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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弥补“麦克米伦缺口”的有效路径

2017-12-23胡文博井丽巍高华兴

税务与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民间融资

李 阳,胡文博,井丽巍,高华兴

(1.吉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吉林 长春130117; 2.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130000;3.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 长春130000; 4.吉林大学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麦克米伦缺口”是由英国政治家麦克米伦于1931年提出的。他指出,中小企业在筹措长期资本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存在融资缺口,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由此,中小企业融资难被称为“麦克米伦缺口”。就中国而言,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麦克米伦缺口”问题也日益凸显。中小企业在融资时会遭遇三个层次的金融行为:白色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白色金融在贷款偏好上普遍存在中小企业歧视,加之企业自身出于控制权等因素的考虑,使这一层次的资金很难与“麦克米伦缺口”形成有效对接,从而使缺口问题比国外更严重。另一方面,中国民间积聚了大量资本,它们存在于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资产中,由于国内金融投资产品匮乏,加之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备,民间的巨额资本得不到有效释放,进而造成民间资本存量巨大与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现象。如何在二者间架起一座桥梁,形成有效对接,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这一世界性难题的破解、金融体系的完善乃至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民间金融与“麦克米伦缺口”的有效对接是基于法金融理论的研究与发展。法金融理论研究起源于LLSV在1998年对法与金融相结合的开创性研究。该理论认为,法律传统的历史性差异影响了各国对投资者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投资者决策、公司治理效率,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深化程度。许多学者沿着这条线索发展了法律、金融与公司治理的研究,并关注这一理论在特型国家的应用与创新。该理论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研究成果:(1)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稳定。Johnson S等(2000)认为法律在两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是法律制度;二是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1](2)法律起源、投资者保护与股息支付率。La Porta等(2000)在对33个国家的4103个公司数据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普通法系国家的股息支付水平要高于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国家股息支付水平这一结论。[2](3)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银行业的发展。Julan Du(2005)借鉴主流法律与金融理论的LLSV指标设计框架,经实证研究发现了法律制度影响金融危机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的机理。[3](4)法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富兰克林等(2005)对中国的法、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有特色的制度选择有效地替代了标准公司治理机制和融资机制。[4]马库斯·陶贝与马库斯·康莱(2011)在主流的法律、金融与增长理论的框架中把非正式制度安排也纳入进来,肯定了非正式制度安排在经济转型时期发挥的重要作用。[5](5)法金融的本土化研究。杜媛(2007)运用法金融相关研究成果分析了现代资本结构及各种制度的作用机理。[6]曾斌、曹晴(2011)运用法金融理论对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7]冯旭南等(2013)基于法金融理论探讨了法律、经济转轨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8]

国内外诸多学者对“麦克米伦缺口”的成因及其治理展开了深入的研究。Porteous(1995)和Greenwood(2006)等证明了融资成本与单个金融机构贷款辐射范围半径间的关系,发现二者间呈现正比例关系,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更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9]冯金余(2007)从分工的视角提出,包括政策性中小银行、风险投资资本、民间金融、国有银行的关系融资及担保贷款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都有其生存的规律。国家在这个融资分工中最为重要的角色和任务应该是营造一个高效的产权界定与司法系统和一个宽松的内生性金融制度环境。[10]李海燕(2011)则认为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信用水平、新金融工具的运用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是解决“麦克米伦缺口”的根本要素。[11]郑宏韬(2013)从促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加强金融创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体系、信用体系和法规体系以及放开民间资本和发展风险投资等方面提出了治理“麦克米伦缺口”的若干政策建议。[12]张建伟(2013)从法金融的角度总结了中国民间金融治理“麦克米伦缺口”的经验和教训,并指出这一实践领域中法金融制度存在较大欠缺,从而在理论上倡导一种动态的“法律与金融观”,在政策应用上提出了中国未来民间金融治理的战略构想和法律设计的基本理念。[13]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就“麦克米伦缺口”治理的研究成果丰硕。但站在法金融的视角专门探讨民间资本对接“麦克米伦缺口”的研究则较少。现有研究成果主要局限于如何处理金融与法律的关系并将其应用于民间资本对接“麦克米伦缺口”上,但就如何打通民间资本与“麦克米伦缺口”的关系、如何构建民间资本有效对接“麦克米伦缺口”的系统化的法金融体系与制度安排,则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二、中国“麦克米伦缺口”的表现及成因

