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对财务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探讨
2017-12-25
关于“营改增”对财务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探讨
文/杨勇 王章渊,湖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中,金融业的“营改增”是最复杂、影响面最广的一个试点行业。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课税对象、计税原理、征收范围、核算办法、税收征管方式上有很大差异,必然会对纳税人的采购方式、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信息化系统管理有很大影响,本文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角分析“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并对财务公司“营改增”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营改增;税负上升;应对措施
财务公司作为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次“营改增”调整范围内,现结合财务公司实际情况,对“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探讨如下:
1 “营改增”对财务公司税负的影响
1.1 课税对象变化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特点是多环节全额课税,仅有部分行业实施差额征税。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而当前全面推行“营改增”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是否对财务公司具体课税对象影响阐述下)
1.2 征税税率变化及发票管理变化
按照原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相关规定,财务公司营业税应税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等项目,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财务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财务公司由营业税的5%改为“营改增”后的6%,价税分离开后的名义税率为5.66%。
营业税计税方式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以营业额为课税对象(部分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不含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相对于增值税,计算简便便于征管;增值税计税方式是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只有经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方式,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来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很高的要求,税务管理和稽查也更加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3 主要成本项利息支出项目暂不能够抵扣
增值税特点之一就是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当前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征税,那么就存在着对存款利息支出进行“抵扣”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公司获得存款后,并非立即将其转换为贷款,在存款没有成为贷款的这段过程中,财务公司实际上只有支出,没有收入,但在抵扣时,这一段“纯支出”时期是否可以被抵扣,甚至是财务公司在取得吸收存款即要向央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存、贷款之间无法做到逐一对应,财务公司进项税并不包含利息支出这一最大成本项目,该实际问题如何如何解决?需政策进行细化和明朗。
1.4 纳税申报变化
营业税的申报只需根据系统汇总的应税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而增值税则需要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在规定的360天内认证,同时将系统记录汇总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情况通过抄税与税务机关征税系统进行对接后计算。并且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填列的附表也较营业税时更多、更复杂。
2 财务公司“营改增”应对措施
2.1 加强相关税务知识学习,转变税收管理观念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内部应提高对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对财务人员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认证、抵扣和申报等知识培训学习;让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增值税具有的收益税特征,以避免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无法认证抵扣或本在抵扣范围内而没有取得抵扣凭证情况。当前在增值税制下,抵扣额的多少也制约企业的最终盈利水平,就更需要财务公司适应税制改革的发展变化,采取与税收政策、征收管理要求相融合的管理方式和架构,以确保依规管理,合规纳税,降低财务公司涉税风险。
2.2 修订、完善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及制度
在当前合同定价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剥离销项税额后营业收入必然下降,给财务公司的预算管理和财务报表填列分析带来变化。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增值税会计科目,记载购进环节和销售环节分离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等税会差异项目按照规定记录相应的增值税核算会计分录,需要在原有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核算系统之外增加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保证“营改增”后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核算需要。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管理规范与否,对增值税缴纳有重要影响。企业核算的规范有利于提升财务公司内部管理水平,既包括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也包括对采购管理模式(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等)、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客户(企业客户还是个体客户)的管理能力。此次“营改增”会倒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规范企业行为,这无疑也将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管理效率。
2.3 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要素
2.3.1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3.2 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2.4 改造对接系统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应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结算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管理流程,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梳理,补充客户证照信息、纳税人身份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满足增值税的管理需要,同时逐步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更新维护机制,设置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点等。为便于系统提取数据和系统调整,应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多维度的分类标识。系统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系统验证,确保系统改造效果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5 统筹考虑税会差异因素
“营改增”系统改造不只是“价税分离”,还应该考虑税会差异因素。如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确认原则与会计核算收入确认原则不一致,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等规定。如贷款利息收入,会计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二者存在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如存在开票时间、记账时间、收款时间、合同时间时,优先以增值税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然后以收讫销售款项时间,有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利益。
2.6 延伸企业“产业链”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可根据各内部组织机构的特点,适时考虑将内部研发、物业等非主业部门独立出来,设立法人机构,能够外包的业务考虑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更好地体现“营改增”中性原则,提高金融业专业化经营水平,促进财务公司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