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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的刑事法治保障

2017-12-15操宏均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5期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操宏均

[内容摘要]日益突出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害与被害问题,反映出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的刑事法治保障亟待跟进。然而,当前我国在处置农村留守儿童刑事问题上还存在着观念偏狭,以及刑事立法欠科学、司法处置不足等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于农村留守儿童刑事事实根据,遵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引下,进行观念、立法、司法上的一体化改进,从而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犯罪 留守儿童被害 刑事法治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路高歌猛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显示,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提升到2013年的53.7%,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但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在这种高速城镇化大背景下,在我国产生了一个庞大的群体——流动人口。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末全国流动人口2.47亿,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6884万人。由此衍生出另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18岁以下留守儿童数量达6973万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规模高达6103万人,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比2005年增加242万人,增长4.1%。伴随着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规模的不断攀升,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备受关注,从我国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第一个专门性法律规范文件——2006年6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至今,全国各地政府先后共出台了162个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文件,以及11个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的中央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发布全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政策。而促使这一重要文件出台的背景就是这一特殊群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显然,在这些问题当中,刑事法治保障问题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影响更为突出,也更具代表性,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刑事事实根据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和成长环境的复杂性,导致这一群体往往因为自我控制能力低下而实施越轨行为,即“被社会集团成员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同时,较为低下的防御能力和外在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也导致这一群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

犯罪行为是所有越轨行为中危害性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種。尽管囿于我国现有司法统计制度的不健全,一时难以获得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精确数据。但是,从当前主流媒体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报道和相关学者在小范围内进行的相关实证调查研究以及官方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近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较为突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例如,震惊社会的“衡阳留守少年灭门案”、“3名留守儿童弑师案”、“留守女孩毒杀童年玩伴案”等。除去极端的杀人伤害案件,侵犯财产、性侵犯、寻衅滋事等犯罪也比较突出。此外,来自民间的调查也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形势严峻。如聂茂等学者在对被关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在1708名在押未成年犯中有654人是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接近38.9%。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多方面的统计调查都指向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这种无独有偶的一致性,也恰恰说明隐藏在这一特殊群体犯罪行为背后的制度危机。

(二)农村留守儿童被害问题

与上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一样,农村留守儿童被害问题也十分突出。根据侵害来源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来自家庭内部的“积极”侵害,集中体现在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多存在监护人文化程度不高、教育理念落后等状况,而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农村留守儿童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逆反等心理,因此,对于这些“不听话”的孩子往往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加以管教。有调查显示,8.4%的儿童承认多次挨打,其中15.6%的儿童认为“打得很重”或者“比较重”,多达42.6%的留守儿童曾受到教师的打骂。而且非因孩子犯错而被打骂占据相当比例。二是由于监护缺失而遭受侵害,主要集中于遭受意外伤害,如因溺水、交通事故、无人看管等因素致死致伤,等等。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其中大部分是留守儿童;2014年5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调查显示,49.2%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三是来自家庭外部的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遭受性侵害、被拐卖、校园欺凌等。如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于2013年开始统计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的案件,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125起,平均2.92天曝光一起。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同比下降33%。而这些被性侵的儿童当中,农村留守儿童居多。又如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指出留守儿童是被拐儿童的高危群体。透过被媒体揭露的这些令人发指的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案件,不难发现相关监管机制的缺乏,发现和查处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运行机制也严重不足。endprint

(三)农村留守儿童刑事衍生问题

在农村留守儿童加害与被害背后,往往也会衍生出一些其他刑事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改造往往难度大,再犯问题较为突出。受国际人权运动的影响,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91年12月中国政府也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对涉刑的未成年人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所以,对这些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非监禁化的教育监督和再社会化极为重要。然而,当前乡村空心化加剧,村庄活力渐失,留守人口很难获得社区支持。正是由于相应配套机制没有及时跟进,导致这些原本就存在较为突出心理问题的涉刑农村留守儿童,往往会将这种宽大刑事处遇当成“放纵”的资本,同时,基于“犯罪标签”的自我内化,进一步催生这些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由于遭受不法侵害或者严重的亲情缺失而衍生出来的心理健康问题,一旦这种心理问题外化,往往表现为报复、自杀行为。“北京上学路上公益促进中心”连续两年发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显示,如果父母不能保证每3个月与孩子见面一次,孩子的“烦乱度”会陡然提升,对生存现状产生焦虑。情绪容易出现躯体化、恐怖、敌对、偏执、强迫、人际关系敏感等问题。当前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有人统计,2006-2015年10年间,关于留守儿童的舆情事件共计239起,主要包括留守儿童自杀、犯罪、非正常伤害与意外死亡等四种类型,就四种舆情事件类型的年度趋势来看,10年来留守儿童自杀分布较为平稳,而留守儿童的自杀并非一时冲动,主要是长期得不到父母关爱、与家人缺少交流以及家庭贫困共同促使留守儿童心理逐步异样。同时,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双重缺乏,使得留守儿童一方面成为各类伤害事件的承受者,另一方面也成了各类犯罪事件的制造者。