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可划分为两种:企业内部筹集和企业外部筹集。企业内部筹资主要包括企业的自有资金、未使用或分配的专项基金等;企业外部筹资主要有民间资本、传统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和外资等。

(一)中国“麦克米伦缺口”的常见表现

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自筹而得到的资金相当有限,在外源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本身对中小企业的放贷几乎可以用吝啬来形容,而其他融资方式更是杯水车薪。具体表现为:直接融资困难、间接融资受阻、融资成本过高。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有90%以上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而股权融资等直接的融资渠道只有不到10%。证券市场容量有限,发行制度苛刻,加之中小企业自身的诸多缺陷和政策性歧视,想通过股权融资相当艰难。此外,股权合约中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又一道屏障。股权合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指管理者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行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委托代理问题同样也存在于中小微企业中,因为公司管理层对其经营活动所拥有的信息多于股东,作为公司经营者的中小微企业管理层有损害股权投资者利益的动机。而且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对物权的界定还很不明确,挫伤了股权投资者的积极性,这就导致了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困难,从而加剧了其融资难的困境。

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受阻。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融资租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商业信用、典当融资、票据贴现等。但是,依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所有的融资方式中,除了较为成熟的银行贷款渠道,其他几种方式发展并不成熟。而中国金融行业一般由大型商业银行等间接融资体系主导,大型商业银行大都优先考虑国企或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则重视不够。银行在考察贷款对象时比较保守,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比较愿意贷款给能够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人,而不愿意接受流动资产作为抵押物。大型企业通常拥有相对较多的固定资产,而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种种原因,大多以流动资产为主,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很低,因而其风险也相对高于大型企业,因此在银行的贷款审批中极难获得通过。

3.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中小企业想要获得商业银行贷款非常困难,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所以要想获得商业贷款必须支付高额的贷款利率、手续费和管理费用等。除商业银行外的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也很高,较高的风险和利率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其融资困境。

(二)中国“麦克米伦缺口”形成的双重原因

1.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软实力较弱

(1)企业数量庞大,规模较小,竞争力弱。目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我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全部企业中,有99%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之所以竞争力相对薄弱,主要是因为受自身规模的限制,其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与大型企业相比差距较大。同时,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也不规范,有些中小企业带有明显的家族式企业的痕迹,在内部治理上规范性欠缺、透明度不高。还有些中小企业的资金经常被关联公司所占用。在经营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营业项目相对单一,导致企业受外在市场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对行业的供需变化、生产技术的创新变革和产业政策等非常敏感。

(2)中小企业财务局限性大。首先表现在财务战略上。由于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稳定性差,从而造成企业财务战略和财务计划经常存在漏洞。其次,中小企业缺乏财务专业人才。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中小企业很难像大企业一样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到财务管理方面的优秀人才。最后,中小企业财务内控机制不完善。不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导致其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财务信息不真实、透明度差等弊病,因而往往难以满足外部融资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3)中小企业信用意识薄弱。由于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信用意识薄弱,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他们往往不是从企业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摆脱困境,而是想尽一切方法逃欠借款和利息,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出现大量坏账、呆账,而企业自身亦陷入信用危机和信贷危机的恶性循环。同时,有限的信息披露导致其缺乏足够的财务信息可供投资者参考,对风险厌恶的市场参与者的吸引力会大大下降,使得金融市场的功能被削弱,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也随之大大降低。

2.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不完善

(1)资本市场功能受限。创业板市场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中具有高度信息不对称、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强之典型特点的一个市场。萨尔曼和伯瑞最早对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们将创业资本契约划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创业资本家和他们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二是创业资本家和其基金投资者间的契约关系。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委托代理的表象问题,表现在搭便车、道德风险、套牢、视窗效应、逆向选择等种种形式,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创业板市场作用的发挥。

(2)政府规制缺位。金融市场离不开政府的有效规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大中型企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重点产业和行业。长期以来,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基本上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着眼点,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很难注入到中小企业中;同时在社会认可度上也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观念歧视,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

