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2018-01-22程福容
程福容
(353300 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 福建 三明)
世界在不断发展,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社会是人类存在的载体,人类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连带效果。社会是在法律的约束下进步的,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法律本身是一种多数人公认的社会运行规则,此规则符合人道主义,并且是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而执行的[1]。公证是法律中的一种非强制的,由于预防诉讼事件发生的一种证明活动,公民的参与度与公证制度本身的公信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维护和提升公证的公信力,无论是从公民个体角度,还是从国家发展角度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证制度的本质
人类是一种群居物种,社会便是群落的别称,生活在群落中的生物是相互依存的,在社会中,便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依存关系。从人类最初的刀耕火种时代,人类便有了分工协作的意识,每个聚落成员,或每组成员完成一部分生产工具的制作或部分食物的猎取与耕作,而后各个成员或组间进行交换,进而每个成员都可以享受整个聚落的劳动成果,牵涉到交换,就必须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演变到后来货币的产生,无非是围绕公平一词,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开始迁徙,因而不同聚落间便有了物品的交换,当某个聚落的人旅行回来后,亦会将从其他聚落带回来的物品与本聚落的居民进行交换,如此往复,随着人类对马,骆驼等可远行的动物的驾驭度的提高,旅行交换物量不断增大,进而演变出商人[2]。两一方面,随着人类对工具的使用进一步复杂化,演变出了工厂,人们的物品交换进一步商业化,由于此时的交换牵涉到很多人,因此对公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由于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复杂化,人们对人与人之间交换行为扩展到了非物质层次,其中有许多分支,例如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学历、经历等等,在一些实际的物品交换中往往会用到这些无法直接用物品表征的关系,因此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与后续的反馈行为会产生一系列误解。公证制度便逐渐从矛盾产生于解决的过程中衍变了出来,利益双方要达成协议,自然可以立一个法律合同,不过,例如遗产继承关系、身份、学历等无法物化的抽象物品,难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所以需要有公众威信力的第三方来督促协议双方达成,并始终执行协议,以此可避免事后因单方或双方没有遵守协议所导致的诉讼,进而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此处列举一个容易发生误解的公证事项,遗产继承的公证,表面上看,遗产继承只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某种协议,且被继承人已经离世,似乎并不存在协议双方后续的执行过程,但实际上遗产继承人往往不是一个,几个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方式,与后续的承认度,时常会引起诉讼事件,因此此处需要公证的双方同为继承人。综上所述,公证的本质是对协议人之间的契约进行监督。
二、公证的运行机制
一旦协议人在双方之间的契约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若契约是双方口头交代的,或自行书写的合同,则一方不承认,就难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因此就会产生诉讼事件,然此等诉讼事件是可以避免的,最有效的预防手段就是公证。公证机构隶属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其具有合法性,公证过的契约也就有了真实性与有效性[3]。由此说来,公民应该是乐于办理公证手续,而实际上公民的公证意识并不强烈,很多事情都是自己立下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在后续产生歧义时,又难免寄托于诉讼,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家的司法压力,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之所以出现如此种种,究其原因便是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不了解甚至不信任,而不信任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上的一些关于公证机构的负面新闻。中国有数千个公证处,公证人员甚至数万个,难免会出现数个误证,伪证现象。然而总体而言公证处的职权行使还是稳定,合法的。然而统计的数据对于公证机构而言是有参考价值的,但对于被公证的事件和对于寻求公证的公民而言,可能一生所做的公证次数屈指可数,仿佛公证机构的极小的误证概率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从而导致了部分公民对于公证的不信任。
三、维护和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要使公众真正乐于公证、习惯公证,公证的公信力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对于在公证处工作的公证人员,任务是十分繁重的,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以自身行动来维护公证的公信力。但对于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仅靠公证人员的一己之力是不够的,还要借助媒体的力量,被误证的实例很少,但媒体多报道了出来,而正常的公证因为没有直接的可视效果,因此多被淹没在了寻常事中,因此媒体应从长计议,在报道被误证的时间的同时,向观众解释清楚公证的实际效用。总言之,要维护公证的公信力,需要公证机构和媒体的多方面作用。
要提升公证的公信力,首先公证属于国家的一种预防性司法手段,因此提升其公信力的最初目标,应定在对司法基础的稳定加强,根茎滋养是枝叶茂盛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强对于公证相关的立法的改革,程序的完善。再进一步便是公证处成立的审核需要进一步加强,一线城市自不必说,公证处是经过严格审核通过的,而东西部的三线及以下的城市中的公证处的成立往往审核简单,虽说是利民之举,但草草成立的公证处难免会产生人员的筛选不严格,从而导致负面的公证事件的产生。全国各个公证处的权利是一样的,即使是偏远地区的公证处仍然具有一线城市公证处的法律权利,因此国家在公证处的选址成立及公证人员的选择上,宜做到宁缺毋滥的原则,以免因小失大。为了提到公证的公信力,在立法和公证处着手,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要从公民本身着手,究其根本,公证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思想的进步,对于公证的正确看法是十分重要的,公民具有了公正的意识,才能使公证制度真正的普及化。要增强公民的公证意识,要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着手,法律的普适性与制度的灵活性是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4]。
总体而言,公证是一个法律程序,社会,媒体要给公众一个完美的答复,也就是公证一定是对公民有利的,要明文规定误证,错证的处理方法,及赔偿规则,要让公民意识到公证无论成功与否,对自己都是受益的,这样才能促成全民公证的局面。法律体系十分庞大,细枝末节不计其数,公证制度算是一个较小的分支,但公证制度有其特殊性,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不同于制裁性的部分,公正的重要性便体现在减少诉讼,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公证制度的宣传上,无论是书籍还是媒体,都不应忽视,以维护公证的公信力为目标,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为目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在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披荆斩棘,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