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超载行驶酿事故
2018-01-09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建军
文/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图/徐建军
酒后驾车超载行驶酿事故
文/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图/徐建军
酒后驾车、超载行驶、操作失误,接连违章酿成了成自泸高速公路“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7人死亡、23人受伤的惨剧。
2013年12月8日,成自泸高速公路仁寿县境内发生一起17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经过
2013年12月8日9时许,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6832罐式挂车在宜宾福溪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装载31.71 t粉煤灰,9时45分该车通过宜宾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设立的南广路超限检测站,经检测车货总重为55.05 t,符合检测标准和误差范围,被登记放行。11时许,该车到达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村6组土地堂附近,在何强所设的粉煤灰加注点再次向罐车加注粉煤灰40余t(发生事故后计重,粉煤灰重73.98 t),12时9分通过宜宾北收费站进入内宜高速公路。13时许,在内宜高速金秋服务区休息吃饭,王正喝了约2两白酒,然后让儿子王为驾驶货车转成自泸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自己在车上睡觉。在距离案发现场10 km左右的地方,王正睡醒后重新驾驶货车。
当日15时许,号牌为川QQ2273的别克牌轿车因单车事故侧翻于成自泸高速95 km处的应急车道上。15时20分许,省高速交警支队成自泸一大队民警带领协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在后方来车方向300 m以内设置了锥形桶警示标志,在300 m至500 m之间分别放置有“前方事故”“限速40公里”等提示牌,协警李小鹏和管护人员唐铭一起通过手势指挥途经车辆缓慢通行。经查,现场交警处置情况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有关规定。
15时50分许,王正驾驶货车行驶至距离川QQ2273轿车事故发生点约400~500 m远时,就已发现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减速行驶措施,在距离事故发生点约100 m远时,王正才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致所驾货车连续碰撞前方正在缓慢行驶的其他车辆,并起火燃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1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性质
调查认定,成自泸高速公路成仁段“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正酒后驾驶不符合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在行驶中操作失误,致使所驾车辆连续碰撞前方车辆。
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工作,并违规购买伪造的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致使川AL3060罐式货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车辆制动性能降低;对川AL3060罐式货车超载行为失察。
其次是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对何强在方水村6组土地堂附近设立的粉煤灰加注罐的使用情况没有进行深入排查,没有发现何强利用粉煤灰加注罐为已通过南广路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的粉煤灰运输车辆提供再次加注,逃避超限超载检测行为等非法经营活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未有效督促象鼻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第三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力,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未有效督促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进一步严格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实施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全面深入排查,及时查处、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真正实现把安全生产监管重心放到基层一线。
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积极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加大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力度,切实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编辑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