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古代法》中的法学历史方法论初探
2018-01-22王一如
王一如
(150000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梅因的经典代表作,就是《古代法》,对于这部著作,得到广泛好评,在学术界很被认可,甚至说其跟18世纪的经典法学代表作一样,这部著作就是《论法的精神》,梅因的这部作品,对法学影响深远,推动了当时人们的思想,以及当时社会的法学进步,并为人们的思想,提供了前进的方向,这二部著作,都是在法学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作品,在19世纪出现的《古代法》,对于英国现代历史法律的诞生,它是标志性的作用。
《古代法》这本书中,一共分为六个章节,总论位于本书的前五章,首先阐述了罗马以及古印度的法律制度,并且跟英国的都相互对比,把静止社会,以及进步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区分界定,并提出观点,想要实现现代的法律制度,必须要进步社会,静止社会少了发展的动力,也不具备发展的条件,即使法律完备,也不适宜;本书的第二章,介绍了古代法的起源,它的发展阶段是判决,之后是习惯,再之后形成习惯法,最后一阶段就是成文法,在这几个阶段中,都有可以代表其特征的实例,第三部分讲的是习惯法是真正的法律,习惯阶段,就是“达克”,判决阶段就是“地美士第”,在习惯法转化成成文法中,有一个典型的范例,就是来自于罗马的一部法曲,即“十二表法”;第四部分就是讲在古代的成文法中,它不断的在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技术得以发展,生成了借助法律拟制的技术,并且生成了完备的立法,并且让法律得到进化,第五部分,讲述了社会的运动,是有规律的,可以通过公式来表达,这个公式就是从身份到契约。
第六部分是整个著作的分论部分,研究了早期的法律制度,对于早期史在研究,能更深的阐述法律的进化。
一、《古代法》的历史特点
1.对法律研究中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形而上学倾向的批判
《古代法》这部法学作品中,具有批判意识,而且很强烈,并且还具有创新意识,作品中的批判是基于历史跟事实,对于当时时代中,法学不尊重事实,以及排斥历史的行为进行了批判,并且对于功利主义,以及自然法学的分析中,有推理的错误,以及观点上的错误,对于法学界长期的模糊认识,给澄清了。
2.将理性和经验相统一,展示了一种实在的、科学的探求真理的研究态度
在《古代法》中,作者用了大量的人类典籍史料,从这部分入手,用了分析比较法,并且以事实为依据,结合了经验,加以客观的解释,这对于当时的法学社会起到了示范意义,也展现了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相互统一的倾向。
3.进一步证实了法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
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就是法律,它体现了一个发展过程,也是历史的产物,并且把前学者边沁天赋符文的学说否定了,法是理性的产物,并且是惟理性的法观念。
4.就英国本身而言,说明了为什么能够统治欧洲大陆的罗马法没能征服英格兰
在欧洲大陆全盛的时期,罗马法对英国也出现过同样的情况,也对其进行了影响,罗马法体系在英格兰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众多魄力,包括教会都倾向于此,他们认为对于罗马法的精神,应该有法典对其彻底贯彻,但因为英国的法制,非常体系化,而且其有先例,这些普通法在英国文化贯彻很深,所以对于罗马法有抗体,对于这种现象,梅因认为,如果英国对于当前的普通法,没有那么早认可并贯彻,罗马法会很快被英国国民认可,成为其的基本法,但这二部法是有相同之处的,对于相同之处,作者对其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并根据这些对比,指出二部法曲是有同源性的,欧洲的罗马法,就相当于英国的普通法。
二、法学历史方法论下的《古代法》
在梅因的这部《古代法》中,涉及了法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并且跨越了各个学科,基于法学方法论,对其进行概括,主要分为四方面。
第一方面,各国法律的演变,作者都对其进行了分析,东方以及西方的法律的顺序都是“判决——习惯——习惯法——成文法”,依照这种发展顺序,最伊始,在父权跟国王判决的形式出现,对于特定的案件,没有形成一般的判决,还是借神的旨意,这是法的萌芽;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的绝对权威发生了变化,这种权利慢慢丧失,取而代之的是贵族集团,而且不需要借用其它手段,他们已经拥有了权威。他们之前一直用以前的习惯,来解决纷争,这种习惯衍变成了习惯法,也让人们步入了习惯法时代,继续发展的过程中,文字出现了,人们也开始有了主权意识,对于贵族拥有的权威,人们开始不认同,这种不满,促成了法典的形成,迎来了它的时代,社会静止这种模式停止,社会开始趋向于进步社会。
