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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2018-01-12饶旭鹏何芳芳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饶旭鹏,何芳芳

(兰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50)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法哲学和政治经济学领域一个重要的范畴,其目的是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从而梳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独立于自然社会之外的古代市民社会、以雇佣劳动和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脱离于经济社会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的后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国家治理背景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扬弃了黑格尔的观点,形成并发展于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为唯物史观的创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深刻理解并科学运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价值启示。

1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渊源

马克思著作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市民社会,其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由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及,认为国家是社会的最高组织,其目的是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局限,西方古典思想家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来探索市民社会的本质及其与国家的关系。”[1]因此,市民社会应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和文化礼仪,并带有一定的都市特性。 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共同体是与野蛮社会相对应的文明社会。 另外,作为政治共同体也指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城邦国家逐步瓦解,市民社会的概念失去了可以依靠的实体,但其作为一个被法律界定的、由公民结成的合法伦理共同体,这个概念延续至今。 可以看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的市民社会更侧重于道德判断。

中世纪奠定了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基础。 首先,出现了政治国家和社会组织相分离的现象。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产生,它反对古典时期赋予国家道德上的认可,认为国家是一种压迫性的政治组织,为反对这种压迫,教会便以神权为基础将自己发展成了社会组织,逐渐地以神权自居的教会所形成的社会组织从以国家为代表的政治组织中分离了出来。 其次,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批与新的生产关系有关的“市民”在封建制度内部得到了培育。 十一世纪,西欧商品经济带来生产力的提高,手工业和农业产生了分离,专职工商业者离开农村后聚集起来形成了工商业“特区”,社会分工产生了简单的交换关系。

十七、十八世纪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开创了西方自由主义。 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卢梭等人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和政治国家相等同的概念,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并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市民社会捍卫国家法律,二者都被纳入了宪法。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代社会,市民社会的含义一直被理解为政治国家,受启蒙思想家影响的康德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相等同,并利用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的关系解释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的过渡,市民社会被看作是法律的联合体。

黑格尔时期,市民社会是一个不同于国家又独立于国家的概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2]2。 首先,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区分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概念,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其经济内容,这区别于中世纪以前将二者混为一谈的说法。 他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不同,市民社会是所有私人物质利益关系的总和,其自身包含着劳动和需要的体系,超出这个领域,其他一切都是虚无。 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私人物质利益关系关注的越来越少,二者逐步分离。 另外,黑格尔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中区分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他指出国家把自身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以实现自身的绝对精神。 黑格尔认为,代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包含着代表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特殊利益在未来必将过渡到普遍利益。 所以,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依赖于国家,只有将二者放到国家这个制高点上,才能在对峙与妥协中达成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共识,协调利益多元化。 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所做的分析掩盖了二者的真正关系。

市民社会理论在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这在西方社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作用。 同时,他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对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产生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但其学说还存在许多不足。 首先,他虽然区分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但仍将警察和司法制度等上层建筑的东西归为市民社会,并没有摆脱传统观点。 其次,他在研究二者关系时,认为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他的这种本末倒置的观点仍使他无法走出唯心主义的泥潭。

2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开创了以经济特性把握市民社会的传统。 马克思眼中的市民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社会组织为形式,以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体现人们的物质交往关系并独立于政治国家。 他汲取了黑格尔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中的合理成分后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只有对市民社会进行深入的观察和剖析,才能解决整个社会问题。 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些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3]66。 因而,马克思开始在政治经济学中深入地研究市民社会。

2.1 市民社会与经济的关系

马克思颠覆了黑格尔从“绝对精神”和逻辑上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进行分析的观点,首次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纳入了经济领域去考察,这为社会和国家分离奠定了现实物质基础。 马克思认为,正如国家是一定社会发展的产物一样,作为代表国家普遍利益对应物的市民社会,是由个人利益发展到特殊利益而成。 资本主义时期之前,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束缚,市民社会和国家融为一体,市民社会没有自身独立存在的形式。 马克思指出:“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 换句话说,政治也是每个领域的特性。”[4]42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价值规律调节市场规则,国家逐渐减少了对经济的干预,平等的市场原则代替了差别等级的市场原则,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 伴随着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纵深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现了彻底的分离。

