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纳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洋划界案述评

2018-01-12闫朱伟

关键词:大陆架判例划界

闫朱伟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案件概述

加纳和科特迪瓦是位于非洲西部的两个相邻国家,科特迪瓦位于加纳的西边,两国均濒临大西洋。加纳和科特迪瓦历史上分别是英国和法国的殖民地,并分别于1957年和1960年独立。和其他非洲国家一样,加纳和科特迪瓦在独立后并没有急于进行海洋划界工作。加纳1968年开始在大西洋沿岸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活动,当时它将其大西洋沿岸的海域划分成了12个区块,[1]这些区块的最西边(即与科特迪瓦的临接处)是一条近似地起始于两国陆地边界终点的等距离线。科特迪瓦在1970年首次授予其沿海区域的石油勘探许可,[1]其所授予的石油区块的最东边遵循了加纳石油区块的界限。在此期间两国一直没有产生海洋划界争端,直到2007年加纳和科特迪瓦毗邻领水内石油资源的发现。

随着越来越多的油田在该海域发现,两国的海洋划界争端逐渐升温。从2008年至2014年,加纳和科特迪瓦多次就海洋界线的划定和争议区石油开发等问题进行磋商谈判,科特迪瓦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而加纳始终主张其所作的基于等距离的石油区块的最西边界限构成了双方默示协议的海洋边界,但这些谈判都无果而终。加纳认为,它在该区域发现了大量的石油资源,并且已开始投入生产,而科特迪瓦自从2009年以来的行为损害了这些投资的所依据的法律基础的稳定性。[2]于是,2014年9月19日,加纳向科特迪瓦发出书面通知,预将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法庭。但在同年12月3日,两国又签署了特别协定,将它们的海洋划界争端转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经双方同意,法庭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了组建特别分庭的决定,并在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选出了审理本案的法官,包括两名专案法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一条默示协议的海洋界线,如果不存在默示协议的海洋界线,本案应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分庭于2017年9月23日作出裁决,全体法官一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海洋边界的默示协议,并采用司法判例惯常适用的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为两国划定了单一海洋界线。下文将首先分析本案中两个重要的争议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海洋划界的默示协议以及不存在默示协议的情况下应采用何种划界方法,然后梳理分析本案中划分两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的具体步骤,以期把握海洋划界的最新动态,分析本案对海洋划界的继承与发展。

二、关于海洋划界的默示协议的认定

(一)本案关于默示协议的判决

加纳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海洋边界的默示协议,其主要是基于双方五十多年的时间里进行的一致的石油实践。加纳主张,在五十二年的时间里,双方授予的石油开采在向海延伸的过程中都没有越过这条线到对面一侧。[3]38如果在进行地震研究时需要越过这条线,双方都会提前取得对方的许可。[3]40在加纳于2009年在该线以东发现大量石油储备以前,科特迪瓦一直没有抗议或反对加纳的钻井活动。[3]42科特迪瓦则提出,加纳提出的证明海洋边界的默示协议存在的证据是不足够的,双方反复提议就海洋边界的划分进行谈判以及最终进行了这些谈判这一事实,清楚地反映出双方区分了石油开采线和边界线,[3]39同时也说明不存在关于海洋划界的默示协议。[3]53

分庭支持了科特迪瓦的主张,指出加纳主张的石油活动仅仅说明在进行石油活动时这条线与双方有关,应强调的是,科特迪瓦在多个场合对加纳在争议区域“入侵活动”提出过反对。虽然这些反对的频率和强度不够清楚,但加纳并不否认这些反对的发生。在评估双方与石油活动有关的实践能否暗示存在或形成默示协议时,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都应当考虑这些反对。因此,分庭认为双方有关石油活动的实践不能证明它们之间存在默示的划界协议。[3]46-47除了双方的石油实践,加纳还提交了两国使用国家边界线标志的石油开采地图、提及海域“边界线”字眼的国内立法以及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双方的划界案都仅对该线本国一侧的大陆架主张权利。对于这些证据,分庭也并不认为它们能够证明默示协议的存在。