3)汉语和英语的语言节奏和重音不同。汉语是音节节拍语言,节拍时间受控于音节数[9];英语是重音节拍语言,轻重音交替,节拍的时间主要由重音节数决定。在句子中,音步是前后重读音节中间的非重读音节部分。英语的节奏特点是音步时间一致。例如:中国播音员报道出的每个音节时间几乎相等;而英语播音员很有韵律地说出:“This is voice”“of America”。读前三个词与后两个词所用的时间几乎相等。

(3)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首先,现阶段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健全,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能力及公信力也比较低,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时受到信用担保环境的影响。查阅资料发现,虽然我国有着大量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但是仍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快担保体系建设,使担保机构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因素。

三、民间金融弥补“麦克米伦缺口”的可行性

民间金融是指在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投融资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民间金融泛指非公有制金融,包括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下的民营金融,资金来源于民间。其中正规金融下的民营金融也叫做非官方金融,指那些所有权不是国家的金融机构,例如民营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服务社等。它们通常又被喻称为民间金融中的白色金融。存在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就是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非法的,主要依靠民间信用进行,并且运行的金融机构不在金融监督管理系统的掌控下。非正规金融也叫做地下金融,可以细分为黑色金融和灰色金融。其中黑色金融指那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金融活动,例如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灰色金融指那些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合会、典当行和民间票据市场等。而狭义的民间金融则专指非正规金融。如图1所示。本文所研究的民间金融为广义的民间金融,即研究对正规和非正规民间金融的整体规范利用。

(一)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角度分析

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较多,既有市场门槛方面的,也有产权和管理结构方面的,但最为严峻的当数经济制度方面的限制,即所谓的融资难。国际金融公司(IFC)对我国多个城市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调查发现:有超过80%的民营企业认同融资难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而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普遍习惯将闲置资金存在银行,这就导致大量的社会沉淀货币。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10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数额高达44万亿元。虽然我国金融体系迅速发展并不断完善,但是却少有相对可靠的投资渠道。一方面民间资本大量闲置,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市场融资的回报率又相对较高,因而民间资本不可避免地会流向民间金融市场,这也必然导致很难从正规金融融资的中小企业倾向于民间金融。

1.信息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还款的信息辨别能力体现了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民间金融的贷款人在放贷之前通常会对借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收益情况等信息进行深度的挖掘和详细的调查,这有利于规避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失信问题。民间金融在贷款监督过程中有着天然的优势,职业、血缘、地域等因素均为借贷双方的频繁接触和深入了解提供了便利,对借款人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使得贷款人有更大的把握收回贷款或者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有利于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2.担保优势。民间盛行的金融担保使得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限制得到缓解。首先,正规金融市场对担保物有严格的要求,而民间金融则可以绕过相关规定和金融机构对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并且由于借贷双方的居住地相对较近,便于直接接触、调查和沟通,所以担保品的管理成本和处置成本比较低,那些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当作担保品的物品也可作为担保品。其次,实际上关联契约也是一种担保。关联契约在民间金融市场中较为常见,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时存在着借贷和交易两种关系,所以在签订借贷契约时需要把交易情况同时附加到契约里面。关联契约虽然是存在于市场之外的交易,却也是民间的一种担保手段,因为它为贷款人提供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信息说明,可以使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信任和依赖,借贷双方基于利益而建立一种约束关系,激励借款人合理使用并偿还贷款。再次,民间金融市场中还有另外一种社会担保机制,也被称为隐性担保机制。在民间金融市场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不仅仅有信用的关系,而且还置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之中。在相当程度上,这种社会联系也可以视为一种资源,可以为借款人带来物质或者名誉上的利益。这种隐性的担保把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与其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若借款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那么这种资源就会维持得很好;而若贷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那么就会被视为违约,这种关系就会被打破,他就需要承担由于违约而导致关系破裂从而资源丧失所带来的损失。