2.2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对于二者的关系,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的主要观点,其最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有论述。 首先,马克思批判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家庭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并不能仅仅从绝对精神的理念世界里去理解。 马克思在其文章中论述:“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才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他们是原动力。”[4]42。 可以看到,他将黑格尔头脚倒置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使其有了正确的站姿。 其次,马克思还指出,代表自身特殊利益的市民社会中的人具有自私自利等缺陷,但是这才是现实的人。 唯物史观认为,现实中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最后,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市民社会。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 马克思强调“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愿望总的来说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需要,是由某个阶段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5]258。 所以,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创新性地论证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内涵,正确论证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指整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而这一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的本质形式就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社会历史发展的矛盾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所以,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也就被概括为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这样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2.3 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视角批判黑格尔的唯心史观,进一步论证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首先,马克思具体分析财产关系与法的具体关系,他的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其继承了近代自由思想家洛克和卢梭的思想,他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是财产。 因而,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财产,其内容是财产关系。 其次,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作为编辑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由于当时接触到贸易自由和保护关税等大量物质利益,使他对市民社会和政治经济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私有财产权代表的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用私有财产的形式体现人性,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全面异化,而这种财产权便是异化的法律确认,实质是整个有产者对无产者的权利。 最后,“马克思通过剖析‘长子继承制’这一法律问题,批判黑格尔在国家、法和私有财产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6]。 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制依赖于政治国家,其意味着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统治和支配,而马克思则运用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论述了国家、法和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学观的批判,解释了法的本质和内涵。 他跳到“私人利益决定法”的命题之外,把握市民社会决定法的深刻含义,得出了财产关系决定法的基本结论,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奠定了基础。 后来,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分别从文化视角和社会公共领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并赋予其新的内容。

3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无情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理论,其目的是为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消除市民社会的异化,最终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该理论虽然存在有诸多的不足,但其中蕴含着的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具有合理性。

在新时代条件下,我们应该立足于基本国情,全方位地理解并深入挖掘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价值。 “市民社会就像一个多棱镜,折射出这个多元化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民主、公正、和谐等美好社会前景的希望,其中包含着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疑难、困惑与冲突。 它的存在,向人们展示了与传统政治整合相区分的、全新的社会整合视角。”[7]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时代价值投入到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社会治理,加强和完善社会治理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从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我党对社会治理的认识经历了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深刻的理解,分别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和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表明我党对社会治理认识的逐步深入,也反映出当今社会治理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 面对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各种矛盾的复杂化,必须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实现党、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8]104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社会个体和群体的统一。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应重视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实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双向互动,激发社会个体和群体的内在活力。 首先,激发党的活力和创造力。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大政方针的制定者,激发党自身的活力和创造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和先锋模范作用。 就当前形势来看,“市民社会和国家没有完全分离,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混为一谈,这既表现为对个人隐私权的不尊重,又表现为用私人的角色来处理公共事务,这为裙带关系和以权谋私敞开了方便之门,使规则成为虚设的东西”[9]23。 长此以往,将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不法分子的腐败提供温床,促使社会道德走向滑坡。 因此,应该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加大反腐力度,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提高党的公信力和群众的认同感,以确保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支持。 其次,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肯定民众社会治理能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重视民众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以“治理”取代“管理” “自治”和“他治”相结合的模式对中国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习总书记也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社区”。 当前,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应着力推进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完善以基层党委组织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引导社会组织和各团体、基层社区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工作中来。 尽可能地为基层社区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服务,使基层有钱、有权、有资源,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加强基层常态化管理,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的利益问题,通过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利益诉求机制,鼓励不同利益主体与党、政府的公平对话;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实现政府和社区工作的良性互动。 最后,协调利益合法机制和社会动力机制。 通过社会动力机制维护党的执政基础,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协调利益合法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以此维护稳定与和谐。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中国社会治理追求的核心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党在社会建设方面高度的自觉性。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把全面提升人的素质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 “强调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国家与社会组织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权利的外在力量,从而培育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1]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人,即:社会治理需要依靠人民,社会治理最终是为了人民。 一个国家是否进步、是否和谐、是否繁荣富强很大程度上和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关。 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应该把人放在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提高人们社会治理的素质和能力,塑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治理形态。 其次,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 习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8]10习总书记的“十个更”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和责任担当,是我党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的方向。 最后,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高质量的教育,注重推进教育公平;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

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10]335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调节初次分配和加大再分配力度,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性,鼓励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然而,当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还存在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依旧制约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以这些现象为治理目标,在制度和实践层面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

4 结 语

“在理论上,市民社会问题不仅是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政治理论的重大课题,也是马克思的社会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在实践上,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新的市民社会正伴随而来。”[11]我们可以看到,正如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属物一样,市民社会也不是。 当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大背景下,科学合理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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