由此可见,在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无论是从加害一被害层面来看,还是从刑事问题衍生层面来看,较为突出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折射出当前的刑事法治保障存在缺憾、缺位的客观现实。

二、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刑事法治保障困境

(一)刑事观念问题

作为主观能动的意识活动总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诚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指出,“作为意识的精神其目的就是要使得它的这个现象与它的本质同一。”而经由现象到本质这一主观活动所得出的结论(即一般被人们称之为“观念”“理念”等)其最终将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即“思想者事实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实,必先养成何等之思想。”因此,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形成客观合理的观念、理念尤为重要。然而,当前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观念问题上却存在偏差。正是因为这些观念导向,导致我们在应对措施手段以及制度构建上出现片面化的倾向。

1.关注加害忽视被害。自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的创始人门德尔松首次提出“被害人学”这一概念以来,人们对“加害一被害”这种互动关系的认识逐渐得以强化。中国本土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人犯罪被害人学,时至今日,发展依然迟滞。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定主体的刑事法治问题,也出现了重加害轻被害的观念,体现为官方文件中多出现“加大对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而忽视从被害方的积极自我防护,以及忽视被害人救助和二次伤害的防御。同样地,对于实施加害行為的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将目光聚焦于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对于其加害对象关注不够,尤其是一些恶性案件中人为将“加害一被害”这种互动关系单向化。

2.儿童关爱与保护政策理解机械化。在国家亲权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影响下,在未成年人刑事处遇问题上,我国一直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更多体现的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的坚持,而缺少对“严”的一面的关照。事实上,一些恶性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已经暴露出一味失之于宽的观念导向正在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刑事立法问题

1.立足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难以兼顾对象的特殊性。毋庸置疑,在刑法以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刑事处遇的条款。但总体而言,我国刑法从肇始之初发展至今都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所以在目的、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罪状、刑罚等设置上往往基于成年人这一对象而展开。但是实际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映射到刑事法中就是“少年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宽原则、利益衡平保护原则、非刑原则,少年刑法的目的是教育保护、惩罚、矫治、防卫社会。”这些显然与当前倡导的成人刑法基本原则、目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刑事法还存在着大量的缺位问题,如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征及构成作出总纲性、原则性规定,也没有对受害未成年人作出特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在一些具体的罪名上刑法也存在疏漏,如实践中大量存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童遭受性侵犯的案例,但是按照刑法关于性犯罪罪名设置,只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为女童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强奸罪处理,而两罪在刑罚配置上存在较大差异。又如虐待罪的责任主体只限于“家庭成员”,幼儿园教师等非亲属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如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在刑罚的配置上也存在问题,显然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等根本就不适用于未成年人,而监禁刑又与“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主张也存在冲突。另外,即便是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实践中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往往因为界定不清、规定过于笼统等而出现种种问题。因此,这种制度设计上的不济,往往掣肘后期刑事治理。

2.刑事法与相关法的衔接问题。此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和《监狱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也有关于未成年人(当然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刑事问题的规制。一方面,这些规定较为零散、繁杂,体系性不足,难以与刑事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而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这些法律还与刑法等法律存在衔接不畅问题。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的角色归属应是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那么这就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对于如何“及时”、遵守什么时限和程序却仍然处于空白状况,难以操作。同样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了对于触犯刑法,但是因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置,即“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然而,收容教养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执行等都没有明确。endprint

(三)刑事司法问题

1.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持续处于被害状态,有的甚至持续十余年,对被害儿童不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对被害儿童成长埋下终身隐患,如报复社会的念头。正是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这些犯罪行为,导致威慑不足,加害人肆无忌惮地对被害儿童反复实施侵害。就当前犯罪线索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线索来源多头较为分散,难以整合,不能为司法及时介入提供综合分析研判的素材;二是由于目前尚未建立不移送举报线索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负责任的线索协调机构或者高效率的举报线索处理中心,导致一些犯罪线索难以进入司法视野;三是侦查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足,目前公安机关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以案发后往往临时抽调,而侦查活动又是一项需要经验的实践活动,如果不注重区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往往会出现工作偏差。因此,新形势下,随着行为人犯罪手段的越来越隐蔽化,以及人们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高度期待,如何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促进查处力度,势必将成为刑事司法中亟待破解的一大难题。

