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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

2018-01-22黄旭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法权环境法法益

黄旭驰

(510000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法学的核心范畴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所谓核心范畴,主要是指在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中其地位最重要,能够直接反映出环境法学的本质的基本概念。其具有普遍性、高度概括性以及结构稳定性等特点。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直接影响到了环境法学叙事的逻辑起点,是环境法学自身价值目标及精神内核的实现,同时也是完成作为现代法学“建构”任务的关键。另外,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环境法制度构建,从而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

一、环境法法权概述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通过张文显教授等人的倡导,以权利义务为法学核心范畴的思想得以初步在我国法学界确立。但是,国内外很多其他学者围绕此核心范畴理论所展开的争辩从未间断。九十年代后期童志伟教授在对权利义务法学、权利本位范式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站在经验和事实的角度解释了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见以及最基本的法学现象,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应当成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独立分析单元。童志伟教授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对“权利本位说”进行了批判。例如它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会产生大范围的影响,对权利进行了忽视和误解,从而脱离了法律生活的实际,违背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应当站在权利和权力统一体的角度,以法权为中心来解释法现象。

“法权”这个词是早在中国古代就有的历史术语。马克思的论述对法权关系进行了解释,法权关系是指由国家保护着并通过法律手段来对社会进行调整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和要求基于法律而产生,其内容主要由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权利和义务组成。社会注意法权关系和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很大的不同,童志伟教授将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体命名为“法权”,这就是法权名字的诞生。

法权中心学说有童志伟教授以法权为中心对法现象体系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概括而得出的理论学说,该理论学说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赞成者也有批评者。赞成者认为法中心学说具有很强的批判性和建构性,对于我国法学研究方法论来说具有创新性意义。法权中心学说将权利和权力定位最基本的法现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背景的权利义务传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内在逻辑矛盾,可以成功的将法理学、司法部门、公法部门的基本范畴进行融合,满足了司法和公法的发展需要。法权理论和法权主义将成为我国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法学流派以及法律问题分析的重要思路和方法。而批评者认为以法权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不具有科学性,批判者认为权利具有内容丰富、高度抽象性、高度立体化的特点,权力是从这些特点中衍生出来的次生概念。从法律的内容分析,通常来说在司法领域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有较多的体现,国家法领域侧重于主题的职权和职责的规定的体现。而在行政法和经济法中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主题的职权和职责的规定都有体现。

总而言之,法权中心理论能不能成为法学核心范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论题,需要相关专家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但是,法权中心理论在这个公私属性兼备的领域中的确能够起到指导性作用,为其提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二、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分析

环境法的法权结构主要是将不同的权利及权力类型,根据一定的逻辑建立起来的体系架构,其具有紧密的逻辑关系且内部协调统一。体系化架构是指为了一个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应的原则将相关的零散知识、理论、制度等进行逻辑关系上的规整和组织。体系化研究注重整体的和谐性和协调性,借助体系化的理论概念和方法可以对已有知识、理论、制度等进行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和整体化,形成和谐统一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在实现体系化的过程中可以使自身的视野得到扩展,通过逻辑整合及科学归纳避免重复和补足缺陷。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基于整体主义视角,对环境法所要保障和规范的各种权利进行分类整理,使各类杂乱无章和互不隶属的环境权利及环境权力相互联系而成为一个有机统一体。下面将从法益分析的角度对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进行分析。

(一)环境利益为环境法法权的基础

从法益理论的角度来看,任何类型的权力实际上是某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法定形态,这其中还包括由任何类型的权力而衍生出来的公共权力。因此权利与公共权力需要其自身赖以存在的基础,对环境法的应然法益,即对环境利益的结构、属性进行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人是环境法法权结构的逻辑起点。环境法的应然利益主要是指环境法所应当保护、规范、调整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应然法益会被称为环境利益。环境利益是一种利益类型,主要由环境资源、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满足人们的生存发展等需要形成。环境利益可以分成生态利益与资源利益两大类,生态利益是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体现,而资源利益则是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体现。虽然两者有共同的载体,但是属性不同以及实现利益方式也存在差异。生态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精神层次上的享受利益,而后者主要是一种经济价值下的物质利益。

生态利益在更多的时候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环境资源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而由于环境资源在其自然禀赋和人工创造有很大的差异化,生态利益又会以区分性利益体现出来,创造利益的人与享受利益的人、损害利益的人与实际受害的人往往不会是同一主体。因此,环境法在进行生态利益的制度化设计时需要有环境公权力的介入以及相应的生态利益补偿制度,从而使区分性利益得到平衡。另外,使私主体享有环境权利,使私主体采用其自身权利参与环境保护也可以实现生态利益的保护。

(二)环境权利机制和环境权力机制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利益在作为环境法的应然法益的基础上,还应该成为环境法的实定法益且受到环境法的保护。要想在法律上实现环境利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需要将环境利益的地位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环境权利,赋予私主体权利,使之利用权利进行保护。另一方面需要赋予公权力部门环境权利,使之对环境利益进行保护。

从权利的角度来分析,根据环境利益的自身属性的差异将其划分为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生态利益及资源利益的权益化会与生态性环境权利和资源性权利相对应。生态利益的权利化是指公众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其是一种社会性权利。而资源利益的权利化是一种受限制和非典型的私权。在生态性利益的权利和资源利益权利中,前者的权能主要体现出了对环境的享有,而后者的权能主要体现出了对环境的获取和利用。并且两类权利的实现会在极大程度上向环境排放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当然只要不超过环境的自我承受能力,这种排放行为可以视作一种权利。但是,对排污行为一定要加以限制,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环境负担。因此从这里面有衍生出来排污权,环境权、资源权以及排污权构成了环境权利体系中的基本权利类型。环境利益中的生态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需要在某些情况下行驶公共权力。环境权力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使环境法整体法益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其能够很好的使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实现。从权力来源看环境权利派生出了环境权力,环境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法益配置手段。

(三)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内外部关系

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在内外部主要以相互制衡和相互配合的关系出现。环境权在环境权利体系的内部架构中是以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生态权利,因此环境权具有基础地位且其主体是人。环境权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由作为其代理人的社会组织及环保团体等代为行使。资源权是经济权利,其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资源权的主体是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排污权可以在多数情况下合理合法在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权利,其主体是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

因此,在环境法的法权结构中,形成了以政府、公众和企业多远主体合作共治的格局。其中,政府包括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公权力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公众包括现有公民以及其他公民自发组成的社会组织等,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其他利用主体等。多方主体可以相互监督制约和合作协商,从而达到环境善治的目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统一的法权结构框架内对多元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以及环境职权和职责进行均衡配置,建立协调统一和动态平衡的环境法法权体系,有利于环境共治理念的实现,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是当今环境法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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