分庭还指出,虽然1988年到1992年间进行交流的证据有限,并且具体内容也不清楚,但对于这些交流确已发生这一事实,双方是没有争议的,这一事实与分庭决定是否存在默示的海洋边界是相关的。关于2008年到2014年的双边谈判,双方在这些会议上实质讨论了划分海洋区域的适当方法。另外,分庭还注意到加纳和科特迪瓦总统在2009年11月4日和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联合声明,在这些声明中,两国总统提及了将来要达成的海洋边界协议。这些声明基本相同这一事实说明,双方之间没有达成关于海洋划界的协议。[3]60

(二)本案对海洋划界中默示协议的继承与发展

国际法院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指出:“默示协议的证据必须是极具说服力的。永久海洋边界的确立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事项,而这样的协议不应轻易被推定为存在”。[4]67可以看出,分庭在本案中遵循了这种很高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分庭并不认为加纳主张的石油活动在认定默示协议时是“极具说服力”的,原因是,“在证明存在一个不仅划分海床和底土还划分其上覆水域的通用边界(an all-purpose boundary)时,仅仅有关在海床和底土的石油活动这一特定目的的证据的作用是有限的。”[3]70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所说,“一条事实上的线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说明存在一条协议的法律界线,或者可能仅仅是一条临时线,或者是一条有特殊有限目的(比如分享稀缺资源)的线。一条临时线即使在一段时期被认为是便利的,它也不同于国际边界。”[3]67由此,要证明关于海洋划界的默示协议的存在,必须证明这条线在石油开采、捕鱼等各个方面都被作为海洋边界线使用。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本案的审讯过程中,分庭向双方提出它们之间是否存在渔业或其他海洋问题方面的具体安排,但加纳和科特迪瓦提出的其他海洋活动并不能证明它们之间存在协定的海洋边界。

结合司法判例来看,即使一国能够证明存在一条被视为海洋边界的线,它还应证明双方对这条线的承认存续了一段合理的期间。例如,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勘探和租让石油和天然气的行为应该被作为默认中间线为两国海岸管辖权界线的证据,分庭指出,即使假设加拿大主张的事实是真的,从1965年到1972年这段期间对产生这种法律效果来说也过于短暂。[5]311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法院注意到,在1961年到1977年的一段时期内,15°纬线(或者14°59.8′纬线)不仅是两国石油开采的界线,还划分了两国的渔区。但法院指出,这些事件只持续了一小段时间,不足以使法院得出存在一个合法建立的国际海洋边界的结论。[4]736由于短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可能是出于巧合,而长时间存续的行为更能体现行为国家的意志,因而证明默示协议的存在要求一定的合理期限。但是,国际法上关于“合理期间”的长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分庭在考虑了加纳证明默示协议存在的证据之后,进一步考虑了科特迪瓦反对默示协议的主张,即从1988年到2014年之间的双边交流和谈判否认了默示协议的存在,这些双边交流和谈判实际上可以视为对默示协议的反对。这种论证思路在本案中首次出现,可以被视为本案对认定海洋划界默示协议的发展,这说明,在认定默示协议的证据是否达到“极具说服力”标准时应考虑双方提出的证据,“极具说服力”不仅包括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而且包括另外一方没有提出反对默示协议的有力证据或者提出的反对证据不成立。

三、海洋划界方法的选择

(一)本案关于划界方法选择的判决

在进入到具体的划界过程之前,分庭必须首先确定划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方法。双方都要求特别分庭划一条划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界线,[3]77因此,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内的大陆架应适用同一种划界方法。

