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努斯鲍姆基于能力理论的正义思想研究
2018-01-10郑琪
摘 要:玛莎·努斯鲍姆力图建构一种有关基本社会正义的理论,她更关注人性尊严、最低限要求和政治自由主义等概念,并详细列出了能力目录,把政治自由主义设定为研究目标。她的正义理论是通过能力理论彰显的,并以十种核心能力为主要路径。十种核心能力是构成有尊严的生活,或者说是构成“好生活”的重要要素。只有保证公民发展至少超出最低限的能力,人性的尊严才能够得到保障。
关键词:能力理论;社会正义;尊严
作者简介:郑琪,女,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外国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黑龙江大学专项资金人文社科规划资助项目“玛莎·努斯鲍姆实践哲学思想研究”,项目编号:HDRC201626;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资助项目“玛莎·努斯鲍姆‘好生活伦理思想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5-015HLJU
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6-0031-06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开始关注正义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驳倒了一些关于正义含义的说法后,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P156)。而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括”[2](P143)。不难看出,他们讨论的正义都没有离开个人品质。然而,自中世纪基督教伦理学消退之后,功利主义成为西方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派,影响至今。
功利主义的早期代表边沁主张“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正义是可以进行量化的界定,即如果行为后果给当事人带来的快乐总量大于痛苦总量,那么这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在他看来,功利主义就是要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直到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功利主义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的统治地位才受到了冲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思想。他认为每个公民都具有不可侵犯的平等的自由权利,功利主义所看重的牺牲少数人利益而获得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不正义的、不可取的。罗尔斯认为,人们因为合作会带来比依靠自己更多的利益而选择合作,但是每个人都希望在分配利益时获得较大份额而不想得到较小份额,因此社会分配原则是否公正就体现了这个社会是否正义,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即公平”。由于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德性,因此他的正义脱离了个人德性的范畴。他的社会正义理论是试图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理想社会制度。为了取消人们的不平等意识,罗尔斯设置原初状态,并假定“无知之幕”。他认为,在不知道自己的出身、种族、社会地位、智力水平和心理特征等的情况下,人们在协商订立契约时就能够在平等的前提下,选择比较公正的分配利益的原则。
罗尔斯正义思想的广泛影响也是在各国学者们不断质疑和讨论声中产生的。他的正义思想是一种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它超越了功利主义,为社会正义思想打开了一个新世界。但同时,他的正义思想也引发了激烈的社会讨论,涵盖了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哲学等很多学科领域。
在所有探讨过罗尔斯的社会正义思想的学者中,有两位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是极具影响力的,其中一位是在1998年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印度籍学者阿玛蒂亚·森,另外一位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人文与科学院院士玛莎·努斯鮑姆。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范式,也即“人类发展理论”,或者叫“能力理论”,也可以叫做“多元能力理论”。这种新的理论范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理论范式起始于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人在现实中能做到什么,又能成为什么?他们可以得到哪些真实的机会”[3](前言P1)。阿玛蒂亚·森把它称为“实质性自由”,是一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选择和行动的机会。
这一问题既简单又复杂,既迫近又遥远,既有现实性又有历史感。虽然这一问题是我们平时就会向自己提出的问题,但是能力理论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哲学史上很多伟大的哲学家和哲学流派如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亚当·斯密、康德和密尔等为能力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所有这些前人的思想成果又成为努斯鲍姆正义思想的理论源泉。
一、努斯鲍姆能力理论的正义思想
