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
2017-12-25苏晓雪北京觅泊科技有限公司
文/苏晓雪,北京觅泊科技有限公司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
文/苏晓雪,北京觅泊科技有限公司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解释三》中第六条和第七条进行了相关指示,夫妻财产赠与视为和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赠实行相同,忽视了夫妻间的特殊身份以及家庭伦理特征。第7条第1款看上去平等的制度,其实已经削弱了法律法规对婚姻事件中家庭弱者的保护。因此,从立法设计、司法解释以及法律适用性着手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就显得很有必要。笔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中“赠与”的规定进行反思,以期对婚姻立法方面过于强调财产规则而对对婚姻自身特征重视不够的局面得以改变。
婚姻法;夫妻财产;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于2011年,通过仔细阅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现其更加偏重保护财产所有人的个人利益,随着日渐增加的离婚事件,《婚姻法》总结实际的婚姻问题,并且修订了适用于现阶段发展的新的法律,从而为司法提供一份可靠的操作保障。
1 《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简要梳理
《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然而,时间不长,《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即被2011年《解释三》的第7条第1款所取代,该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三》涉及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还有其第6条,该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由于此条规定关涉夫妻一方房产赠与之任意撤销,关系到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目的能否实现进而关乎夫妻一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颇值关注。
2 对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反思
2.1 过分关注并强调夫妻个人财产会削弱共同财产制的作用
2001年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前财产制度进行了首次确认,《解释一》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有关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转变成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规定,对夫妻间的婚前财产进行了强化,并且充分使夫妻间个人财产得到保障。而《解释三》中的第七条明确指出出资人将产权直接登记到子女名下的,将视为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那么,这就对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婚后所得共同制”形成了矛盾,以此类推,父母如果将自己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子女名下的,也会被视为个人财产。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进行推理,最终就会使得婚姻法中的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有制如同摆设,无法实现它的意义。
2.2 传统的婚嫁习俗会使得夫妻双方的保护不公平
我国的婚嫁习俗依旧保留旧时的习俗模式,婚房一般由男方婚前购置,而家用电器多为女方来购置,这种婚嫁模式观其实质对于这些动产来说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但是又要遵循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要求,夫妻双方受赠所得的财产,除非明确要赠与另一方,否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是体现婚姻生活共同体实质的表现,也是对家庭养老育儿的需求的满足。如果不遵循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要求,就会导致不公平现象出现,也就是男方父母在对夫妻进行不动产的赠与时,就要依照夫妻按份共有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原则对于女方父母来讲是相对公平,而对于妻子来讲也是公平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中若是男方婚前购买婚房,而男方父母虽有赠与夫妻双方之意,但不在房产登记中增加女方姓名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婚姻无法存续走向离婚之时,有关房产分割中对于男方父母口头赠与的法律认定是否有效?如果对口头赠与认定无效,婚姻法22条中“父母明确表示”就不具备意义;如果法律认定有效,则体现了对妻子的公平。
3 对于《婚姻法》中“赠与”的建议
3.1 对司法解释层面关于婚姻法中涉及“赠与”的内容进行重整
我国很多夫妻间在生活中对房产的赠与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在夫妻进行该协议的签订目的并不是对将来财产的归属以及分配,更深次的目的是对彼此进行牵制,从而对家庭的和睦进行良好的维护。面对签订的这种并未进行有法律效力的公证赠与协议,法律其实很难确定夫妻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而《解释三》对于该种类型的协议,对于被赠与人的权益是考虑欠妥当的,所以也无所谓调整。法律应该对于这种订立之时,处于双方自愿原则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可以酌情考虑被赠与人的部分权利。
3.2 通过立法的角度对婚姻层面的立法进行完善
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中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中国的更多家庭已经简化成被夫妻式的家庭,从2001年到2011年中的十年间从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三个婚姻法司法中的解释内容中可以看出,如果用单一的《婚姻法》去解决中国家庭发展
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是不符合社会生活迅猛发展形势的,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在处理夫妻财产的同时,将父母的财产进行细化处理。这样所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父母陷人到尴尬的境地当中,并且夫妻间也会精于算计。那么,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一困难所带来的尴尬,就要从整体的层面人手,创立出新型的家庭法,进行科学的立法。新型家庭法也要充分借鉴对其他国家的家庭法以及亲属法中的规定,基于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家庭伦理观念以及家庭结构等,尽最大可能与中国的家庭道德相符合,要以保护以及构造和谐的家园为最终目的,避免出现夫妻间、亲人间彼此算计的情况。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而离婚事宜中的财产“赠与”是解决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赠与”的规定内容人手,再对离婚诉讼实践过程中进行不断的完善,以保护家庭中弱者目的出发,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1]王晶.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7.
[2]李延泉.夫妻间财产赠与法律适用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