1.领海的划界方法

对于领海划界,两国对适用《公约》第15条并无实质争议。但科特迪瓦主张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在划分领海时有必要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起适用夹角平分线方法。[3]76加纳主张本案中不存在历史性所有权或特殊情况,因而不能背离两国已经通过行为默认的基于等距离方法的界线。[3]76对此,分庭指出,只有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时才列举科特迪瓦提及的“特殊情况”。可以将双方的主张解释为,在整个划界过程中应当适用同一种划界方法,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所发展的方法。因而分庭将在处理双方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时再强调适当的划界方法的问题。[3]77-78

2.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内大陆架的划界方法

分庭接下来开始分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方法,它将双方的分歧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主要的、并因此是优先适用的方法,还是原则上与夹角平分线方法是平等适用的方法;第二,本案中占优势的情况是否需要适用夹角平分线方法。[3]82对于第一个问题,分庭首先指出,“《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第1款没有指明具体的海洋划界方法……整个划界过程中的透明化和可预见性是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目标”。[3]82-83接着,分庭分析了科特迪瓦援引的适用夹角平分线方法的司法判例,并指出:首先,大多数的划界案例,尤其是近些年裁判的案例,都适用了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其次,如果国际法院或法庭在某些案例中适用了夹角平分线方法,这是因为这些案例中存在特定的情况。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突尼斯/利比亚案以及缅因湾案中的特殊情况。分庭继续指出,就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而言,首先,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海岸外的海洋区域在地理上是极其复杂的,而加纳和科特迪瓦的海岸是平直而不是弯曲的,也没有像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那样的岛屿和低潮高地。另外,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的方法并没有得到此后的国际司法判例的遵循。[3]84-85据此,分庭得出结论,关于海洋空间划界的国际司法判例原则上支持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如果没有有说服力的原因使得建立临时等距离线不可能或不合适,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将作为海洋划界方法。分庭认为,在本案中偏离国际法院或法庭近几十年的实践中主要适用的划界方法与前文提到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原则是相冲突的。[3]86

对于本案中是否存在要求适用等距离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的特殊情况,分庭对科特迪瓦主张的特殊情况依次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加纳和科特迪瓦的海岸是平直的,没有任何海洋特征或者弯曲情况,因而识别基点是可能的。基点位于海岸的一小部分并且数量少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作等距离线是不可能或不合适的。[3]88对于科特迪瓦所谓的加莫洛(Jomoro)是半岛的主张,分庭认为加莫洛是加纳陆地领土的一部分,不是半岛,它不能被视为歪曲海岸一般方向的岛屿或突出的半岛。至于加莫洛上的基点,分庭认为只有有限的基点位于加莫洛,它们距离很近。但这并不说明这些基点是不合适的。[3]90分庭并不接受科特迪瓦关于海岸不稳定这一主张,实际上,通过对比19世纪40年代英国水文局制作的1383海图与科特迪瓦2014年搜集的关于其海岸的信息看出,相关海岸是稳定的。[3]92此外,分庭也不认为适用夹角平分线方法就是尊重了该地区其他邻国的利益,而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作出的界线会损害它们的利益。本判决仅拘束加纳和科特迪瓦,不损害第三国的权利和利益。[3]93基于以上原因,分庭认为本案中不存在要求偏离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的有说服力的原因。因而分庭在本案中将适用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划定两国之间的单一海洋边界。

