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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迅速发展过程中当地信用卡存在的问题

2017-12-25王薇雅刘容与许寅峰河北金融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发卡行恶意透支办卡

文/王薇雅 刘容与 许寅峰,河北金融学院



雄安新区迅速发展过程中当地信用卡存在的问题

文/王薇雅 刘容与 许寅峰,河北金融学院

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河北省雄县、容城、安县等三个县及其周边地区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新区。雄安新区在未来的经济发展无疑是迅速的,众所周知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与信用卡的发展是相互呼应的,那么信用卡作为能够刺激需求扩大消费的工具,其在雄安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也是需要进行本身的优化。

本文将会从当地经济条件出发,结合实际调研情况,总结出雄安地区的信用卡所存在的问题,借此帮助当地银行修改相应政策,以达到安全持卡、安全用卡的目的。

1 存在问题

1.1 关于以持卡人为主体产生的问题

目前信用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欠费情况严重、信用卡使用人数少、坏账风险高居不下、用户对自身信用问题不重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部分群体无收入且消费心理不成熟、办卡目的不明确、银行审查不严及个人道德缺失、社会忽视对群众信用观念的教育等方面。银行应从建立责任动机制,明确信用卡发卡标准,加强对持卡人的信用档管理,及时了解信用卡使用者使用期间的信用情况等方面入手,解决信用卡使用存在的问题从而改变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不良状况。

(1)欠费情况严重

银行信用卡发卡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同时也逐年显著的是信用卡透支后逾期的问题。最主要原因是无固定收入群体占办卡群体的比例逐年加大,最有典型代表性的即为大学生群体。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很多大学生走入歧途盲目攀比恶意透支,也有逐年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就业难,使得信用卡透支逾期问题凸显,这些都是影响银行信用卡业务收入的主要因素。

(2)信用卡使用率低

消费现在并不是很多人办理信用卡的首要原因,而经过调查分析可得出两项原因:一种是为了银行奖励办理信用卡而赠送的礼包而办理业务;另一种是为了获得银行对介绍新用户的代理费而办理业务。这些原因驱动客户办理出来的信用卡自然使用率不高,这就导致了银行资源的浪费,并且伴随而来的还有银行风险升高等问题。

(3)坏账比例居高不下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显示,1%左右是我国各大银行现坏账率水平,而根据人民日报2017年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群体信用卡坏账率高达4%。虽然目前国内四大行已经停止办理无收入群体的信用卡业务,这一举措对于真正需要信用卡而暂时没有收入能力的群体来说无疑是有失公平的。办卡对很多人而言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这其中就包含了对自身信用不是很重视的人。并且对于银行而言,也未必会对每一个办理信用卡的用户进行个人信用追踪调查。部分客户害怕逾期导致个人信用评级降低便直接丢弃透支卡却不知不良记录已被记录在案。

(4)信用卡虽然发卡量大,但睡眠卡较多

近年来很多商业银行急于提升信用卡发卡数量,扩大用户群体,给员工下达信用卡办理数量的业务指标,信用卡虽然办理,但是客户处于被动用卡状态。信用卡数量每年每行激增,未被激活的信用卡也自然不占少数,有的信用卡办理几年后仍处于睡眠状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披露显示某商业银行睡眠卡已占发卡数量的60%以上。这与集体办卡难逃干系。集体办卡是一种低成本的高回报的市场扩张模式,每当银行与某个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达成合作协议,自然就又能发行一批新信用卡。近期逐渐受欢迎的“联名卡”,也是睡眠卡增加的主要原因。对于数张联名卡同时存在,也许客户只会选择一张作为常用卡,而其他卡难以逃脱成为睡眠卡的命运。

1.2 关于第三人欺诈使用信用卡犯罪问题

第三人欺诈使用信用卡是指第三人利用盗窃来的或拾得的信用卡冒充合法持卡人,欺骗商户及银行,骗取钱财的行为,通常发生在持卡人失卡后,银行止付通知送达特约商户或代办行之前,按照法国法院判例,使用盗窃或拾得的信用卡构成诈欺罪。

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犯罪行为表现为第三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合法持卡人帐户上的资金,表现为直接取现或购物消费,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与诈欺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性犯罪,但两者还是有很多不同的,例如,盗窃罪为行为人主观直接窃取;诈欺罪则是行为人实施诈手段,使相对方自愿“将财物交付”,第三人期诈使用倍用卡正是属于后种情况。因为信用卡并不同于要式齐全,只待领取的其他有价单证,如已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有效提货单。各特约商户或代办行受理信用卡时均有专门的验卡核对手续,其目的之一即在于防止冒用,第三人如果要冒领得逞,则必须采用欺诈手段,如伪造身份证明,伪冒签名等,使受卡方误认为其是真正的持卡人而“自愿提供金钱或消费服务“。这一过程正是行使诈术过程因此应当定为诈欺罪。

1.3 关于持卡人恶意透支问题

持卡人恶意透支付问题的定性历来争纷颇大,是属民事侵权纠纷或构成犯罪,观点不一,多数学者认为如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界限的,应处以刑事赉任,按诈骗论处,笔者不敢附合认为,信用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风险业务,发卡行既经营之,则应承担风险后果,不能以持卡人透支数额多寡作为罪与非罪界限。

信用卡关系中,持卡人同发卡行间存在短期消费信贷协议,双方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其一,在银行允许的情况下,持卡人遵守附条件地进行透支消费,一旦持卡人违反双方签订的信用协议,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出现了超限额透支或超期限透支情况,持卡人不足或无能力偿还,将按持卡人违约处理,对持卡人施以民事制裁,例如降低持卡人信用评级,降低透支额度等;其二,对于恶意多次的信用卡透支行为,且发卡行在追索、催讨无效后,有权在合同期满前单方面终止双方间的信用卡使用合同关系,并通知持卡人,合同终止后,持卡人不复享有利用信用卡的权利。如果此时持卡人依然利用止付名单传送的时间差,欺诈性使用已被止付的信用卡情节严重的,如持卡人出国前的疯狂透支。则构成诈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笔者认为持卡人与发卡行间信用卡使用协议是否终止是区分恶意透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至于持卡人以非法侵占发卡行或特约商户资金为目的编造虚假材料,如故意隐瞒身份,提供假证明、假担保,骗取信用卡大肆透支的,也应定诈骗罪,其诈骗行为始于编造虚假材料,申报信用卡时,其间的恶意透支行为属连续犯罪。

另外,如持卡人采用假挂失手段,利用时间差自行骗购骗现;或与他人勾结由他人骗购骟现以分成;或采用伪造授权手段骗购骗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诈欺罪。

2 总结分析

针对本文中总结出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当地经济更过更加稳健的发展,加大信用卡审查的力度、严把发卡关是本阶段的当务之急,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担保制度可以使用户用卡时的安全得到一定保证;笔者建议建立风险预警和催收机制,预防意想不到的信用卡违规使用事件的发生;雄安新区的经济将面临这迅速的发展,在此情况下培养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从持卡人的角度解决恶意透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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