第二方面,通过三种手段,可以让社会法发展,第一点就是要拟制法律,其二是衡平方法,比如古罗马法出现的不足,用裁判官来补,英国的法典也存在着不足,用衡平法来补。
第三方面,通过对其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之后得到了结论,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个公式,很多学者跟社会学家都对其产生了质疑,但是不管什么责难,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它都是讲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第四方面,在本书中,还通过历史事实来证实了作者观点,运用了历史方法论的研究方式。
三、梅因历史法学的基本立场与研究方法
在梅因看来,与历史法相对应的就是自然法学,它们相互不兼容。所以,对于此,作者不遗余力的去进行批判,尤其是对于自然法学。在本书中,作者还介绍到罗马法中的理论,即现代的自然法,并不止是这样,它还是一种信条,在理论信仰中。这样的信条,对于当时的社会上的恶习,以及智力上的,都被其刺激了,比如说对经验,表现出的不认同与不耐烦等。这些哲学,被不长于观察,以及不愿意思考的人掌握,它的发展趋势也就比例地成为明显的无政府状态”。本书还对自然法学进行了概括,对于英国在此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作者指出了它们的学说特征,它就是非历史的,以及无法证实的假设,并且这二位学者对于人们在原始的状态,以及社会状态是有巨大差距的,对于此,作者对其大加批判,梅因讲到,如果法律的现象,跟这几位学者说的一样,那就是说人们要躲避自己的工作责任,要不然就会有失望,会对自己的系统化工作放弃,这种人们的逃避行为成了调和事物的方法。梅因对英国的法学学者的观点不认同,它认为这些法学的批判,不是建立在历史性上。在作者眼里,法学中对历史的考虑让其有一种理解错误,把西欧的君主国家当作典型,它们认为法律制度都是其典型。通过这些批判,也表达了梅因的立场,对于历史法学,反向的表达了其观点。
在对历史法学的研究,具体的方式中,作者强调了历史材料的重要性。对于古代的法制史的研究中,作者还对历史材料重要性进行强调,英国的法学家,对于法学理论不太接受,这是损害了对于法律的研究,同时,也是损害了对历史的研究,所以英国法制社会中,当前最需要的就是对于新材料的审查,以及对于陈旧资料的再查,在这些基础之上,对法律的起源跟发展进行说明。在本书中,作者也把荷马文学作品加入了史料的列表里,这也可以为其提供新材料。
其次,在作者对于研究历史学重要性中认为,它是有特殊地位的,对早期法律史的问题,作者在进化论的预设之下,发展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即比较法律史。对于作者来说,早期的社会的一些现象,当前看,是并不能全部理解的,它有一些奇怪,这类,因为它们的异样让人认为奇怪,而不是数量跟复杂,作者还认为,人们如果用当前的视角去看这些早期存在的现象,肯定会认为很惊奇;但当惊奇被克服时,一切就很简单了。因为研究素材的不好收集,所以研究早期的社会跟法律,必须要用比较法律史的方法,在1871年的《东西方的村社共同体》中,梅因写到,如果要让英国的法学昌盛,那不止需要单一知识,印度与罗马的知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们的习惯,才有了今天的法律思想。在这本书中,对各个分支,尤其是不同国家的人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波洛克认为,梅因的工作“无异于创造了法律博物学”。
再次,如果要解决单线的进化论,以及现实中东西方的差异,还有静止与进步社会的区分。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介绍到,世界上大部分的法律制度,都没逐渐在改良。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文明发展法律的即为进步社会,而当法律限制着文明时,则是静止社会。在梅因开来,这一进步的社会从罗马人那里才得以从静止社会中区分开来。梅因认为,从罗马法律学的开始到它的结束,罗马法是逐步地改变得更好,或向着修改者所认为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改进是在各个时期中不断地进行着的,而在这些时期中,所有其余的人类的思想和行动,在实质上都已经放慢了脚步,并且不止一次地陷于完全停滞不前的状态。
最后,在社会的发展中,离不开法律的发展,历史法学也脱离不开外在的法律史研究。在《古代法》一书中,对于法学史的理论,大部分素材都是社会文明及观念中梳理出来的,通过这种研究,试图寻找它们之间的关联。
诚然,梅因的方法论也不是绝对完美无瑕的,后世学者也在不断以同样的批判眼光对其进行审视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