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人牛凤祥的工伤维权路
2018-01-09张志友徐建军
文/张志友 图/徐建军
尘肺病人牛凤祥的工伤维权路
文/张志友 图/徐建军
没有劳动关系证明的采煤工人牛凤祥,历经2年多的上访、仲裁、诉讼,终于等到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判决,却因一场车祸失去了生命。牛凤祥案件的代理律师张志友应本刊之约,详细介绍了这个案件的情况,并以此为例,提出了我国职业病工伤认定、赔偿中的不足。
牛凤祥“感冒了”吗
牛凤祥,去世时刚满50周岁,河北承德滦平县人,1995年6月至2010年2月在北京市房山区的瓮窑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0年2月,北京市政府整顿关停房山区的小煤矿,牛凤祥所在的瓮窑煤矿也列入关停煤矿名单,2010年春节前夕,牛凤祥放假回到了河北老家。
春节过后,牛凤祥就开始出现咳嗽、发烧等感冒症状,牛凤祥和家人都觉得是老家天气寒冷,得了普通的感冒,也就没有太在意,只是偶尔吃一些感冒药,这些“感冒”症状有时候也能得到一些缓解。这样断断续续的“感冒”持续了两年多,两年来,牛凤祥为了治疗“感冒”,在乡卫生所不断地打针、输液、治疗,可病症始终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到了后期,牛凤祥感觉浑身没劲,有时候呼吸都很困难,这时候才意识到,这场“感冒”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2012年5月,牛凤祥来到了医疗条件相对好些的滦平县医院,经过医院深入的检查,医生最后得出结论,牛凤祥得的并不是感冒,而是尘肺病。牛凤祥在煤矿工作了十几年,当然知道得了尘肺病意味着什么,如果不尽早治疗,这个尘肺病可以要了他的命。
2013年农历新年后,牛凤祥的病情开始恶化,不得不住进了条件更好的承德市附属医院。为了“保命”,他又转到条件更好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牛凤祥被诊断为尘肺病,并发隆气胸、胸腔积水。为了导出胸腔的积水和积气,医生不得不在牛凤祥的腹部开了道口子,并插入了引流管。从此,牛凤祥不管到哪里都要拎着这个胸腔引流器。虽然被确诊为尘肺病,医院却拒绝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因是牛凤祥没有曾在煤矿工作过的证据。
迟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牛凤祥患病后,原本有积蓄的小康之家变成了欠有8万多元外债的贫困之家。为了拿到“保命钱”,牛凤祥和妻子开始了上访路。
牛凤祥所在的煤矿在关闭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牛凤祥进行体检,导致牛凤祥的尘肺病被“隐藏”起来。于是,牛凤祥找到负有监管责任的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监局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已经把他的问题转给了区政府,区政府把牛凤祥安置在了良乡医院。
牛凤祥需要享受工伤待遇。首先,他必须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就必须拿到他的职业接触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2014年7月,牛凤祥再次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安监部门督促煤矿,为自己出具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或者安监部门核实后直接做出评定。这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安监部门对牛凤祥的申请作出答复:“煤矿井口已被封闭,工作场所已无工作人员,经与开办单位核实,该矿关闭时也未向其移交相关的职业病管理资料。另外,要求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出评定的主体为职业病诊断机构”。牛凤祥的申请再次被拒绝,牛凤祥将安监部门告上法庭,可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安监部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做法并无不当之处,驳回牛凤祥的诉讼请求。
上访之路、行政诉讼均告失败后,牛凤祥决定通过民事程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来证明自己在煤矿工作多年的职业史。可劳动关系的诉讼也并非一帆风顺。
2014年2月,牛凤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自1995—2010年与北京瓮窑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收下了牛凤祥的材料,没想到,几天后,电话告知他去领取的案件材料竟是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但律师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存在时效问题,仲裁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
牛凤祥拿着不予受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煤矿的劳动关系,法院受理了该案。可法官告诉牛凤祥,案件虽然受理,但由于煤矿无法联系上,只能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公告不仅要交几百元的费用,还要等上几个月才能开庭,又没有别的方式送达,也只能接受公告方式。
2014年9月,是牛凤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开庭的日子,由于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令安监部门和法院都无法找到的煤矿,在开庭当天居然委派专业律师出庭。
牛凤祥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是煤矿办理的暂住证和证人证言。法官在向暂住证办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牛凤祥的暂住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采纳。牛凤祥主张1995—2010年与瓮窑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法院查明,瓮窑煤矿自2003年开始成立,最终法院确认了牛凤祥自2003—2010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牛凤祥拿着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再次来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朝阳医院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和岗位,作出职业病诊断:“煤工尘肺Ⅲ期”。2014年12月18日,牛凤祥拿到了期待已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并不是工伤证,律师“残忍”地告诉牛凤祥,最后获得赔偿恐怕还要走很长一段路。律师拿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牛凤祥认定工伤。2015年2月9日春节前夕,牛风祥收到了工伤证和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牛凤祥的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一级。