(二)本案对海洋划界方法的继承与发展

在本案中,分庭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都适用了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实际上,这种划分两国之间现在或将来可能有的所有海域的边界又被称为“通用的海洋边界(all-purpose maritime boundary)”,①它源于国家之间协议适用单一通用海洋边界的实践,使得海洋划界过程更为简便。这种做法在早期的海洋划界司法判例中也是存在先例的,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1992年密克隆案、1999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和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或法庭都在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适用了同样的划界方法,另外,国际法院在卡塔尔案中还强调,领海划界适用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适用的“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密切相关。[6]但“密切相关”并不等于相同,从近些年来的司法判例来看,国际法院或法庭一般将领海划界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分开进行,在领海划界时适用《公约》第15条规定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则采用司法判例中发展而来的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这种做法也更加符合海洋划界的国际法的要求。本案中分庭适用通用的海洋划界方法的理由是,“将双方的主张解释为在整个划界过程中应当适用同一种划界方法”。[3]78加纳主张,两国已经通过行为默认的基于等距离方法的界线,而科特迪瓦主张,在划分领海时有必要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起适用夹角平分线方法,[3]76两国确实都对整个海域主张了一种方法。但双方之间所主张的划界方法是不同的,因而在分庭适用一国主张的划界方法时,另外一国是否同意将这种方法适用于整个海域是有疑问的,因而尽管最终的划界结果相同,但分庭的这种解释从理论上看是不严密的。

另外,就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而言,分庭得出了海洋划界的国际司法判例原则上支持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的结论,[3]86分庭的这一结论继承了近些年来国际司法判例对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逐渐形成的支持和假定。②但实际上,《公约》仅仅规定了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因而海洋划界方法的选择必须服务于“公平解决”的目标。在早期的司法判例中,海洋划界方法是由地理特征和相关情况决定的,国际法院还会反复强调等距离方法不优先于其他划界方法。③但换个角度来讲,《公约》既然没有对海洋划界的方法进行具体规定,因而在等距离方法和其他方法都能达到公平解决的情况下,法院或法庭可以做支持等距离方法的假定。只要法院或法庭支持“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的假定能够达到《公约》规定的公平解决,国际法院或法庭的这种假定就是不违反《公约》的,甚至可以视为是对《公约》的适用和发展。关键是法院或法庭在作临时等距离线之前需要考虑在本案中适用等距离方法能否达到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等距离线的建立不应仅仅是第一步。[7]如果按照这一解释来审视当今海洋划界的司法判例,显然,国际法院已经预先形成了这样的观念,等距离方法一般都能够导致公平解决,[8]这种观念是有疑问的。

四、本案中划定两国海洋边界的步骤

分庭遵循了海洋划界的司法判例,适用了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划分了加纳和科特迪瓦之间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一方法又被称为“海洋划界方法论”或者“三阶段方法论”,即:第一阶段,建立一条临时等距离线;第二阶段,确定是否存在为实现公平解决要求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线的因素;第三阶段,法院将核实这条线不会因各自海岸长度的比例和该分界线划分的各国有关海域的比例之间的任何明显不成比例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9]101

(一)临时等距离线的建立

1.海图的选择和海洋边界起点的确定

在建立临时等距离线之前,分庭首先确定了本案应使用的海图以及海洋边界起点的位置。就本案中应使用的海图,分庭认为,科特迪瓦主张的001AEM海图是基于对科特迪瓦整个海岸的地形测量,因而可能反映了科特迪瓦海岸的最新数据。但是,它并没有对加纳的海岸进行地形测量,而是基于最新的高分辨率的卫星图像,该卫星图像的可靠性受到了加纳的质疑。(该海图存在的)问题是对加纳和科特迪瓦的海岸的测量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因而,尽管法庭同意科特迪瓦的看法——原则上最新制作的海图是优先的,但至关重要的是,对两个海岸应该使用同一种方法,因而法庭排除了001AEM海图。而加纳主张的BA1383海图和SHOM7786海图一直被双方使用到至少2014年,这一实践说明双方都认为这些海图是可靠的。因此,分庭将使用BA1383海图和SHOM7786海图作为考虑和决定两国海洋界线的基础。[3]96-97虽然精确度是分庭在选择海图时关注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所选择的海图在测量当事双方海岸特征时使用的标准应具有一致性,可以说,这种标准的一致性是公平性的一个体现。

