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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重伤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

2018-01-09孙安弟

劳动保护 2017年6期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保险死亡率

文孙安弟

正视重伤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

文孙安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安全生产摆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多年“双下降”。但也要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地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必须以改革筑牢安全的根基,为人民群众构筑一张安全防护网。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已与发达国家并列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统计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由2010年的1万0 616人,下降到2015年的5 982人,累计下降43.7%;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010年的2.13下降到2015年的1.071,累计下降49.7%。比较近年来各主要发达国家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致命伤害)率情况:美国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3.57;日本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1.986;德国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1.93;英国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49。我国的劳动人口众多,死亡的绝对人数较这些国家多,但相互可比的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我国为1.071,仅次于英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按“十二五”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的幅度,可以预计到2020年,仍能保持在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较低的国家行列。

就业人员重伤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缺失

1950年5月,我国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1人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厂矿行政应填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表》。1956年,国务院通过并发布了由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制定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7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国家对就业人员伤亡报告和调查处理统计一直都有明确的规定。纵观历史,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重伤人数的统计数据少于死亡人数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出现,虽主管部门上下都认为是不正常,但却一直没有改变。

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人数的确定,除了当场死亡人数外,还包括火灾和交通事故中受伤者7天内死亡、其他事故中受伤者30天内死亡人数,超过7天或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中国工伤保险和国际劳工组织都规定死亡人数为事故发生后1年内死亡。这是工伤保险统计死亡人数要多些的一个原因,也有一些事故发生一周或一月后死亡人员被列入重伤范围。

在中国,损失工作日超过1日,少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为轻伤,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为重伤,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口径为损失工作日超过3日计为非致命伤害事故;德国以超过3日计为非致命伤害事故,美国以超过4日计为非致命伤害事故,日本以超过4日计为非致命伤害事故。从非致命伤害事故角度看,我国的规定更严一些。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也是理事会政府组常任理事国。自1971年我国恢复国际劳工组织合法席位以来,从1983年至今,每年均派代表团出席该组织会议,并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和技术合作方面的活动。从1993年开始,我国每年均按要求向该组织提供我国经济活动中职业伤害情况统计数据,并刊登在该组织出版的《国际劳动统计年鉴》上(见表1)。

机构改革后,从1998年至2002年,提供的统计数据被简化为没有按行业分类的职工伤亡总人数。从2003年至今,则没有查到中国的事故伤亡人员数据。《国际劳动统计年鉴》是国际劳工组织定期出版、并全面反映世界各国经济活动中劳工状况(包括经济活动人口、就业、职业伤害等九大类内容)的一本权威性刊物,全世界有198个国家(地区、领地)的相关统计数据均详略不等地刊登在该刊物上。我国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缺失,不利于国际社会对我国生产安全状况的了解。

目前,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统计在《中国安全生产年鉴》上公布,而国际上称之为的非致命伤害(我国以往向外公布主要是重伤),自2003年以来我国就没有统计公布。

事故造成人员重、轻伤,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和家庭所遭受的损失,由于面广量大,绝不亚于死亡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从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的死亡和非致命伤害(相当中国重伤和轻伤)的比例多达 1∶113至 1∶1600(见表2),也就是说1个死亡人数就有113~1600人受伤,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大国,首先理清重伤数量,这也是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

表1 1993—2003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统计表

表2 近年来各国致命伤害人数与非致命伤害人数比例及10万就业人员死亡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工伤人数数据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保险部门,每年对工伤保险伤残人数等也有公布: 2010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亿6 161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14.1万;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41.9万人。

2015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亿1 432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07.6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4.2万人。

2010年及2015年,当年评定伤残人数为41.9万人及54.2万人,反而有所上升,主要是扩大了参保人数5 271万人因素,万人伤残率略有降低,并未像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那样有明显下降,所以在工作中受伤,特别是重伤,需引起全社会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视。

数据分析与估算

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的年度工矿商贸死亡事故死亡人数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数据分析得出:2010年就业人员为4亿9 840万人,2015年就业人员为5亿5 854万人。其覆盖面分别远大于同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0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亿6 161万人,201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1 432万人。同年全国就业人数与参保人数之比分别为3.08倍和2.6倍。问题在于大部分就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受伤情况无法在上述数据中反映出来。

为估算全国受伤人员,按同年评定伤残人数与参保人员比例,估算出2010年就业人员伤残人数约129.05万人,以及2015年就业人员伤残人数约140.92万人,去除不属于工矿商贸事故中重伤统计要求(比照工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低于105天伤残等)的人数,估算出2010年就业人员重伤人数约65万,2015年就业人员重伤人数约70万。而从2010年与2015年估算就业人员重伤人数看,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上升。

重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是解决隐患、发现隐患的重要手段,是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技术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目的在于了解重伤事故发生概率并分析原因,预防重伤事故再次发生;同时也是事故预防范畴的关键环节。重伤事故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详尽程度,一定程度会决定本地区或行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对事故后续研究的效用。据此,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工伤保险部门互相联手信息沟通,取得重伤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和工伤保险范围扩大,以及工伤预防工作的双赢,将《意见》落到实处。

孙安弟
原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原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高工,著有《中国近代安全史》等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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