“从世界银行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这一新范式已经对研讨福利问题的国家机构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自1990年起,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办公室每年都会发布该年度的《人类发展报告》,能力理论的范式也由此影响到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这些国家得到启发,运用能力理论的方法去研究本国社会内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福利。现如今,只有屈指可数的国家尚未定期发布此类报告。”[3](前言P2)“除此以外,人类发展与能力协会已有来自全球80个国家的约700名成员,该协会在这个领域内的议题上推进了高质量的研究,由此可见人类发展与能力的理论已经并且能够作出有意义的贡献。”[3](前言P2)
最早把能力和正义联系起来的是阿玛蒂亚·森,阿玛蒂亚·森在经济领域发展了能力理论,而努斯鲍姆是在哲学领域发展了能力理论。
首先,努斯鲍姆的正义思想是以尊严和平等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无论是在罗尔斯还是在阿玛蒂亚·森的讨论中,包括努斯鲍姆本人在内,他们的正义思想都以平等为前提,稍稍不同的是,努斯鲍姆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具有不可侵犯的平等权利之外,她更突出人的尊严。
努斯鲍姆在《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一书中认为,人类要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政府就至少要保证全体公民的这十种核心能力至少在最低水平以上。她提出的十种核心能力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身体健全,感觉、想象和思考,情感,实践理性,归属,其他物种,娱乐,对外在环境的控制。十种核心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1)生命:正常长度的人类预期寿命;不会过早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前,一个人的生活已经降到不值得活下去的水平。endprint
(2)身体健康:拥有良好的健康水平,包括生殖健康;可以摄取充分的营养;有体面的居所。
(3)身体健全:可以在各地之间自由迁徙;免于暴力攻击(包括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有机会得到性的满足,并在生育事务上有选择的机会。[3](P24)
(4)感觉、想象和思考:可以通过充分的教育获得运用感官进行感觉、想象和思考的能力。
(5)情感:能够去爱、悲伤和愤怒等,不会因为恐惧和焦虑阻碍个人的情感发展。
(6)实践理性:“有能力形成一种人生观,进行有关生活规划的批判性反思。”[3](P24)
(7)归属:(A)能与其他人相处并共同生活,关心他人和参与社会互动;(B)被有尊严地对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侮辱。
(8)其他物种:关注与联系植物、动物和自然界。
(9)娱乐:“有能力去欢笑、游戏、享受休闲活动。”[3](P25)
(10)对外在环境的控制:(A)享有政治参与和言论自由等权利;(B)拥有平等的财产权、就业机会等,在工作中能够发挥实践理性,并形成有意义的建立在相互承认基础之上的工作关系。
在这十种核心能力之外,努斯鲍姆还补充了沃尔夫和德夏利特提出的“能力安全”概念。他们认为,“公共政策不能只向民众提供一种能力,而且还应该以一种民众未来可依赖这种能力的方式提供”[3](P31)。虽然安全是从属于第3个和第5个核心能力“身体健全”和“情感”的一个方面,但是他们更强调能力安全的客观性。
从努斯鲍姆所列举的十种核心能力不难看出,她不仅仅关注每一个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境遇,她还关心除了能保证人作为一个生命体的存在之外是否能够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这种尊严包括想象、情感、批判性反思、归属、娱乐和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在这十种核心能力中,她认为实践理性和归属具有架构性,只要保证了其他能力能够符合人性尊严的形式,那么这两种能力实际上就已经蕴含其中了。
以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方式实现这些能力意味着不仅仅是保证人们能够获得良好的营养和基本的健康条件,还应该在国家或政府提供的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之上脱离文盲或者半文盲的状态;积极主动地和自发地利用知识和理性进行文学、艺术、宗教实践;能够参与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不因为种族、性别、民族和宗教等原因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财产权利;与动植物和自然界能够和谐相处;自由地进行情感表达,政治意愿表达;能够享受娱乐所带给人的精神慰藉;能够与他人共同生活,关心别人的处境,拥有一种值得生活的人生。
努斯鲍姆在阐述她的能力理论时一直在强调她视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为目的而非手段,从这一点看她明显地借鉴了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思想。另外,她尊重个体并重视每个人的价值,不是把人看作淹没在整体之中的无差别个体,她关心每一个有感知力的生命个体(包括动物)的正义问题。她通过上述十种核心能力寻求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好生活”。也可以说,十种核心能力是构成有尊严的生活,或者说是构成“好生活”的重要要素。只有保证公民发展至少超出最低限的能力,人性的尊严才能够得到保障。当然,努斯鲍姆也一直在强调,她的能力理论并不是有关社会正义的完全理论,它没有解决分配难题,而只是为相对充裕的社会的最低限提供了具体的规定。能力理论是与社会正义密切相关的:“培育全体公民的这十种能力,是社会正义的一项必要条件。”[3](P29)
同时她也认为,能力目录需要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进一步具体化,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应由宪法体制给出,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应由政治原则给出。她明确反对把她的能力理论理解为一种世界主义,因为虽然她的能力理论包含了国内正义和全球正义的内容,但是她的立足点还是首先要先对自己的国家、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宗教以及家庭负责,而不是先对全人类负责。在她看来,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或者每个宗教都有其自身发展和存在的特殊性,整全性伦理理论的世界主义或者试图建立一个世界政府都是不可取的,它们都忽视了现代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所具有的多元性,而这种多元性恰恰是努斯鲍姆的能力理论所尊重和倡导的。
