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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

2018-01-05潘玥孙艳朱琳严敏仝爱华

市场周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宿迁市权益金融机构

潘玥 孙艳 朱琳 严敏 仝爱华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及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重视金融消费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人也更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本文主要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通过对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展开调查分析,分析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展的情况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同时通过研究他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及教训,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及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更优质的保障。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10-0147-02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愈演愈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知情权。但是金融消费者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划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畴现今仍然没有列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展开调查分析,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逐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信息安全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金融机构应当充分保证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的合法权益;在内部管理中,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从而将金融机构自有资产与金融消费者个人财产合理规划区分,避免使客户的利益遭受损失。金融机构还应当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规避信息泄露风险,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当金融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咨询相关讯息时,金融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简明易懂的信息,并如实告知金融消费者其有意向购买的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是金融机构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的体现之一。在交易过程中,应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想法,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强制买卖,不得订立“霸王条款”或附加条款恶意推销本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误导信息使其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产品交易时,不得设置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条款,金融机构在交易合同中不得单方面制定有关限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或刻意增加金融消费者责任的条约,不得阻挠其寻求法律保护,当金融机构的有关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金融机构不得故意推卸责任、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责任。

二、 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更全方位地了解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本项目小组从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了解程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认识情况等方面设计了调查问卷。并针对宿迁市金融消费者进行了线上调查,得到了有效问卷118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金融产品的了解程度

在对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线上调查中,主要类型如图1所示。其中,52.54 % 的消費者不太了解金融产品, 30.51 % 的消费者了解部分的金融产品,5.08 % 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非常了解,并且自己也在购买金融产品用于理财。然而,还有11.86 % 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完全不了解,如图2所示。

由本次对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调查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区域、收入、文化程度、职业上的差异会对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需求及对各类金融知识的掌握程度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农民、失业人员等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低的人群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缺乏认识,不懂得如何利用金融产品进行理财;而学生、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等消费者,由于受教育程度较高,拥有一定闲置资金,所以能够有效地利用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仍需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整体的金融知识水平。

(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

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如图3所示,38.14 % 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2.54 % 的消费者经常会受到侵害,26.27 % 的消费者从来没有受到侵害,而33.05 % 的消费者表示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对于违反金融消费者选择意愿方面所规定的条款偏向银行,不利于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在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一些银行强制要求客户办理借记卡,或者在金融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了其他业务;金融消费者通过短信可以获知其银行卡资金的流动情况,所以普遍存在开通短信服务的情况,但是银行有时会在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收费涨价的决定,且收费不提供发票;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受到侵害,却没有有效的途径去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的纠纷愈来愈严重;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包括金融诈骗等在内的严峻问题,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从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来看,行业内存在着的不规范与不合理行为,以及金融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薄弱,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

(三)金融消费者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情况

在遭遇侵权行为后,金融消费者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面临的困难,通过调查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如图4所示,12.71 % 的金融消费者觉得维权没有困难;72.88 % 的金融消费者因为不熟悉相关法规,所以维权困难;36.44 % 的金融消费者举证困难;70.34 % 的金融消费者认为程序复杂、时间过长;44.07 % 的金融消费者认为耗费金钱、维权成本高;剩余金融消费者还认为维护自身权益还面临诸多其他困难。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人往往不会去采取积极的措施维护,这也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完善有关。

(四)金融消费者对权益保护的认识情况

如图5所示,73.73 % 的消费者认为应加强立法、加强监管;68.64 % 的金融消费者认为信息应该公开透明、享有知情权;而36.44 % 的金融消费者不知道存在权益保护的途径;更有13.56 % 的金融消费者不知道有权益保护,认为不可能会有保护。从这个调查结果可以反映出:国家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应该注重加强和完善,提高金融消费者对国家立法保护措施的信任度。

三、 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宿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主要表现为:收费不透明、不公开、依据不充分;风险披露不够、宣传渠道虚假;不规范的权利义务变更信息披露方式。相关银行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故意将理财产品宣称为定期存款,将红利解释成利息,不将风险信息披露给客户等。

(二)金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商业银行收费的多、杂,不合理在近些年来越来越严重,尽管相关监管部门多次下发批文勒令商业银行规范,其收费冲动的趋势只增不减。具体表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对于違反金融消费者选择意愿方面所规定的条款偏向银行,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另外,商业银行在设立收费项目时,过于随意,且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消费者对银行收费标准的规定缺乏话语权和知情权。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滞后

法律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相关立法部门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金融立法缺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举证责任规则不完善致使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信息披露和监管滞后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虽然日趋规范,但还是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金融消费者因文化程度高低、金融产品专业知识充足与否等原因,且随着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领域新兴技术不断革新,金融消费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较为被动、没有充分话语权,弱势地位特征非常明显。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素养具有显著差异

市场中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服务过程时,因遭受互联网技术冲击等原因带来的各种侵权行为,故维权现象逐步出现。金融消费者素养与家庭收入、对金融知识掌握程度、受教育程度、区域等因素有关。金融创新高速发展,金融消费者素养需跟紧金融创新步伐。

四、 更好地促进宿迁市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强化金融知识普及与教育

宿迁市各个监督管理部门、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应该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知识教育讲座、组建金融消费者互助学习社、按时发布相关金融咨讯、定期组织与金融教育、培训有关的活动、对金融消费者提供长期有效的金融信息。此外,应当积极主动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以及提供金融信息的外部支援,从而达到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目的。

(二)加强金融机构自律意识,严格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宿迁市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机构内部建立起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此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健、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有效知情权,同时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当加强防范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误导金融消费者消费的可能,以逐步降低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伤害。

(三)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相适应原则

必须全面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并根据宿迁市金融消费者的类型将金融消费者进行适当分类,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类型及其能接受的风险范围等因素。并且,加快新兴技术与金融机构的科技融合与创新,达到缩小技术冲击的时差目的,有利于信息充分披露,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从而实现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相适应。

(四)保护合法权益的具体做法

我们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不应该沉默,而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利益,具体做法如下:与金融机构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张志娟.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M].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10(7):56-59.

[2]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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