关于海洋边界的起点,尽管双方同意55号界桩是陆地边界的终点,但是55号界桩并没有在沿岸低潮线上,因而需要将55号界桩延伸到沿岸低潮线上,延伸到低潮线上的这个点就是海洋边界的起点。但双方就连接55号界桩与海岸低潮线的方法产生了分歧,加纳主张作55号界桩到海岸低潮线的最短距离,而科特迪瓦则主张延伸陆地边界的一般方向到低潮线。分庭考察了1905年英法两国签订的相关《边界条约》,并指出,在55号界桩与低潮线之间延伸陆地边界的方向能够更加精确地反映《边界条约》中双方的意图,相反,加纳的建议意味着在55号界桩那里增加一个新的转折点,这在1905年英法签订的边界条约中是没有基础的。基于这一考虑,分庭决定延伸54号与55号界桩之间的陆地边界方向一直到沿岸低潮线,交于沿岸低潮线上的点是海洋边界的出发点,这个点将被表示为“界桩55+”。[3]97-100一般来说,陆地边界的终点就是海洋边界的起点,但本案中,1905年英法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并没有将陆地边界穷尽到海洋边界起点的位置,鉴于这一情况,分庭结合《边界条约》的立法意图,将54号与55号界桩之间的陆地边界延伸到低潮线上,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法的。

2.相关海岸和相关海域的识别

识别相关海岸是建立临时等距离线的前提步骤,至于加纳的相关海岸,双方都同意是陆地边界终点与三点角(Cape Three Points)之间的海岸,三点角以东的海岸向东北方向急转,这段海岸没有面向要划界的区域,因而是不相关的。[3]103-104双方就科特迪瓦从萨桑德拉(Sassandra)到其与利比里亚的陆地边界终点之间的海岸是否构成相关海岸产生分歧。加纳认为这段海岸几乎全部位于加纳主张的海洋权利的200海里以外,加纳的海洋权利与这段海岸的投影没有重叠,因而科特迪瓦西段的海岸与海洋划界无关。[3]102分庭指出,由于仅存在一个大陆架,因而200海里以内和200海里外的延伸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分庭认为这部分海岸向海的投影没有与争端区域重叠,因而将其排除在了相关海岸之外。[3]104因而,加纳的相关海岸是从界桩55+到三点角之间的海岸,科特迪瓦的相关海岸是从界桩55+向西北方向到阿比让(Abidjan)再到萨桑德拉的海岸,加纳的相关海岸大约长139千米,科特迪瓦的相关海岸大约长352千米。[3]104为了确定本案中的相关海域,分庭需要确定相关海域在东部、西部和南部的界线。分庭认为相关海域在东部的界线应是一条起始于三点角向正南方向延伸直到加纳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线,西部界线是起始于萨桑德拉向正南方向延伸,直到科特迪瓦在它向大陆架界线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中主张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线,南部界限则是加纳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和科特迪瓦主张的外部界限。分庭认为这一相关海域的面积大约是198723平方千米,分庭同时强调,由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还没有最终确立,它只能对相关海域给出一个近似的面积。[3]106-107

3.基点的识别

分庭在识别基点时首先排除了加纳和科特迪瓦选择的基点,并指出已有的司法判例(孟加拉国和印度海洋划界案)表明,建立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应位于低潮线上。由于在BA1383海图上低潮线离海岸线太近而难以辨别,因而分庭将使用BA1383海图中标示的海岸线作为识别基点的基础。[3]111-112紧接着,分庭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计算出了相关海岸的等距离线,然后根据这条等距离线在BA1383海图上识别出了大量的基点,接着选取了距离陆地边界终点最远和最近以及处于中间的基点,最后分庭根据界桩55+和这些基点的坐标作出了临时等距离线。[3]112

(二)相关情况的识别

分庭接下来的步骤是确定是否存在为实现公平解决要求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线的相关情况,科特迪瓦主张的相关情况有海岸的凹陷和凸出、加莫洛的地理、资源的位置,加纳则主张双方的行为是本案中唯一的相关情况,分庭对这些相关情况依次进行了分析。

