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2017-12-23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张明明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必须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面力量,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其他机制有机结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国外实施广泛,对养老保障体系起补充作用,为我国养老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商业养老保险;税收递延;税收优惠政策
现阶段我国养老资金缺口大、政府筹资能力有限,在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借鉴国外模式,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意义凸显。作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模式之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许多国家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IRA计划,其他还有德国里斯特、吕库普计划,加拿大RRSPs计划等。在我国,虽然借鉴国际经验对此问题酝酿已久,但缺乏实施的相应政策环境。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并没有较大分歧,研究多集中在探讨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影响、优惠模式及方案设计等。为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并指导实践,本文试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对象,就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状况作一简要回顾和梳理。
一、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影响
税延型养老保险本身与经济学与税收存在着密切联系,在学术界丰富的研究成果,其实施的的经济影响自然成为首要关注点。
(一)对参加人的影响
对养老保险实施税收递延,获益最大的还是参加人。黄华盈、张志杰认为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说,通过对年金累计收益计算可知,延税政策的实施将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之所以起到激励作用,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直接减少当期税收支出,人们手中的钱更多了。二是根据超额累进税制,退休后收入降低,则纳税少。如果退休工资不够纳税起征点,则免除交税。就激励结果来看,不仅表现在个人参保率的提高,还表现在人们会减少对未来生活的担忧提高当期生活水平,这将刺激居民的消费热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个人收益会受投保金额、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率、税率等多个变量的影响,延税政策的激励效果也不尽相同。
(二)对保险业的影响
相关学者研究发现,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将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的发展。张宵临,王裕明指出,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保险公司无章可依,就市场本身而言我国养老保险的市场是巨大的。也就是说,基于我国保险业务的供需市场环境,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会使保险市场摆脱由于无章可依而发展缓慢的局面,解决商业养老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从保费增加,提升保险业利润这点来看,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无疑将会扩大公司的业务,带动保险费用快速增长。根据国际经验,美国1974年推出税收优惠的ERISA法案后,1975-2005年间,个人年金的保费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4.79%,是复合增长率增长最快的险种。可见,税收优惠的作用功不可没。
(三)对政府的影响
大多数研究认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施行,短期会减少政府收入,长期优势明显。这是因为:第一,政府减轻养老经济压力。税延型养老保险有效实施后,可以一定水平上优化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二、三支柱健康发展。第二,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上缴增加,可以间接弥补个税减少的损失。黄华盈、张志杰认为从长期来看,这种当期税收损失还可以弥补政府由于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后所减少的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第三,邱峰指出带来的消费刺激促进消费领域的税收增长,对个税递延造成个税减少起到弥补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现状是基本养老保险占据绝对地位,税延养老保险方案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正外部效应,效果有限。但它意味着我们国家开始重视发挥市场化因素在养老体系中的作积极作用。
虽然分开来看,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个人和政府都能产生正效应。但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上,两者相较,总有一方获利多。相关学者认为实施该政策会不可避免的造成个人与政府利益相冲突,使政府税收受损。但国外有研究同时表明,在动态均衡下,递延税款账户不会增加国家财富的同时提高社会福利。众所周知,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对于税收这块“大蛋糕”不仅要做大,更要分好,能否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方案设计
在我国,由于各个省市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同,研究者对个税递延一般以理论研究为主,他们认可从推动我国税制改革、基于EET模式等入手来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施行。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还需要制定更加翔实可行的方案。在实践研究中,天津市和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借鉴意义。
(一)财税体制改革
