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例介绍及问题分析

2018-01-22刘笑眉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审理借款被告

刘笑眉

(410015 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 长沙)

一、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例介绍

2013年5 月,经熟人介绍,被告乙与原告甲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乙向原告甲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月利率1.5%,被告丙公司和被告丁为被告乙的该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于2013年5月10日转款给被告乙。后由于被告乙到期未归还结款,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丙和被告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三被告对借款的真实性和提供担保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本案被告乙的该笔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原告甲认为,担保借款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借款已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乙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当继续审理。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乙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案应继续审理。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丙和被告丁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对被告丙和被告丁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被告乙按照合同约定偿本付息,被告丙和被告丁为被告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三被告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无效,借款行为和担保行为均应为无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被告乙的行为虽然触犯刑法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遂认定本案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例问题分析

在上述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为两方面:一是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司法程序的适用问题。

1.民间借贷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本案经法院审判后,被告乙既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即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本付息,并承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施行,为民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越过民事法律的底线而触犯刑事法律,则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行为该什么时候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时候该承担刑事责任,或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会造成刑事法律过度干预正常的民事行为,甚至阻碍民间借贷的发展?如中小微企业在无法获得正规金融贷款的情况下,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公众筹集资金并全部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是应当得到刑事法律的允许,还是继续坚持严厉打击?

2.适用司法程序模式的选择问题

本案原本属于简单的经济纠纷,因被告乙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变成刑民交叉问题。究竟适用传统的“先刑后民”司法程序模式,还是适用“先民后刑”的司法程序模式或“刑民分离”的司法程序模式,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均不一,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刑事案件,不涉及刑民交叉,由于被告乙的借款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并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先刑后民”,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乙的借款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刑事处理结果可能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直接影响,故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处理结果后,再决定是恢复审理还是驳回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先民后刑”,法院应继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明民事法律关系和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判决,切实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之后被告乙的借款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属于民事法律的规范范畴,也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四、小结

总之,同一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司法程序不同,对法院裁判结果会产生直接影响。司法程序的不同,对保障出借人的诉讼权利及案件的审理结果,都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因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可执行财产少,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多数法院会迫于压力,保守选择“先刑后民”的司法程序。虽然此种方法在提高司法效率上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的新型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也在对传统的“先刑后民”司法程序提出质疑。

同时,司法实务界提出“先民后刑”的司法程序,法学理论界则建议借鉴英美法系的“刑民分离”司法程序。选择不同的司法程序,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处理结果,不仅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产生质疑,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案选择“刑民分离”司法程序而做出的判决结果,与选择“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的司法程序将会产生的结果显然不同。如本案采用“先民后刑”,将民事调解或判决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参考,那么被告乙就能利用“民事赔偿折抵量刑”这一激励机制,积极主动向原告甲偿本付息,从而使出借人的权利得以保障。如本案采用“先刑后民”,则原告甲合法的借款利息就难以保障,对出借人权利造成损害。

猜你喜欢

审理借款被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审理模式之反思
微信上小额借款 请务必通话确认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妻子的借款该如何认定债务关系呢
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之我见
襄垣县审计局创新审理新机制
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全数还款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