1.海岸的凹陷和凸出

为了识别本案中海岸凹陷和凸出能否作为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分庭援引了孟加拉国诉缅甸案的观点:当海岸凹陷导致等距离线对一国的海洋权利产生截断效果的时候,对该等距离线的调整才可能是必要的。分庭还提及了孟加拉国/印度案的判决: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正当理由是,首先,这一截断效果必须阻止了一国根据国际法的许可延伸海洋边界到最远距离,其次,阻止了公平解决的实现。向加纳方向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将截断加纳海岸向海的延伸,同时分庭认为,对于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来说,不利于科特迪瓦的截断效果本身并不显著。由此分庭的结论是:本案中海岸的凹陷和凸出不构成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另外分庭也拒绝了科特迪瓦的主张——如果不调整临时等距离线,进入阿比让(Abidjan)港口的入口将被截断,因为《公约》第58条第1款中保障了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3]119-121

2.加莫洛的地理

科特迪瓦主张,加莫洛对很大一部分的科特迪瓦陆地向海的延伸产生了截断效果,这些效果类似于位于等距离线错误一边的岛屿产生的截断效果。分庭拒绝了这一主张,并指出加莫洛是加纳陆地的一部分,不能从加纳作为整体的陆地领土中分离,也不能由于加莫洛的地理独特性而将它作为位于等距离线错误一边的岛屿或者深入海洋的半岛。[3]124

3.资源的位置

科特迪瓦还主张油气资源的位置和分配是一个相关情况,科特迪瓦的目标是达到公平分享。[3]125分庭强调,根据国际司法判例,海洋区域的划分应在相关海岸地理形状的基础上客观地决定,海洋划界不是一个分配公平的方法。国际司法判例至少在原则上支持基于地理因素的海洋划界。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用缅因湾案中的话来说,就是将要进行的划界可能给相关国家的人民生计和经济福祉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地理因素以外的因素才是相关的。而科特迪瓦并没有提出这样的主张。[3]127-129

4.双方的行为

加纳主张,双方在五十年时间里将传统等距离线作为海洋边界线的实践是本案中唯一的相关情况,并援引了突尼斯/利比亚案。分庭首先指出了突尼斯/利比亚案与本案的区别:突尼斯/利比亚案仅要求国际法院决定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样做时要考虑到“公平原则,该区域的相关情况,以及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被接受的最新趋势”,而本案要求划一个划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通用的海洋边界,并且本案采用的是三阶段的划界方法。另外,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将北偏东26°线作为第一段边界是基于三个因素的重合:第一,1913年意大利提议在利比亚和突尼斯的海绵浅滩之间建立一条在加迪尔角(Ras Ajdir)垂直于海岸一般方向的界线,该线于1919年被正式建立;第二,从加迪尔角以相同的角度存在一条事实上的界线,它是由双方从最开始授予沿岸油气的勘探和开发导致的,这条线在许多年里一直被默示尊重;第三,该线垂直于这部分海岸,而垂直线方法是国际法委员会专家小组在1953年讨论领海划界方法时考察的一种方法。此案以后,国际法院或法庭都不愿意将石油开采和石油活动作为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3]133-135据此,分庭并不认为双方的行为构成了本案中的相关情况。

综上,分庭最终得出的结论,本案中不存在需要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并由此划分了两国之间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内的大陆架界线。

分庭接下来考虑了200海里外的大陆架界线。分庭首先强调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特别分庭的职能是不同的,并援引了孟加拉国/缅甸案的相关表述,得出其具有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管辖权。接着强调了它只有一个单一大陆架的立场,因而对200海里以内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适用不同的方法是不合适的。[3]145因此,加纳和科特迪瓦之间200海里外的大陆架界线就是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内大陆架的界线向同一方向一直延伸到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三)不成比例检验

