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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行为下的行政垄断概念界定

2018-01-22张婉馨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行政权反垄断法界定

张婉馨

(150080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黑龙江 哈尔滨)

很多学者根据自身的专业角度和相关研究方向提出了不同的行政垄断概念,但是针对行政垄断概念本身而言,学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所有的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都是在这两种看法中博弈。一部分学者认为根本就没有行政垄断的概念,而另一部分学者人行政垄断概念存在,但是存在的行政垄断概念又如何界定,又各自有各自的看法。

一、行政垄断的本质分析

按照行政法的概念来判断,行政垄断行为和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同一个概念,行政垄断行为是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利益而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一般来说,积极采取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或者其他市场主体,这种行为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正常竞争中的限制和剥夺行为。

我们所讨论的行政垄断是针对一般性行业,行政权力违法操作而使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形成垄断,这本质上是属于私人垄断,不过外在的表现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和随意干预造成的。这时的垄断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无法实现正常的市场竞争,而垄断主体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竞争,独占市场,从而获得超额的利润。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垄断行为是一种企业垄断行为的变种,因而与行政权力又特殊关系的企业才是行政垄断行为的最终会受益者,形成行业歧视行为、行业壁垒行为、行业合并行为,产生“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对正常的市场竞争获利造成巨大危害,加剧市场失灵。

二、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

1.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

行政垄断行为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政府权力部门滥用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2.行政垄断行为的判定

首先,一种行为的确可以集几种性质于一身,一种垄断通常同时表现为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并且其合法与合理性也非常复杂。

其次,区别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非意欲给行政垄断特权,我们提出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恰恰是认识到它和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弊害无穷,意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两者确实存在差别,需要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把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也就是反垄断法调整的行政垄断的范围。

三、反行政垄断行为的对策思考

(1)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我们国家在设置市场管理主体时采取多头管理,同一个市场主体,往往要面临多个部门的管理,而且每个部门都各自具有行政权经济化的手段,要打破行政权力干预的市场行政垄断,就需要去处行政权经济,确立行政权非经济化的原则,让行政权成为不带赢利性属性的行政。

(2)完善和加强对防止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救济。行政垄断在短时间内不会消除,但是我们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区分两种行政垄断。一是国家政策和特定行业政策下的合法行政垄断,二是,在市场自由竞争领域内的行政权力非法干预市场主体,形成的非法行政垄断。对于第二种非法行政垄断要采取措施,在国家层面利用立法的形式确定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必要对管理市场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做出法规上的约束。

(3)加快财政体制改革。改革财政体制,适当平衡各地区、各部门财政收入差别,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产生行政垄断的内在动机和原始驱动力。但是在具体行为中也要避免平均主义。

(4)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政府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不愿意提供或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而不是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或者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

四、结语

在市场行为的实践中,行政机关乱作为和非法作为的行为非常多,他们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所侵害的市场关系也非常复杂。损害了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我们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政垄断就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侵害正常竞争社会关系。只要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的行政非法行为才能构成非法行政垄断,在判定行政管理中是否存在非法行政垄断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这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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