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影像学专业在诊断学基础教学过程的探讨
2018-01-03张小欢
张小欢
摘 要:文章致力于探讨临床医学专业医学影像学诊断学基础教学过程优化的效果。在临床医学影像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在传统的教学方法基础上,优化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观察此专业学生的教学质量的改变。在实施优化的教学法学习后,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提升考核合格率,值得推广。
关键词:诊断学基础;医学影像学;微课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R-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8-09-12
影像诊断学就是以影像的方式显示人体内部结构的形态,实施以影像导向的介入性治疗的一门学科,是反映人体解剖、生理以及病理过程,也是当代医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1]。另外,医学影像诊断学自身的专业知识,涉及的学习内容十分广泛[2]。为提升诊断学的教学质量,应在原来傳统的教学方法基础上,优化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过程。
以往教师在进行临床医学影像学专业的教授过程中,采用常规教学法,即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按照一定的授课进度和要求向全班学生传授统一的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的开始和终止有统一的时间规定,教师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反馈控制整个课堂的节奏。而现在,在课堂讲授的基础上进行极大的改革,即所谓的优化教学方法。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转变观念,实现以教师为本位转向以学生为本位,摆正教师和学生两大主题的位置和关系,实现以学生为主体,同时不否认教师的引导性。二是精心设计教学,实现从教学设计向学法设计的转移。仅仅重视教学已不够,教学的过程是对学生学习目标、内容、方式、评价等方面精心设计,即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设计。如采用微课教学法。首先,在上课之前,教师根据教学大纲以及临床中的实际情况,把有关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知识碎片化、场景化,对其进行重新的排列组合,制作微课视频,并将时间控制在15~20min。如在进行与教学内容有关的临床操作时, 教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学生从旁观察和学习,感知有关操作的流程,同时告知学生应该注意的事项,在观看3~4次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动手操作,在操作结束后进行总结,以便在以后的操作中加以注意。其次,上课时,将事先制作的微课视频在课堂上播放,然后对视频中的一些细节进行点评,同时回答学生在前期的情境学习和实践操作中的疑惑,使学生可以尽快地消化知识。在微课学习后,要求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和相互交流。最后,在微课教学结束后,学生需要在临床上抓住机会,根据自己学习的知识进行实际的操作,对自己微课视频学习中的内容进行巩固,提升其实践能力。另外,对于自己不十分熟练的部分,可再次研究微课视频,并及时请教。三是开放课堂教学,变刻板为活化。课堂教学的开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材的开放,以课本为蓝本,不拘泥于课本。因医学的特殊性,光看书本学不会治病救人,学不会创新活用。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各类会议培训资源,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并提出一些令目前医学界仍然束手无策的问题供学生讨论,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创新精神。另一方面是教学过程的开放。以往的教学过程是预先设定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当通过与学生的互动,产生新的问题时,应该开放性地就问题展开讨论,鼓励师生互动中的即兴创造,从而超越预定的教学目标。
在实践操作优化教学内容,针对影像学专业的特殊性,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重点讲解重点、难点、要点,要从病理、解剖、影像表现、临床应用等方面通透地讲解,使讲课的内容和临床实际更加符合。比如,在讲解“肺和胸膜的体格检查”时,除了讲解检查方法和临床意义,还联系局部解剖,讲解该部位常见疾病的X线表现,使学生从根本上理解和掌握。
此外,教师在优化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逐步优化考核方式。以往多采用笔试的方式,对理论知识进行考试,而目前除了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进行考核,还要考核学生的实践操作和知识应用能力,同时密切注重课堂中学生的互动和思维的拓张等综合素质的考量。
影像诊断技术在临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临床工作的诊断效率和诊断准确率获得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成为各医院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因此医学影像学学生进行学习的过程中,学生需要更为严谨和认真。诊断学基础的学习是学生进入临床之前的一个过渡阶段,是将自己在之前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的过程。以往,影像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诊断学基础时,教师多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也就是安排学生跟着老师进行有关的学习和操作,整个学习过程针对性不强,一般在学习结束之后,学生并没有学到相对系统的知识,教学效果不是十分的理想。通过优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评价,促进学生学习的全面性,在提升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晋 瑞,杨全新,陈 欣,等. 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医学影像学实习小课教学最优化多种教学模式比较[J].卫生职业教育,2016(13):83-84.
[2]李 其.医学影像学实习小课教学最优化中多种教学模式的探讨[J].中国卫生产业,2017(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