分庭接下来要进行不成比例检验,即核实这条线不会因各自海岸长度的比例和该分界线划分的各国有关海域的比例之间的任何明显不成比例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9]103

分庭在识别相关海岸和相关海域时已经计算出了相关海岸的长度和相关海域的面积,加纳的相关海岸长度大约是139千米,科特迪瓦相关海岸的长度大约是352千米,加纳和科特迪瓦相关海岸长度的比例大约是1:2.53。分庭所作的界线分配给加纳和科特迪瓦的海域大约分别是65 881平方千米和132 842平方千米,因而加纳和科特迪瓦之间相关海域的分配比例近似为1:2.02。分庭认为这一比例没有在分配给双方的海域和相关海岸的长度之间造成任何重大的不成比例。[3]147因此,分庭所作的临时等距离线是划分科特迪瓦和加纳之间领海、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内大陆架和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最终界线。

(四)本案在划定海洋边界过程中的继承与发展

确定相关海岸和相关海域是进行海洋划界的前提,由分庭结论可知,相关海岸即双方向海的方向的延伸重叠的海岸,无论这部分海岸位于200海里之内还是200海里之外。相关海域是指双方潜在的权利相重叠的这部分海洋空间。[10]683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确定相关海域的前提是识别相关海岸。分庭在本案中识别相关海岸时遵循了先前国际司法判例的标准——只有能够与争端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的海岸才能构成“相关海岸”,[11]而且本案中特殊的地理情形清楚地说明了这一标准应有双重涵义:不仅要求相关海岸与另一国海岸的投影相重叠,而且相关海岸应投影到争端区域。先前的判例中较少提及“投影到争端区域”这一要求,而本案中对这一要求进行了强调。

结合海洋划界的司法判例可知,基点的识别通常是“从有关两国海岸上最合适的点来构建,特别需要注意那些最接近划界区域的突出的海岸点”,[9]101“这些点应能够使海岸方向产生变化,将这些点连结在一起的线组成的几何特征可以反映海岸线的一般方向”,[9]105然后根据识别出的基点构建临时等距离线。但是,由于本案中科特迪瓦和加纳的海岸较为平缓,沿岸又不存在岛屿或低潮高地,因而不容易找到相关海岸上“最突出的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分庭在识别基点时进行了“反向操作”,先运用数字化方式计算等距离线,然后根据该等距离线识别出大量的基点,最后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基点作临时等距离线,以此起到简化原等距离线的目的。实际上,在秘鲁诉智利案中,由于划界的起点位于距离两国陆地边界起点80海里处的A点,法院也适用了“反向操作”的方式识别基点,但法院并没有采用数字化的方式作两国海岸的等距离线,而是以起点A点为基础来寻找两国各自海岸上的有关基点。[12]

分庭在识别本案中的相关情况时基本遵循了先前司法判例中的识别路径,但同时又对相关情况的识别作出了一定的发展。例如,根据先前的司法判例,在确定自然资源的存在能否构成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能带来灾难性影响”的证明标准通常用于识别渔业资源能否作为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④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科特迪瓦主张,自然资源作为相关情况的条件——带来的潜在的灾难性影响,仅在渔业活动中被法院或法庭评估过,石油活动则不同。[3]125但是,分庭拒绝了科特迪瓦的主张,将“可能带来灾难性影响”的条件不仅扩大到了石油资源,而且扩大到了所有非地理因素。

加纳与科特迪瓦大西洋海洋划界案是自孟加拉湾案后提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第二起海洋划界案件,同时也是法庭的特别分庭程序审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件。总体而言,分庭在本案中推理严密,可信力强,基本上遵循了海洋划界的司法判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突破和发展,对日后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中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都有重要的影响。本案是近年来国际法院或法庭进行海洋划界的一个经典写照,它反映了国际法院或法庭进行海洋划界时倾向适用的方法和步骤。但是,这种方法和步骤不利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主张。由于我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着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因而在未经我国同意的情况下,周边国家不能将与我国的海洋划界争端提交《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积极与周边国家通过谈判协商的方法解决划界争端,避免将海洋划界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解决。

