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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的妇女角色分析

2018-01-01何永松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换届选举村干部选民

何永松

(贵州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连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组织载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必先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便为村级治理提供得力干将。村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同组成,并经由民主选举产生,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初选(候选者)还是终选(胜选者),如果选举满足不了选民票数和同意票数“双过半”的要求,选举结果就无效或再次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广受关注,“众多的研究成果分别从选举制度、乡村权力结构、乡村传统文化、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流动、宏观体制与政策等方面,多角度、多方位对影响选举的相关因素作了分析”[1]。村干部何以难选,妇女选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角色与影响仍有待深入分析。回顾“近三十年来,妇女在村庄治理中的参与状况并不乐观,特别是在村委会中所占比例极小,影响了女性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农村治理中的男女平等”[2]。鉴于此,本文分析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为逻辑,以便够掌握妇女的真实想法,并为农村妇女进一步向理性选民转变提供建议。

一、性别平等是妇女参与选举的权利保障

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妇女推动了慈善事业或社会福利改革的进程,并得到了持续的强化,可以说,“女性使她们的慈善活动永久化和制度化的努力,以及她们对这种活动社会含义的看法,直接影响了进步时代行政国家的崛起”[3]。作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妇女参政意愿的表达及其参与政治生活的必要性不容置疑。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不管是任何人,也不论从事怎样的职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拥有相同的政治权利。《选举法》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更是直接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指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同样做出了这样的说明……表明妇女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不可轻视,妇女的选举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干涉。

妇女有权参与一切政治生活,代表妇女群体应参与政治生活。从选举活动来看,只有保证性别平等,才能保证妇女的政治(选举)权利,否则,性别差异就会出现,妇女的合法诉求也将难以兑现。性别平等具有规范的制度依据,更是妇女权益保护或为权利而辩的保障。

二、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现实问题:基于黔东北三个行政村的调查

为深入研究选举工作,掌握选民的选举意愿,研究以第十届黔东北S县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例,对D村、T村和Y村的村委会选举进行跟踪分析。三个行政村位于大山深处,D村和T村属于深度贫困村,当地条件相对落后,加快发展与转型依然是今后一段时间的选择。调查发现,仍有部分农村妇女不够珍惜个人权利,对待选举的态度并不积极。

(一)部分妇女参与选举的愿望不强,认为自己不必过多介入村委会选举

部分妇女不愿参与选举的现象长期存在,男子主导村干部“合适人选”的现象较为明显,甚至在不尊重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就做出选举决定。部分妇女对男人主导选举之举并无抱怨或异见,而是将其作为“男人的事”来对待,妇女明显淡化了村干部选举中的参与意识。在当地,一些妇女选票由男人填写,如果青年人在外务工,选票则由长辈男人填写,其间,填票未必征求老太太或儿媳的意见,不少家庭仅参照儿子的看法。男子不同程度地影响候选或选举结果,妇女不愿“掺和”男人的事、不愿打破男子主导选举的“常规”相当普遍。

(二)部分妇女缺乏对选举权利的深刻领会,选举时几乎不愿将自己作为选举对象

《选举法》指出,“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指出,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当地在村宣传栏或村民集中进出点公布了选民名单,张贴了选举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并逐户发放了选民证,包村干部和村干部也向选民做出了相应的解释。镇级层面成立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也会在选举期间反复强调,“男女选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选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可以选他人也可以选自己”,提醒选民至少要选出一名妇女委员。只要发放选民证,就表明妇女拥有了法定的选举权利,当谈到妇女可选自己时,一些人依然会怀疑自己的被选举权利,谁都不愿当选,部分妇女之间相互告诉对方不能给本人投赞成票。为达到有效要求,又不得不推选一名妇女成员,一些人当选的妇女委员选举结束后却未必参与有关工作。

(三)部分参选妇女在“熟人圈子”中筛选,能力并未被视为重要的参照因素

即便个别妇女参与选举,也未完全考虑选举对象的能力,而是随意确定人选。妇女对村民的了解程度有限,不一定掌握对方底细,相比之下,对打过交道的群众有一定了解,选举时往往侧重于推选熟悉的人或根据直观感觉推选,淡化了对能力的参照。中青年妇女结婚后随夫外出时间偏多,或留守在家照顾小孩,部分村民似乎成了家门口的陌生人,因相互之间不够熟悉,最终倾向于选择熟悉的人。有的妇女为了不得罪认识或熟悉的人,经过“平衡考虑”以后,将所有候选人都投成同意票,这已经违背了差额选举的要求,也忽略了干部选举的目的和要求。

