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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法律思考

2016-07-29毛阿玲

2016年25期
关键词:遗产税税制税率

毛阿玲

摘要:遗产税问题是我国社会上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遗产税的概念入手,把我国遗产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和与课税要件税率、免征额、扣除项目相关法律问题作为研究重点,并就遗产税配套制度建立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构成;要件配套制度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同时,收入差距也在逐步的扩大。为解决这一问题,遗产税的征收作为防止贫富差距悬殊的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公民关注。

一、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①

二、我国遗产税构成要件分析

(一)遗产税制模式

1、遗产税制模式的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大致存在三种税制,其中总遗产税制容易控制税源、征收阻碍小,税务行政管理较为简单,②但征税标准过于单一,显失公平;分遗产税制则综合思量到社会的各类情形,显得更加公正、合理,但其缺点也比较突出,难以确定继承人与死亡者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继承遗产的多少由此导致税收征收难度大;混合遗产税制表面上结合了二者的优点,但极易引起重复征税、加重纳税负担等问题,且在实践中采取该税制程序繁琐,技术要求高,征收成本大。

2、我国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基于我国的税收征管近况,采用总遗产税制最为符合。这是由于目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还不健全,例如家庭财产申报、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还比较落后,全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并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根本没有征收遗产税的经验,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在这种制度下开征遗产税,税制程序不宜繁琐,采用总遗产税制可以降低征管难度,操作简单,税收成本也相对较低。总遗产税制通过采用先征税后分割遗产的办法,大大降低了征管难度,并且有效防止了分遗产税制中继承人虚假分配遗产而造成的损失。

(二)遗产税税率的设计

1、有关遗产税税率的设计。税率是财税法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应征税额的大小受到税率高低的影响,同时税率也决定着遗产税的课税程度和纳税人的承担水平。遗产税草案中规定了遗产税的五级税率。

2、我国遗产税税率的分析。我国遗产税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原因有以下两点:(1)考虑到遗产继承所得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所以遗产税的税率应略高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才比较合理。③(2)但遗产税税率的规定标准也不宜过高,考虑到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以及征收的可执行性等问题,开征初期应当采取较低的税负结构,引导公民依法纳税。基于此,我国采用10%、20%、30%、40%、50%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是合理的。

(三)遗产税的免征额

1、我国规定的免征额。免征额是指财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所有金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把遗产税的免征额规定为20万元。

2、关于遗产税免征额的分析。遗产税免征额的确定,理当综合考虑居民的收入、消费程度以及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收入和消费程度差异,设立不统一的免征额,而不是国家一概而论,无视这些差异性的存在。通过规定扣除项目和免征范围,将遗产税免征额地方化,按照地方居民的消费水平制订合理具体的遗产税免征额。

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开征遗产税有着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征税对象主要针对那些高收入群体。基于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一般公民利益的税收目的,税收的征收面也应适当控制在1%-3%的范围内,根据社会科学院专家给出的数据,我国目前已经存在1千万个财产超过1千万元的富翁,基于此,将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规定为300万元人民币左右是合理的选择。

(四)遗产税的扣除项目

1、我国规定的遗产税扣除项目。扣除项目是指从应纳税的遗产总额中扣除的必要费用,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了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的范围。

2、关于遗产税扣除项目的分析。有关遗产税扣除项目中的第七项规定即关于房产的问题颇受关注,在遗产税的立法中我们要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效率公平原则。(1)对于留给继承人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房产可以免于征收遗产税,因为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存现状来看,对于普通工薪阶层而言,购买房产仍然是生活消费支出的全部负担所在,随着房价持续走高的趋势,存在背负巨额债务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如果对这样的房产征税明显与遗产税开征缩小贫富差距的初衷相去甚远。(2)对于已购买多套房产或者利用房产进行投资、交易买卖的人来说,这种消费已远超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基于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以及开征遗产税的功能,对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以外的住房应课征遗产税。

三、建立和完善遗产税配套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收入不公、两极分化问题日益严重,开征遗产税成为必然趋势,但是我国制度体系不健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建立和完善遗产税配套制度迫在眉睫。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孤立存在,而要与其他制度密切联系才能发挥其效用。遗产税开征亦如此,例如为与遗产税开征相配套,“《继承法》中应明确规定遗产的分割、继承应在缴纳税款后进行,并对法定继承中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予以详细规定,以便处理财产纠纷,有利于遗产税的监管。”④

(二)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有益于确定公民遗产的内容,防止公民偷税漏税,从申报的主体、申报的范畴、申报的受理机构、违反申报的责任制度几方面入手设计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三)赠与税的课征。为保证税收征管具有严密性及税收制度具有完整性,为了有效的避免财产所有人生前以赠与行为逃避遗产税,赠与税与遗产税必须同步开征,赠与税是基于遗产税的补充或者配套措施而设立的。

(四)完善金融实名制度。2000年4月1日我国就开始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它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金融实名制有助于查明公民的已有财产,起到防范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总之,开征遗产税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国制度体系不健全,遗产税起征点、免征额的确定不合理等,我们应该克服不利因素,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为遗产税的开征扫清障碍。(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

① [美]詹姆斯.美国式民主.谭君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843.

② 孙钰明.各国遗产税之比较.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2):43.

③ 娄爱花.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特区经济,2005(6).

④ 曹一鸣.我国财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参考文献:

[1]李伯侨,李广舒.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法律障碍.前沿,2012(22).

[2]王宇辰,任雪原.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2月(中)).

[3]倪素芹,赖俊.论我国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法制与社会,2013(13).

[4]杨卓.浅论遗产税开征问题.税务论坛.2012(13).

[5]曹一鸣.我国财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6]张莹,韩战杰.论财产税的相关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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