注释:

①具体定义参见黄伟:《单一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4-55页,Irini Papanicolopulu,The Note on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a Multizonal Context: The Case of the Mediterranean, 38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Law (2007), p. 390. 实际上,这种做法源于国家之间协议适用单一通用海洋边界的实践,它使得海洋划界过程更为简便。

②例如,在2006年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中,仲裁庭指出,虽然没有任何方法是强制性的,法院或法庭也从没有这样主张过,但避免主观性的决心要求作为出发点的方法具有确定性并在有正当理由时进行后续的修正,而等距离能有效地确保这样的确定性,参见In the matter of an 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Award of 11 April 2006, p. 94, para. 306,在2007年圭亚那诉苏里南案中,仲裁庭指出,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国家实践都支持在适当的判例中,海洋划界过程应假定临时等距离线作为出发点,并为了达到公平解决根据相关情况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参见In the matter of an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Award of 17 September 2007, p. 110, para. 342,在2012年的孟加拉国/缅甸案中,海洋法法庭指出,司法判例在发展过程中支持了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该方法在国际法院或法庭审理的大多数划界案中得到了适用,参见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p. 75, para.238。如果说以上表述还没有直接赋予等距离方法优先地位的话,仲裁庭在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中则直接指出,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是优先的,除非存在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所说的使临时等距离线的适用不适当的因素,参见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 Award of 7 July 2014, p. 99, para.345。另外,相对保守的国际法院虽然在2007年尼加拉瓜案中强调了等距离方法不优先于其他方法,但在2009年黑海案中将三阶段的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总结为“划界方法论(delimitation methodology)”,并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将这种方法称为海洋划界的“标准方法”,参见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Merits) [2012] ICJ Rep 624, p. 698, para. 199。

③例如,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法院指出,“等距离方法既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原则,也不优先于其他划界方法,法院支持等距离线划界的裁决仅仅是基于评估和衡量所有相关情况的考虑”,参见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 Arab Jamahiriya), (Merits)[1982] ICJ Rep 18, p. 79, para. 110,在缅因湾案中,分庭否认等距离方法有优先地位,并指出“这种看法相当于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转化成了一般国际法规则,并因而能够大量适用,然而国际习惯中并没有显示发生了这样的转化”,参见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Merits) [1984] ICJ Rep 246, p. 302, para.122,利比亚/马耳他案重复了突尼斯/利比亚案中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等距离方法不是适用于本案的唯一方法,它甚至不能有假定支持它的待遇”,参见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 /Malta), (Merits) [1985] ICJ Rep 13, p. 47, para.63。但实际上,国际法院在缅因湾案和利比亚/马耳他案中都适用了等距离方法。

④例如,在2006年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中,巴巴多斯主张将其渔民对多巴哥岛的西北、北部和东北部海岸外的水域渔业资源的依赖作为相关情况,法庭认为,巴巴多斯未能成功证明其渔民不能利用有关水域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参见In the matter of an 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Award of 11 April 2006, p. 83, para. 267, 2009年黑海岸中国际法院在考察乌克兰提出的渔业资源时认为,不能证明除了乌克兰主张的线以外的任何界线会对乌克兰的人民生计和经济福祉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参见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Merits) [2009] ICJ Rep 61, p.126, para. 198.

猜你喜欢

大陆架判例划界
德州大陆架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论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
——基于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研究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如何处理“争端”*
论作为判例法典的《春秋》*——以复仇为例
培育“案例市场”——以英国判例制度形成为镜鉴
从信息化呈现到体系性构建:判例运用视角下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新论
国际体育仲裁院足球转会纠纷的判例评析
中韩海域划界首轮会谈成功举行
我国大陆架划界关键技术获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