从国际上看,在个税征管环节方面,既有“在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总体来说,都是与本国的实际财税体制相适应。童心、彭浩认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税务机关征管机制有待完善。目前与之相似的企业年金,税务局明确规定不能扣除个人税。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与延税型养老保险分立,要想大范围推动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必须对我国的财税体制进行改革。政府同样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延税方式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比政府提高征税额再注入社保资金要更有效率。
(二)基于税收优惠的EET模式
税收优惠政策是个人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个税递延的具体模式选择上,EET模式(尾端征税模式)具有简便易行、政府税式支出少、税收杠杆强等优点,是最优的个税递延政策。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的视角来看,王莹指出EET组合高于ETT和ETE。EET使得处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的劳动所得的纳税额不会高于靠资本收益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因此相较ETT、ETE等模式,尾段征税对个人激励更显著,更加利于社会公平。从政府的管理来看,选择EET和ETT模式实行税收优惠,技术操作上更容易实现,成本低,管理更加方便。而在ETE模式下,即对养老金的投资收益进行征税较难实现,原因是对投资收益管理困难,并且难以了解投资人的确切收益信息。
(三)具体试点方案
从我国具体方案的设计来看,天津市和上海市受到政府政策的恩惠,走在前列。首先,缴费额上,天津市预设的缴费额度结合了政府成本支出和个人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建议试点初期个人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宜选择500元。上海市缴费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其次,递延模式上,均采用“EET”模式,领取阶段缴税。第三,产品设计上,天津市为降低税收递延的管理操作困难,明确试点产品为纯养老金产品。建议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要求保险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退休金账户,资金可统筹管理,但必须单独核算。上海税延养老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第四,征管模式上,天津市试点初期的征管模式借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征管流程。上海市由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
三、结论与讨论
在我国经济腾飞和社会“老龄化”浪潮下,对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话题的探讨今后几年仍将继续。目前学术界大多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探索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文章末尾,提出以下几点进行探讨,希望能继续促进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领域的研究。
(一)方案设计公平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容易出现马太效应。实行此种税收优惠,高收入者所得优惠额更多,从而找到了一条合理的避税途径。造成更大的贫富差距。例如,在上海市的试点方案中,政策的受众是在职者,自由职业者和非在职者被排除在外,而他们才是更需要补充养老保险来保障的群体。对于如何摆脱这种效应,目前国内研究者多缺少展开分析。虽然确定解决方案有困难,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技术层面的调整,如在领取养老金的条款上严格限制,借鉴德国采取补贴和税收减免的方式、调整免税额度等最大限度保证公平。
在解决的具体措施上,第一,进一步拓展参保人群的范围;第二,注重不同收入者之间的公平;第三,注重不同年龄群体的公平。在具体设计时,还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确定延迟缴税的工资规定的限制数额,综合评判和预测当地职工的工资增长率、缴费比例、预期收益率及退休年龄的替代率等。可见,在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超额累进制下,如何平衡税收优惠和社会公平,是需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市场风险规避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缴费至领取时间跨度较长。实施过程中存在内部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和外部投资风险。对于如何规避市场风险,目前国内学者探讨较少。对于内部风险的规避,大致的思路是:首先,税务与保险公司联合确立征信系统,在参保员工工资水平上拟定免税额度。其次,参保人员对自己收入和产品全面了解后选择是否投保。同时后期管理上,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如美国的监管涉及各金融监管机构、国内税务局等。前者负责内部经营的监管,后者负责外部投资的监管,防止有违规操作,投资不当等共同起到风险防控的作用。
(三)利益关系协调
是指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之间的关系。由于企业年金实施较早,且两者都属于补充型养老保险的范畴,在运作方式和监管上颇为相似,国内学者一般将关注点放在如何借鉴企业年金完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上。包括商业化运营模式,资金运作和监管上的委托形式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三大养老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既然存在一定相似,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相互竞争,产生矛盾。两者的矛盾首先体现在隶属部门的不同。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分属于人社部门和保监会,两部门之间如何有效协作。其次体现在税收递延政策上,如何处理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两者之间的税收优惠,需要认真进行考虑。因为如果财税政策向个人养老保险过多倾斜,势必影响企业和个人对加入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而这一问题也涉及如何完善我国整体养老制度。
[1] 陈康济.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实行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J]. 江淮论坛,2013,(04):66-70.
[2] 郭左践,罗艳华,胡彧,胡泊. 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可行性研究[J]. 华北金融,2011,(05):11-14.
[3] 黄华盈,张志杰. 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经济分析[J]. 金融与经济,2010,(12):64-68.
[4] 李晓晟. 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