3.交易成本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在民间金融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较为便捷,合同内容简洁明了,对参与者自身的要求也不高。然而正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运作程序,操作繁琐,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因其在时间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较低,由此也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三,灵活变通是民间金融机构的显著特点,能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创新,有利于节约交易的成本。例如,民间借贷可以是全天候的,会减少等待的借款成本;可以对利息、时间和方式进行灵活的创新。而正规金融机构却受制于各种约束而导致创新受阻,交易成本上升。第四,民间金融合同的执行人往往按照社区规范与惯例来操作,而通常不是通过需要高额诉讼费用的法律途径,这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二)从民间金融资金储备的投资需要角度分析

1.中小企业是民间金融较好的投资对象。截至2013年9月,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GDP占我国GDP总量的58.5%,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68.3%,占税收总额的52.2%,同时也创造了80%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在区域经济中,中小企业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凭借其合理的产权结构,成为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生力军。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却受到了融资瓶颈的严重制约。毋庸置疑,中小企业是民间金融较适宜的投资对象。

2.发展民间金融市场已有相应的政策支持,部分民间金融形式趋向合法化。《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这一条例和细则的出台对于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促进民间金融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4]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在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使得民间借贷变得合法[15],把原来地下的、混乱的、充满各种风险隐患的民间融资活动拉到地上,并设置了合理的规则,使民间融资真正做到阳光化、规范化。[16]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制定了强制性备案制度,为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合理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四、民间金融弥补“麦克米伦缺口”的路径设计

(一)民间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其次,对民间金融的制度要求应当适当放松,促进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顺应金融多元化、自由化发展浪潮,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人为地设置壁垒,歧视民间金融机构。一方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降低民间金融机构设立门槛,以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另一方面,相比大型的金融机构,对民间金融机构在融资利率上提供一定优惠,对其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扶持,鼓励民间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再次,完善民间金融机构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的审核标准。完善民间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审核标准有利于排除资质不够的民间资本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入金融市场的审核标准应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水平合理地制定符合当地金融市场实际的审核标准。金融监管机关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组织形式、经营方案、注册资本、入股条件和管理层的任职资格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民间金融如何退出金融市场制定相关指导性政策及审核标准,尤其要明确破产、倒闭、清算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最后,加强征信制度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信用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良好的信用关系既有利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有助于保证企业及时顺利地进行融资。加强征信制度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可得性,降低企业的信用成本,不仅是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而且对广大中小企业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民间金融差异化管理

1.完善具有审慎性的、差异化的监管制度。谨慎监管有利于保证民间金融机构运营安全稳定。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是否充足、资产流动性的状况、贷款发放情况等。对民间金融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控,可以促使其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更加注重对贷款风险的分类和经济资本的计量,从而使其对贷款企业的经济资本调整更加有效、金融服务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差异化的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客户在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比例为10%,但在民营银行这一比例可上调至20%,以利于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2.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民间的金融机构一般分为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应根据机构结构和经营业务特点,实行宽松灵活的监管政策,既有效规范其经营活动,又不妨碍其良性发展。例如免除中小银行部分监管报告,减少中小银行的监管成本;对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在中小银行可适当降低;对存款准备金率实行差异化管理,存款准备金率在中小银行应适当降低等。

3.推进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对利率进行实时监测。民间金融利率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并且因其与正规金融利率相比对市场变化更加敏感,因而推进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更好地反映市场的真实需求及其变动。应缩小民间利率与法定利率之间的差距,使民间金融利率达到合理水平。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应相应扩大民间金融浮动利率区间和自主定价权。同时应完善民间利率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民间利率的变化及趋势,有效遏制民间利率市场化的负面影响。

(三)民间金融配套建设

1.构建专业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应构建多方位金融服务体系,尽快完善民间借贷中介平台,以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主要包括信贷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建立民间融资网站,为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搭建信息沟通与信贷匹配平台,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极为有效的形式。网上交易平台使融资更加方便与快速,更有利于企业的短期融资,投资过程更具操作性和明晰性。但如何跨越网络信任危机和风险陷阱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2.完善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制度。民间金融大多属于中小金融机构,规模较小、经营集中、地域性强、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更加重要,不仅可以增强民间金融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民间金融的经营安全,而且能够有效保护民间资本提供者的利益,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由于相关制度尚处于初创期和实践应用的摸索阶段,仍有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需要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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