(四)部分妇女委托其他选民填票,包括选举对象都让对方随意填写

在确定选举对象时,部分妇女的考虑并不成熟,甚至在委托过程中由其他选民随意填写。即便男人不在家,一些妇女也不参与投票而是随意委托其他选民随便填写。个别中高龄妇女不识字,如果家中无人参与选举投票,同样委托其他选民填写选票。在委托他人填写期间,不会主动提出选举意愿,基本上都让对方随意填票,选举结果仅仅代表的是他人的观点,个人最真实的愿望无法体现。还有的妇女不愿参与投票,认为“选举是一伙人又要推选谁”,按预期计划“彩排演戏”,故而随意找人投票。

为保证选举结果符合预期票数要求,个别参与妇女似乎只是为了完成任务,明显缺乏个人的主见。一些妇女的举动深受传统行为观念(比如做家务、带小孩)的影响,“传统社会角色的惯性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偏好、选择、程度等”[4]。部分妇女往往选择回避投票选举,能参与投票选举的妇女选民数量有限,不足以体现出妇女群体的作用或影响力。

三、“选不出好干部”:部分妇女对村委会选举的认识偏见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选民如果不能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性,随意对待选举的态度,必然会影响选举的最终结果。调查发现,部分妇女不重视其选举权利,对选举的认识不够深刻,其中,还不乏一定的偏见。

(一)部分妇女忽视自我,消极参选对选举结果造成的影响,转而指责其他选民的选举

在选举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选举结果符合是否共同预期,与所有选民的共同参与和投票情况紧密相关。如前所述,有的妇女参与选举的愿望并不明显,抑或随波逐流,将选举视为“不相干的事”,因自我参与不足,选举水平将明显受到困扰。妇女参与选举是权利的体现,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也是允许的做法,但完全由其他选民随意填写选票,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不尽人意,与所有选民的参与密切有关,成功选出心目中的“好干部”,离不开妇女理性地参与投票。妇女不能理性地表达选举立场,缺乏合适人选的考虑,男人主导的选票未必符合期待,选举结果公布后,有的妇女还冷嘲热讽当选对象,虽然选民期待过高是一回事,但部分妇女随意投票的行为也是一个关键的致因。有的妇女不关心干部选举,反过来还责怪其他选民的偏好影响了选举结果,极大地淡化了自我角色的扮演与作用的发挥。

(二)有的妇女尚未充分掌握选举过程中的是非信息,无理无据质疑村干部选举上演“过场秀”

少数妇女并未积极参与选举,也未掌握更多关于选举的信息,质疑和批判之声却不少,其矛头直指基层政府的领导干部。从调查掌握的信息来看,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镇级层面成立了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严格参照选举要求进行指导,投票和唱票有专人监管,选民还可以参与监督票数统计。投票期间,政府工作人员正面引导,客观理性地考虑合适人选,不就候选人物进行评价,不替人写票投票,更不会启动票箱,选举程序合法合理。但有妇女仍认为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在玩花招,“合适人选”早有定数。为便于客观公布选举结果,工作组成员现场举例说明,“假如全部选民中只有一个选民同意投张三的票,公示信息上的同意票数就是一票,包括另提名人选也一样,如果填写名字有误,村里或选民名单‘查无此人’,也会公布此人票数,考验我们是否如实公开,还有什么可疑之处?”有妇女仍然指出,“没必要监督你们,是非对错都是你们说了算”。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部分妇女对每次选举都不乐意,一旦选举来临之际就会制造是非。

有的妇女坚持认为,“选谁都一个样”“选不选都一个样”。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回应道,“如果选民不尊重选举权利,随意选举的结果就不会让人满意,懦夫能治村吗,哪怕是小小的方案或证明,不是人人都能说会写的”。过去,干部未必能坚持客观、公正的办事原则,部分遗留问题长期都未解决,增加了妇女的怨恨感。有妇女借选举机会继续炒作有关问题,认为村干部华而不实,举例说出不同的问题、事由以及年份等信息,以引发民众共同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民的注意力,使一些选民最终也不看好新当选的干部。个别妇女指出换届选举不外乎是“换换面孔”,或者依然如故。

在农村空心化背景下,村委会换届选举深受“谁选谁”和“选举谁”的双重困扰[5]。对此,选民应理性地筛选出有能力、有思路的人来做村干部,遗憾的是,部分妇女选民并未当成要事对待。

四、充当生力军:妇女参与农村选举的角色定位与转化

从调查可知,部分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政治身份依然存在模糊认识。“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意识直观地反映了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素质和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她们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地位和角色”[6]。男人主导下的农村选举活动,并不代表男女认定的好干部尚无区别,男人心目中的好干部,未必是妇女看好的人选。“只有妇女亲身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才能为妇女的切身利益着想……利用其女性特质充分发挥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7]。强化妇女参与选举就不可或缺,使之做到“我的权利我做主”,从而更好地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一)深入开展妇女选举资格宣传解释工作

