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2017-12-28李默闻
李默闻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体系,并冲击着既有社会、法律、经济规则。现实世界中传统领域的财产性犯罪正逐步向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不断渗透,并在网络环境下发展变化,显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关键词】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犯罪 刑法规制
一、虚拟财产犯罪的定义
财产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虚拟财产权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拟财产犯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类型。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与其他类型的财产犯罪的手段相比,行为人实施的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的手段具有特殊性,即行为人通过破译、窃取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虚拟财产的账户和密码取得他人的财产,其行为具有隐蔽性。第二,从犯罪对象比较,行为人犯罪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行为与行为对象即虚拟财产之间具有非现实接触性。
事实上,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往往从虚拟空间延伸至现实社会或从现实社会延伸至虚拟空间。从而呈现行为场景相互转换的情况。
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研究虚拟财产犯罪,是因为这一类犯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犯罪有不同之处。在上述这一类案件中,行为人只是利用虚拟财产作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依据传统的刑法理论都可以解决。本文研究的是虚拟空间发生与现实社会有联系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因此,笔者将这些利用虚拟财产作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排除在虚拟财产犯罪之外。或者可以将笔者的这个定义称之为纯正的虚拟财产犯罪。
在笔者定义的虚拟财产犯罪中,除了盗窃虚拟财产犯罪以外还有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虚拟财产的犯罪这种情况。从犯罪空间的特殊性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而言,这两种犯罪的论证有相同之处。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后文中将主要以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来说明虚拟财产犯罪的特征。特说明之。
二、虚拟财产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虚拟财产为对象的诈骗行为与普通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差异不大,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冒充网络服务提供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骗取网络虚拟财产使用人的帐号、密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或者非法出卖他人虚拟财产牟利的目的。例如有些玩家收到“恭喜你!你中了本游戲的××奖,获得了×点数,请把你的账号和密码发送到××中,以便系统验证”等等之类的信息,一旦玩家依言发送了账号和密码,其账号就会被洗劫一空。与盗窃罪不同的是,此种犯罪获取他人帐号、密码的方法并不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得,而是以假冒的身份诱骗他人“自愿地”将相关的信息告知犯罪人,在网络虚拟财产出现的初期,此种犯罪行为比较普遍。
第二种是在相关的交易平台上发布虚拟财产交易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与其进行交易,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与现实交易不同,网络平台交易因为双方并不在同一场所内,所以一般采取汇款、邮寄的方式,虽然相关交易平台的提供方会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一定的核查并设立保证金制度,但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出现诈骗行为的几率还是很大的。比较著名的案例如“广西北海虚拟物诈骗案”②、“内蒙古包头虚拟财产诈骗案”③、“安徽芜湖虚拟物诈骗案”④等等。
第三种是针对某个特定游戏玩家通过游戏中聊天或借交易的名义,诱骗玩家提供密码、安全码。比如在2006年9月的山西临汾一案中,于某在得知玩家要卖大话西游的账号信息后,便欺骗对方说要买其账号,继而骗取对方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资料。于某冒用《大话西游》张姓玩家的有效证件号码取用账号,给这个玩家造成上万元损失。
第四种则基本上发生在网络游戏领域内。由于大量外挂的存在以及网络游戏自身可能存在的漏洞,游戏玩家将自己所有的稀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复制,并将其卖给其他玩家。由于这种复制的行为并不为正常网络游戏规则所包容,复制出的装备会被相关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收回,购买人的利益必然受损,相关行为人在明知道是复制的网络游戏装备,仍然隐瞒真相,出售给他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立法建议
虚拟财产犯罪是虚拟空间中的犯罪行为一种。虚拟空间中的犯罪行为有很多种。除了本文中论述的虚拟财产的犯罪还有虚拟空间中的“性侵犯”、“垃圾电子邮件”等行为。从立法的技术而言,立法要求稳定,有前瞻性,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应该都应予以规定。尤其是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应该保持稳定,避免常立、常修。所以,笔者认为,虚拟空间的立法应该深入研究,通盘考虑,稳重进行。
(一)虚拟空间犯罪行为定性需要解决的难题
刑法配置刑种主要依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包括虚拟财产犯罪在内的虚拟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衡量是需要予以关注。在虚拟财产犯罪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通过数额来认定。现实社会中,我们判断某个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是通过行为的方式、手段等行为客观方面推断的。那么对于其他虚拟空间的行为呢?如虚拟空间里的有害垃圾邮件,到底有多少计算机收到等问题现在还无法解决。虚拟空间中的危害行为是通过计算机发出指令来实施。在网络中,许多信息是自动连接的。而且在虚拟空间里面,人与人之间是通过网络这个纽带联系。这使得虚拟空间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难以确定。受害人不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显示。
(二)解决对策
虚拟财产的犯罪现状迫切需要刑法的介入,而通过上面的分析看,目前修改刑法以适应虚拟空间的犯罪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所以,笔者建议针对虚拟财产犯罪可以由有权机关做出相关的解释。在我国有权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类型。《立法法》对于这两种法律解释确定它们的解释权限划分。凡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凡是在法律适用中具体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