后,社区服刑人员有了自己的矫正目标和方案,也有了可以选择的矫正教育项目,将严肃枯燥的社区矫正变得更加接地气,更加有活力。
(三)社区服刑人员风险稳定可控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生活在社区,但并未与社会完全隔离。在一个开放的空间,易再滋生各类违法犯罪。“自治化”矫正项目让服刑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距离拉的更近,对于服刑人员的个性情况也能及时跟进,及时纠正服刑人员的错误想法。“非正常化的借贷、非法经营、轻微违法等等情况”均能有针对性地遏止。社区服刑人员的整体风险呈下降趋势,再犯率也处于稳定可控状态。
(四)有效改善刑罚监管执行
对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系第一要务。基层司法所通过激发服刑人员的内在矫正动力,使矫正人员潜意识中形成了“不想成为司法所的负担”、“不愿辜负别人的期待”想法,促使服刑人员更好地遵守监管规则,尽最大努力完成各类矫正任务。内心力的转变,从侧面有效地改善刑罚执行力。
四、结语
社区矫正是将服刑人员置于大社会的环境下,用社会的资源配置来改造惩罚相对轻微的罪犯。嘉定区真新司法所一直在努力探究从粗放的“管好,守好,不逃跑”的“安全底线观”的改造理念,逐步发展成“自我矫正”的“治本安全观”的新意识。通过宽严相济刑罚执行下的“自治化”矫正项目体系实践,逐步地实现了服刑人员的自我革新和突破,同时也将发挥着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