妇女参与换届选举,履行的是一种政治权利。要提升妇女的参选参政意识,需要不断宣传、解释和说明,这些工作并非局限于选举前或选举中。地方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与村委会选举的制度条例,无论是发放小册子还是张贴宣传单,都不失为可行的选择。国家干部在包驻村工作期间,可以通过村组会议宣传各种制度和政策,向群众解释选举制度。对于委托他人代写选票的事宜,要说清注意事项,而不是让其知其一不知其二。在各种会议上,除了国家干部进行相应的引导和说明外,村干部要尽可能地宣讲,包括党员同志更要在村里当好“讲师”,以便让妇女真正懂得诉求权利、保护权利、珍惜权利,正确看待政治生活的意义,体会并重视选举的价值。

(二)增加妇女政治理论教育学习与参政议政机会

妇女参与换届选举,肩负的是公共责任,代表妇女群体和所有民众在公共议题上发声。“对于妇女在村委会以及更一般的政治活动中的代表人数不足问题,主流观点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妇女缺乏自信,使她们不愿出任候选人;或者是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使人们认为她们不如男人,因而不具备领导才能”[8]。为此,有必要在农村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及教育活动。除了会议学习以外,可以举办专题培训班,在县、乡两级让妇女(代表)学习政治理论,使其意识到选举权利的重要性。同时,妇联应多参与和调查妇女生活状况,以便开展有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必要时将培训地点选择在农村,通过自信鼓励、思想开导、政治教育等方式,扭转妇女的政治观念,自觉提升权利意识,凸显我要听、我要说、我要选的参政能力。

(三)注重妇女党员队伍和接班人的培养培育

在任“两委”要重视接班人的培养。调查发现,村干部队伍建设淡化了妇女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意图,党员在年龄和性别上的分配比例并不协调,如果选出有党员身份的村委会干部,自我要求和责任意识都会随之强化。党支部要积极发展妇女党员,积极引导妇女参与农村政治生活,鼓励思想上进的农村妇女向党组织靠拢,引导妇女参与支持村里工作,对有能力的妇女党员可进行深度培育。农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自发地做好干部工作,以便为新任干部树立榜样,减少群众工作中的误会,通过发展妇女党员,让优秀的妇女代表参与农村工作,条件成熟时可鼓励其竞选村干部,使其在工作中进一步带领妇女群体参与支持农村工作,随时展现工作智慧与才华。

(四)鼓励妇女理性表达自己的政治权利

不管是夫妻或长幼,投票或代票都要交流看法,营造理性的选举观念。以Y村为例,村干部动员一名妇女竞选村委会委员时,因家里老人不赞同便打消了念头。事实上,妇女要表达政治权利,就应学会排除干扰因素,选举为选民选谁(自我做主)提供了机会,同时,被大家推选的村干部要做到为谁(为民做主)承担起责任。对选民而言,既要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也要支持参与村里大大小小之事;既让妇女群体的利益得到体现,也为农村社会发展出策出力。人人都是平等的一员,权利诉求未必相同,通过支持和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在家庭、村庄、社会上树立“政”能量,是选举工作的理性呼唤,而非在换届选举时抛出的刻板看法。妇女主动参与政治生活,理性表达政治权利,真正行使个人权利与义务,也是农村民主政治的现实选择。

五、结 语

村委会换届选举并非轻而易举之事,确实存在不好选、不愿选、不该选、随意选等多重特性。研究以黔东北三个村为例,分析了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消极反映,妇女选民认为村委会选举与个人关联不大的想法,一定程度地回避或拒绝参与换届选举,这是对政治权利的冷漠对待。这些问题离不开各级组织的关心、引导和监管,同时,妇女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要树立起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信意识,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与男子共同参与公共生活。农村妇女选民应在不同组织和个人的引导下,自觉排除选举中的阻因,清晰地认识到选举就是“我们”的权利,不管是委托代写还是现场参与选举,都应自主决定合适人选,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人。妇女参与村干部换届选举,要做到“我的权利我做主”,在农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积极的生力军角色,而非随意听从他人或随意表达意见。

[1]唐晓腾.城市化中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方法及影响[J].社会科学,2007(7):113-124.

[2]李莉.性别平等取向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创新:以C镇2008年女村委专职专选为个案[J].浙江社会科学,2010(2):70-74.

[3][美]卡米拉·斯蒂福斯.公共行政中的性别形象:合法性与行政国家[M].熊美娟,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124.

[4]陈秋.女性民俗与农村妇女的村庄政治参与:以温州L村为个案[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78-85.

[5]郑万军.谁选谁:人口空心化下贫困村“两委”换届的困境与治理[J].学术论坛,2016(8):31-36.

[6]孔炜莉.欠发达地区村委会选举中的妇女参与问题:以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彭阳县为例[J].宁夏社会科学,2005(2):69-73.

[7]董江爱,李利宏.公共政策、性别意识与农村妇女参政:以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为例[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11-116.

[8]祖德·豪厄尔,师凤莲.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为谁而选举[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01):17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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