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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的法哲学文化

2017-12-24徐利利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新商务周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哲学法治文化

文/徐利利,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论中国传统的法哲学文化

文/徐利利,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1世纪的当代,中国经济发展飞速,随着由中国的主导的“一带一路”初步构建,中国在亚太乃至世界的影响力逐步增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逐渐深入,这需要法哲学在内的学科,对中华文化体系及法治实现的路径进行理念的探讨和路径的设计。

法哲学;文明;司法;文化

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学术研究逐步实现了与传统文化的断裂,以至于中国思想家零碎的法哲学观念被淹没。对西方法哲学的引进原来是想改造传统文化,然而对某一学科整体性的引进,没有对中国问题的思考,以至于中国法哲学的研究缺失了中国,造成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者既不懂中国传统文化的原理,也难以理解西方法哲学的问题指向。这种过于了解西方却不懂中国问题的情况,如同以西方人的思维在打量中国。

中国古代有没有法哲学?中国历史上思想的繁荣主要出现在春秋战国、汉朝、宋明时期。春秋战国,诸雄并起,礼崩乐坏,与此同时,却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文化大繁荣,涌现出诸子百家各派思想。譬如道家提出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孔子的儒家思想以恢复已经衰落的周朝统治秩序为使命,即所谓“克己复礼为仁”,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爱有差等、尊卑有别的“家天下”秩序。墨家援引“天志”以作为立法准则:“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天志“的内容即“兼相爱,交相利”,以此对现实政治秩序进行善恶判断。再到秦汉以降,依托”天“或”自然“之名对既有政治秩序作善恶评价的学说层出不穷。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专制主义政策。宋明时期,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又在某种程度上分别体现了整体和个人的价值取向。二程强调“天理”,认为天地之化育是一个生生流行、浑然无间的总体过程,人与万物同为大化流行中之物,即所谓物我一体,天人一贯。朱熹则由心性学上的道心人心之辩、天理人欲之辩,进而认为三代以天理行,此后则以人欲行,并因此主张若要恢复三代之治,则必须存天理、灭人欲,尊王贱霸。与各个时期的文化相对应的法治,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也正是中华文化五千年的沉淀,积累了具有中华民族典型的特征。

与中国法哲学研究取向演进的轨迹不用,在西方法哲学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出现过不同时期的思想潮流。苏格拉底毕生关注“什么是德性”的问题、柏拉图提出善生活作为目标不是个人的,而是城邦的,亚里士多德将人看作不平等的政治动物,认为他们生来就需要他人,需要社会生活。14世纪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出现了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主要为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约翰密尔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以卢梭为代表的共和主义,以及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社会主义。20世纪以后,凯恩斯、罗尔斯等人主张兼顾社会公平的哲学取向。

从上述的轨迹可以看出,中国法哲学的发展土壤与西方截然不同,中国的“和谐、乐制、礼治、天人合一等古代哲人的智慧均未得到很好的保留与发扬。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高,许多西方国家也渐渐开始关注和学习中国的文明,如孔子的儒家思想。中国应当有本土化的法哲学,但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可以吸收西方法治思维的细腻分析和实证方法。

中华当前的文明形态是旧的文明在没落,新文明充满矛盾与冲突,没有统一的价值体系、寻求法律却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正如钱穆先生所言,中国文化是一种重人事,求大道的”内倾型文化”。其优势在于:格局大,境界高,理想恢弘。其精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导致价值体系多元化,没有绝对标准,莫衷一是。要积极寻求中华文化下法哲学的出路,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观念要树立:

1、重视习惯与惯例。中华法制文明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本土法律文化资源。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社会生活中又会不断形成各种新的习惯和惯例,这些凝结着各种生活智慧,散见于社会生活中的民间习惯规则,也是当下我们进行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研究的重点。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已建成但还需继续完善的情况下,重视习惯的国家法法源地位仍有重要意义。

2、构建新的法哲学体系。中国法哲学的主要任务是重塑法哲学体系,这需要与历史衔接,也需要接受未来历史的检验。特色法治是法治中国的一部分,但也需要对未来发展进行战略设计。与此同时,必须在思想领域和文化领域得到彻底的清理与解放,少一些人情多一些理性,少一些例外变数,多一些对规则的尊重。少一些批示,多一些对法治的敬畏。

3、立法工作追求质量,效率其次。我国在立法上追求效率,一方面因为经济飞速发展,但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导致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另外是政治上的考量。二十年来产生数以百千万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绝大多数没有起到法所应起的作用。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宪法司法化问题,殊不知,岂止是宪法未能司法化,更严重的是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法律也未能司法化。而法律难行的病症不愈,法治国家建设和寄托于斯的其他事业,都将难能制胜。

中华文化下的法哲学这一命题仅仅是一个开端,需要中国的法学者对法律一般问题和中国法治、传统文化有深入的关怀与研究,也需要有自信,伴随着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中国的法哲学应当有所建树,更多地以解决中国法治问题乃至人性的问题方面为研究,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1]陈金钊:《“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河南财经政法法学学报,2014年2期。

[2]董静姝《认知的功能:论纯粹法学对中国法治理论的意义》注释9,《人大复印资料》2015年第4期。

[3]以上阐述参见郭齐勇编著的《中国哲学史》中的相关部分,该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出版。

[4]江畅《价值哲学研究的两种基本取向》,《人大复印资料哲学原理》2015年第1期。

[5]钱穆《中国历史精神》[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120-137.

徐利利(1987--),女,汉族,浙江杭州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职于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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