最后,努斯鲍姆的正义理论的最终落脚点是“好生活”。从努斯鲍姆的成名作《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和哲学中的运气和伦理》开始,努斯鲍姆就一直强调“好生活”具有脆弱性,她在后来的著作和论文中一直没有放弃对“好生活”的追求。“好生活”一定是有以尊严和平等为前提的,而且努斯鲍姆试图通过十种核心能力清单所体现的具体规定,经由能力理论补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而建构一种比较令人满意的社会正义理论。因此,努斯鲍姆的正义思想是以“好生活”为旨归的,她论证了“好生活”具有脆弱性的同时,她也承认“好生活”因为脆弱而美丽,“好生活”是一种人们一直寻求的,并以其自身为目的的那样一种生活。
二、努斯鲍姆的十种核心能力与《人权宣言》的比较
努斯鲍姆的能力理论也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和内容,她同意把她的能力理论视为一种人权理论,她以尊严为前提的正义思想与《世界人权宣言》所体现的内容有诸多相同之处。因此,比较它们二者的异同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能力理论的实质。她的十种核心能力与《世界人权宣言》有以下相同点:其一,它们都基于一种自由和平等理念的基础之上,都强调人人平等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迁徙、安全、教育、政治权利和闲暇等权利,都明确列举了以上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内容,并都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其二,它们都把世界上的人们看成是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和财产差别的能力和权利主体。虽然努斯鲍姆的十种核心能力没有明确列出该项内容,但是她一直以此为前提和基础,她的能力理论就是针对因为民族、性别、宗教、出身、国籍等方面的不平等和不正义而提出的解决路径。其三,它们都注重发展人的个性,给予个体价值以充分的肯定。虽然努斯鲍姆在阐述十种核心能力过程中省略了主语,但是它的內容却明显地体现了是以个体为论述视角,出现了“一个人”“个人”和“一种人生观”等表达方式。同样,《世界人权宣言》几乎通篇都使用了“人人”这样的词语,这里的“人人”不能简单理解为无差别的个体的通称,因为全文中还有将近20次使用了单数第三人称“他”。因此,可以说《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也是以个体为着眼点和立足点的,它是一个关注个体权利和生活状况的宣言。endprint
努斯鲍姆的十种核心能力与《世界人权宣言》的不同点:其一,二者试图解决的问题不同,而且努斯鲍姆的能力理论要比《世界人权宣言》晚了50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它们的关注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正如努斯鲍姆自己所说的那样,她的能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人权运动的有益成果,因此《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财产权和婚姻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在能力理论中体现。努斯鲍姆更多地关注人类核心能力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能让人类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最低水平,而不是人们应该享有哪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二,努斯鲍姆补充了有关社会和家庭内部的能力问题,是对《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安全、婚姻权利等内容的有益补充。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也提到了人身安全问题和婚姻自由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指出性骚扰、家庭暴力、性满足和生育选择权利等具体而迫切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表现了人类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进步意义。其三,能力理论强调个体的思考、情感和实践理性能力,这是对《世界人权宣言》中人人享有教育能力的拓展和延伸。努斯鲍姆对教育权利进行了深入的探索,认为教育权利能够保障个人像一个完整的人那样活着,而不是无法运用自己的感官进行阅读、想象和思考。另外,她也强调情感的重要性,情感能够保障个人在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下悲伤、喜悦和愤怒等。实践理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能力,它能保障个人具有规划自己未来生活的批判反思能力。总之,这些能力是寻求有尊严的生活的必备条件。其四,能力理论最独特也是最有争议的部分是关于发展与其他物种的能力,包括关注和联系动植物和自然界的能力。《世界人权宣言》是关于世界上所有人民的生而平等的权利,因此它一定是以人类为论述对象的。而努斯鲍姆认为所有有感知能力的生物都有正义的权益和有关正义的问题,因此她把认知障碍人士和动物的正义问题都包括进来,试图运用能力理论的路径予以解决。努斯鲍姆认为政府在解决社会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有权益都需要积极的政府行动,包括公共开支,因此所有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经济与社会权利。”[3](P47)
三、努斯鲍姆正义思想的理论特质