再次诉讼 索赔工伤待遇
牛凤祥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也做了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级伤残可是要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相当于有了“铁饭碗”。牛凤祥本应该为此高兴,可是煤矿从未给牛凤祥缴纳过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支付,只能由煤矿自行承担,可煤矿已关闭,怎么可能会按月支付牛凤祥伤残津贴,想到这个结果牛凤祥高兴不起来。
煤矿虽然关闭,但是煤矿的法人主体资质并未注销,煤矿不支付工伤待遇,律师只能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旧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不受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矿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法院依旧只能公告送达。
等了2个月的公告期满开庭,2016年4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1.煤矿支付牛凤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3 900元;2.自2015年9月起,煤矿按月支付牛凤祥伤残津贴3 459元。
判决生效后,律师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后,牛凤祥听到最多的就是法官说的“等”,可身患重病的牛凤祥等得起吗?
2016年5月11日,律师接到牛凤祥妻子的电话得知,当天,牛凤祥包车从河北老家来北京复查治疗,在路上,与一辆渣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凤祥身体多处骨折,受伤严重,已送往密云区医院治疗,但情况不容乐观,牛凤祥命在旦夕。
2017年2月3日,牛凤祥去世。几天后,牛凤祥的妻子也收到了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由于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牛凤祥到死也没有领到工伤赔偿金。目前,律师已经以牛凤祥的妻子和女儿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牛凤祥工伤保险待遇。
维权难在4点
牛凤祥职业病工伤赔偿案件,维权如此之艰难,分析其原因,律师认为在于以下4个方面:
第一,工伤认定、索赔程序过于复杂。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材料。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工作岗位提出质疑,劳动者则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确认。根据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在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有除外情形,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设计,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往往就需要近1年的时间。在牛凤祥案件中,由于牛凤祥无法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材料,就需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经过9个月的诉讼最终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经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等级确定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只能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工伤待遇,再经“一裁两审”,最终获赔。
我国法律目前设定的职业病工伤认定、索赔程序过于复杂,无形中给工伤职工维权设置了障碍,加大工伤职工维权的时间成本。
第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交以上材料。第四十八条规定,无用人单位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调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调查后作出评定。在牛凤祥案件中,牛凤祥多次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投诉举报,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却以“煤矿井口已被封闭,工作场所已无工作人员”为由推脱,牛凤祥不得不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作岗位。
第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材料大多由用人单位保留,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供以上材料,便于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交以上材料。
在牛凤祥案件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瓮窑煤矿,虽然被关闭,但其主体资格并未注销,仍然有义务提交牛凤祥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材料。但瓮窑煤矿却以煤矿已关闭,相关材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交;牛凤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也无法联系瓮窑煤矿,最后不得不公告送达起诉材料。然而,开庭时一直无法联系的瓮窑煤矿却委托专业律师到庭应诉。为了进一步拖延时间,一审判决做出后,瓮窑煤矿继续上诉,但在开庭前却又撤回上诉。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也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第四,先行支付制度至今仍是一纸空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认定工伤前基本医疗保险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催告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2012年5月,牛凤祥被诊断患有尘肺病,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尚不足以致命,然而高额的治疗费,牛凤祥倾家荡产也无力承担。牛凤祥所在的瓮窑煤矿已被政府关闭多年,但至今未吊销营业执照也未办理注销手续。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牛凤祥不具备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条件。虽然注定无法通过法院执行获得工伤赔偿,但只有法院出具终止执行文书才能申请先行支付。
编辑 包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