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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避免遗产税成为“穷人税”

2014-09-29刘鹏

新晨 2013年11期
关键词:高房价遗产税收入水平

刘鹏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业内专家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消息一出便引发广泛关注。虽然相关当事人表示否认,但“征收遗产税”再度惹来诸多议论。而今年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从社会长远发展来看,开征遗产税只是一个迟早的问题。一者,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遗产税;二者,从中国实际情况来看,开征遗产税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再分配财富、调节社会贫富分化的必须。

就此而言,遗产税并不是没有理论与现实的征收依据,更不是洪水猛兽。但不可否认的一个基本点是,遗产税是个“富人税”,在开征遗产税时,应尽量避免其成了面向穷人的“穷人税”。比如此前有80万元起征遗产税的说法,就明显不合实际。试想,高房价之下,一套房子动辄几百万是非常平常的事情。如果父母用尽一生之积蓄,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子,不仅交了契税、房产税等,留给子女时还得缴纳遗产税,其怎能算是民众之福?

此前,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就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比如起征点过低,造成了大量收入并不算高的工薪族成了纳税主体,而真正的富人却因为“收入很难核实”成了少缴纳者。同样的道理,遗产税的关键明显不在征不征,而在于如何征、多少起征等。比如就目前房价、经济发展水平、遗产普遍价值等情况而言,80万元起征明显是不合理的,甚至专家建议的500万元起征,在北京等高房价城市,也未必合理。

那么很明显,开征遗产税,一方面需要合理确定起征点,让遗产税真正成为合理化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的杠杆,避免其成为“穷人税”;另一方面,则需要有一个起征点的调整机制,像个人所得税一样,随着人们的收入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相应调整。

总之,开征遗产税之前,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遗产权是一个调节税、“富人税”,而坚决不能成为一个财政税、收入税和“穷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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