首先,努斯鲍姆正义思想所依托的能力理论是与阿玛蒂亚·森的能力理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理论,努斯鲍姆的能力理论具有清晰、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能够为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直接有效的参考。
努斯鲍姆承认能力理论至少应该有两种版本,一种是阿玛蒂亚·森的版本,另外一种就是她自己的版本。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会发现,两种能力理论的目标完全不同。另外,两种理论对哪些能力是核心能力的问题观点也不一致。阿玛蒂亚·森拒绝提供核心能力列表,“他的理由是合适的列表要依据具体的目的和环境而定,必须是公众论证和民主的结果,不是理论家可以提出的”[4](P57),而努斯鲍姆则提出了核心能力的内容,并列出了十种核心能力清单。虽然她承认世界上的人会因为国籍、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智力水平和身体是否健全等原因而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同,但是她坚持认为一定有一些相似甚至是相同的能力是作为有尊严的人都应该具备的,她把这些能力归为人类的十种核心能力。通过这样的归纳与总结,她发现在这十种核心能力中有的是与先天遗传因素有关,而有的却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水平以及社会制度息息相关。因此,努斯鲍姆希望通过核心能力清单为政府制定清晰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提供参考,以人类繁荣即“好生活”为目标,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超越最低限度的能力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正义。
其次,“能力进路和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之间的最大差异在于它的基本理论结构。和大多数社会契约教义一样,罗尔斯的进路是一种程序正义进路”[5](P57)。与程序进路不同,努斯鲍姆的能力进路是一种结果导向理论的进路。
程序进路注重的是程序的设计,只要程序确保正确或者公平,那么结果就应该相应地是正确的或者公平的。换句话说,程序进路的关注点在于程序本身,它对结果并不是那么关心。相反,结果进路是从结果出发,寻求能达到理想结果的程序,即便程序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和不同原因的变化而变化,但是结果依然是最受关注的焦点。
因此,可以说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进路注重程序是否正义,而努斯鲍姆的结果导向正义的能力进路认为,“最重要的是人们的生活质量,如果程序不能给我们一个与我们关于尊严和公平的直觉相一致的结果,那么,无论程序多么优雅,我们最终都将拒绝任何程序”[5](P58) 。努斯鲍姆用意大利面制造机器作了形象比喻,她认为判断这台机器到底好还是不好,并不是由这台机器有多吸引人、功能被设计得有多强大来决定,而应该由它所做出的意大利面好吃与否来决定,是必须要由宾客亲口尝一尝味道才能知道的,这就是结果导向理论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最后,努斯鲍姆的正义思想直面罗尔斯正义理论回避的三个问题展开论述。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这本书中提到了四个他的正义观难以处理的问题:“什么是属于残障人的(既包括临时性和永久性的,也包括精神上和生理上的)正义;跨国正义;对动物和自然界其他生物应该负有什么义务;为后代留下什么。”[5](P16)对于这四个难题,罗尔斯认为他的观念可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的,即有关后代的问题。努斯鲍姆也认同罗尔斯的这个说法,因此并未把第四个难题纳入她讨论的范围,而只是把前三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并把它们作为罗尔斯的三个悬而未决的正义问题。努斯鲍姆对罗尔斯的批评是这样的:
其一,任何社会契约教义都不会把那些严重的不健全和残障人包含进去,在最初的社会契约签订之时,有一些最基本的设定,如签约各方在身体和心理能力方面应该是大致平等的,这就把这些人直接排除在了参与政治选择之外,他们没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政治权利,他们的呼声也往往被人忽视。
其二,“契约模型特别适用于构建一个独立的社会,它被设想为自给自足并且独立于其他社会”[5](P13) 。但是,问题是现在的世界与以往已经截然不同,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系从未如此紧密,生活在这个“地球村”内部的人们也越来越相互依赖。因此,富裕国家与贫穷国家对资源占有和分配等不平等的问题,即跨国正义问题也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其三,社会契约论设定的签订正义原则的主体是具有理性的成年人,这显然就把非人类的动物排除在外,也可以说社会契约论在原初设计时就没有考虑非人类动物的利益。这个问题可能也是引起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努斯鲍姆认为动物的存在并不是人类世界的装饰,它们有它们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们也有追求符合它们生命体的“好生活”的权利,尽管它们的“好生活”经常受到人们的阻碍,但是仍然不能否认的是这个问题仍然是一个无法用社会契约论解决的正义问题。
参 考 文 献
[1]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務印书馆,2009.
[3] 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4] 王国豫、荆珊:《从诗性正义到能力正义》,载《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1期.
[5] 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陈文娟、谢惠媛、朱慧玲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 付洪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