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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制的开征的合理性与构想

2018-01-10陈乐瑶

时代经贸 2017年19期
关键词:遗产税

【摘 要】在我国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遗产税的开征就其在促进公平、稳定财政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以国情为基础,从收入差距和债务依存度方面阐述开征遗产税的合理性,从国际着眼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遗产税制的构想,并对其推行过程中的财产登记、财产评估和税收外流问题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遗产税制;开征;制度构想

一、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合理性

我国目前收入差距大、财政债务负担重、国际接轨的要求迫切,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及其重要。

(一)收入差距加大

2016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5,高于国际规定的0.4的警戒线,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而且,2003年至今,我国的基尼系数虽然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但是一直高于0.4,而去年的基尼系数比2015年上涨了0.003,打破了2008年以来下降的趋势,收入差距状况堪忧。如图1所示。

1987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修正后的所得税法。个税开征,无疑对基尼系数的下降起到了积极作用。上图也说明,必须有辅助措施来配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降低基尼系数——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

(二)债务依存度过高

国际上公认的国债依存度警戒线为15%~20%,该指标过高,意味着财政风险较高、负担较重,不利于国家财政可持续发展。2013年,我国的国债依存度为15.66%,近年来债务依存度较高。开征遗产税,可以解决政府资金筹集的来源问题,而且税收的固定性特点可以保证我国财政稳定增收。另外,我国地方债务负担逐渐加重,个人财产的特点使得遗产税极有可能会成为我国的一种地方税,这样为地方政府增收提供了途径。

(三)国外遗产税的征管

目前,世界多国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例如英国、意大利、德国、韩国、和台湾等。这些国家对于遗产进行不同模式不同级次的征收,并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笔者认为从国际公平方面考虑——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税收政策的国际化效应也愈加突显。例如,英国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有遗产税的全面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某英国人在华收入也会成为英国政府遗产税的课税对象,而我国若继续不开征遗产税,就会使在该英国政府获得来源于我国的税收的同时并不能相应的从国外获得税收流入。从经验借鉴方面——遗产税在国外的应用为国外一些国家带来了诸如收入均等化、机会平等化[1]等方面的益处。而我国中等收入陷阱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均、社会机会不均等问题叩待解决,可以考虑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遗产税开征经验,在我国试行遗产税制。

二、我国遗产税制的基本构想

对于遗产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收管辖权、扣除项目及免征额,我国均可以参考借鉴英国、韩国等国家,制定相应的遗产税制条款。在这里,笔者主要论述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具体分析的特殊情况。

(一)税制模式

综合我国的经济政治情况,我认为“总遗产税制”适于我国现状。总遗产税制具有以下优点:征管流程简便、征管技术水平要求不高;有利于保证税源,维护国家的利益;并且在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当下,总遗产税制可以减少税款征收过程中的避税几率,维护法律、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征管简便”,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相当。

(二)税率设计

为避免遗产税征收过程中出现“被高收入”现象,我认为遗产税税基起征点应合理设计,既保证征税收入,又促进社会公平。我国可以选择一定年收入水平作为遗产税起征点,实行最高税率为45%的累进税率,课征遗产税。笔者认为,我国的遗产税税率具体可以如下规定:应以100万元作为起征点,以5%~10%作为每档梯度的变化数,5%作为最低税率征收遗产税。

(三)税收征管

1、分离式管理。遗产税本质上是一种富人税,我国可以成立相关部门专门针对富人的收入流转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权益类资产等,实行分离式管理,强制高收入人群进行财产申报登记,同时节省政府的征管成本。对于我国高收入人群进行奖罚结合的方式催促监督其进行财产登记。2、税率设计的总体与局部结合。遗产税应是一种地方税,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履行财产登记核实检查的职责,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地区差异,遗产税税率的设计应适应地区发展状况。对于落后地区,国家应授权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水平上降低1~5个百分点。实行地区性税率优惠既可以减轻欠发达区域居民的税收负担,又可以促进资金由发达地区流向落后地区、促进资金合理配置、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四)税收抵免

遗产税的纳税人居住国与国籍国不同的,对于本国居民从国外取得的遗产,允许其按本国规定的扣除限额进行抵扣,该限额参考跨国纳税人直接抵免的方法计算,超限额部分不予退还,低于限额的部分向本国政府补交税款。

三、我国遗产税制推行的难点及解决措施

我國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水平不高”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做的是,针对遗产税自身的特点,解决征管上的难题。

(一)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包括有形动产、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房屋等不动产、权益性资产等等,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首先,“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可见,遗产税的课征对象不仅包括境内财产,还包括境外合法财产,而境外财产分散游离于法律登记体系之外,不易征管。其次,我国没有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无形资产、权益性资产的登记均无法可依。遗产税的开征,需要国家逐步完善财产登记体系,建立一整套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一方面需要加大立法、执法效力,增强财产法规的约束力,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以激发社会成员进行财产申报登记的积极性。例如,韩国规定,遗产税自愿申报缴纳享有10%的抵免额。我国可以参考制定类似的遗产税抵免优惠鼓励人们生前登记个人财产,继承人自愿申报纳税。另一方面,辅之以必要的惩治措施。例如,“不登记即不受保护”,一旦居民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进行公证,将不受国家保护。endprint

(二)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遗产税的课征,合理的个人财产估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个人财产评估体系,不动产估价是按取得时付出的成本作价还是按市场价值,如果是按市场价值,依据标准又是什么;无形资产的价值如何计量,是按投入成本作价还是按产出价值衡量。笔者认为,开征遗产税,制定一整套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将是重中之重。我国可以参考资产评估体系建立个人财产评估体系。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国家征税机关的评估行为;组建自律协会进行专门的约束管理;形成个人财产评估资格认证体系;建立类似于资产评估机构的个人财产评估机构;还可以将个人财产评估研究学习工作纳入高等教育事业。

(三)遗产税外流问题

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弱,“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富人向不征遗产税或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转移财产避税;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避税等。因此,我国需要学习其他国家的反避税措施,结合国情制定相关政策,监督个人的财产转移情况。美国制定了财产信托管理细则,规定委托给信托机构的财产及收益都属于应纳遗产税的财产;开征了与遗产税配套的赠与税,防止税源通过生前赠予的方式流失;建立了“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保证财产的流转在国家监控范围。我国同样可以在遗产税开征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另外的,实行遗产税纳税人的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并以相应证件号码作为个人一生中唯一的证件代码;完善保险业、信托业的法律制度。开征遗产税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我国人民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不均;国家的财政债务依存度较高、地方债务负担重;国际化的趋势愈加明显——遗产税顺应了我国的经济现状,将促进社会公平、改善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刺激经济增长。当然,开征遗产税也会面临上述问题,需要我国不断弥补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经济法律法规等的漏洞,先试行后推广,逐渐完善的遗产税体制,将遗产税制纳入法律规范。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

参考文献:

[1]黄源.英美遗产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J].兰州学刊,2015年6月,第202页-208页.

[2]付伯颖.外国税收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3]劉娟.我国遗产税:国外经验与税制设计.安徽财经大学,2012年10月.

[4]陈雁峰.我国开征遗产税研究.安徽大学,2011年5月.

[5]梁国栋.我国遗产税立法的三大难题及其对策.中南大学,2011年11月29日.

[6]刘北辰.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J].纵横论税,2016年,第07页-08页.

作者简介:陈乐瑶,女,21岁,汉族,就读于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科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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