2.一些未成年人特殊制度不落地。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社会调查、强制辩护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现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缺乏考察和行为矫治措施。个别地方没有执行分别关押和分案处理规定,没有落实办案人员专业化要求。造成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与相关制度规定不明确相关,另一方面,还与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不完善有关,如由于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导致律师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很少能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开展援助工作;又如由于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导致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权利保障性规定难以落实。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偏差。实践中,过分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处处寻找“宽大”的口子,导致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惩戒和警示,在一些性质恶劣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深度报道中,经常会看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自豪”“不以为然”等毫无悔罪的表现。而在官方的考核也往往将不捕率、不诉率、非监禁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据相关统计,目前,未成年人不捕率达到29%以上,不起诉率为11%以上,处于持续上升态势,且明显高于刑事案件整体不捕率、不诉率。此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助也存在不力的状况,体现在重物质方面救助轻心理情感方面的救助,以及就注重衍生的个人信息、隐私外泄危机和较为突出的“二次伤害”问题,即被害人在与犯罪人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发生的一切相互关系中,包括被害人为回应犯罪而接触的司法机构和相关人员,在这些接触过程中对被害人产生进一步的消极影响。

4.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不到位。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涉刑问题与普通刑事问题存在较大差异,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起,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这百余年历史中世界各国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建立各自模式少年司法制度。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不仅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专业问题,在组织体系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诚如学者所言,公检法司没有整合职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能部门太分散。民政、妇联、共青团、卫生等部门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但是没有整合和协调,有一块“短板”上不去,整个水平就上不去,也容易造成责任推卸。所以一定要有一个牵头的政府机构,能够协调各个相关部门。

三、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刑事法治的建议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方式”“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方式”和“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犯罪控制方式”等概念,并富有先见性地指出,犯罪控制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运行模式,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社会,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一社会本位”的过渡。应该说这种定位符合刑法在新时期的时代使命,也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刑法理性参与国家治理的时代要求。加之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涉刑问题有着深层制度原因,因此,需要多管齐下,多元并举,通过修正观念进而价值导向不偏离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初衷,通过相关立法上的完善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公正司法确保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本宗旨得以实现。

(一)以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构建为导向,处理农村留守儿童涉刑问题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伴随着制度的变革和利益的分配,各种矛盾与风险日益显现、突出。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党中央在十八大、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上多次明确提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战略部署,并且为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的建设,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重大风险。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同样,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涉刑問题诱发因素多元,形成机理较为复杂,因此,治理这类问题也需要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导引,从观念政策到行动措施等方方面面都应多管齐下,强化力量整合,引导民众强化规范意识。因此,这就要求以农村留守儿童“加害一被害”互动关系为中心,找出诱发加害、被害发生的关键因素,突破单向的加害分析思维模式,强化惩治与预防并进,推动各种力量整合联动。实践中,已经有典型案例,如四川眉山中院试点“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突破传统司法理念上坐堂断案的单一思维模式,而是将这一问题置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大格局下,瞄准相关关联因素,构建了制度,不仅延伸了审判职能,推动多部门联动发力,还促进了社会管理完善,切实提升了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水平。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为处理农村留守儿童涉刑问题提供制度保障endprint

1.基于未成年人特殊性,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法体系。如果说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刑事法典的完整性,那么至少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应该专门设置关于这一类群体刑事问题的总体原则、目标、任务、程序等内容。同时,梳理现有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监狱法》等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衔接的问题,并基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立场进行修改完善。另外,在制订社会救助法、社区矫正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除了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之外,还应该在未成年人刑事法体系的大视野下检视其立法的科学性,确保相互间的衔接畅通无阻。

2.对刑法中相关罪名进行修订。例如,将虐待罪、遗弃罪的主体范围适当扩大,由“家庭成员”延伸至其他监护人,避免出现法外主体的情形;删除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中免除行为人罪责的规定,以提高此类犯罪成本;将强奸罪修改为性犯罪,扩大对象范围,确保保护上的均衡化;废除污名化的罪名,如《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嫖宿幼女罪。

3.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体系。立足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按照“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求,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宽容但是不能纵容,不是一味简单地从轻处理,而是落脚于挽救、矫正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除了排除对未成年人死刑的适用,还应该排除对未成年人无期徒刑的适用;基于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个人财产的基本情况,应该排除对未成年人财产刑的适用。与此同时,还应该借鉴域外一些先进做法,即一些非刑罚替代措施的适用,如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即判令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以及责令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参加辅导、罚款、补偿和赔偿等,通过多种形式替代措施,促进其完成社会化,形成规范意识。

4.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程序法上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强制辩护、跟踪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进行细化完善,避免立法粗陋、过于抽象、难以执行,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责任,细化运行流程等,强化监督制约,杜绝执行不严,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三)通过强有力且公正的刑事司法,治理农村留守儿童涉刑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整个刑事法治过程中,刑事司法担负着将“纸上之法”变为“现实之法”的重要使命,是法治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以及受传统思想的深远影响,人们的观念、刑法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因习惯、传统而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样就会难免出现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社会的实际发展总是存在一个时间差,它不仅永远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实际,而且其与社会生活发展的真实永远会有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使刑事司法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上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而艰巨,“因为法规是由法院解释的,而且这种解释决定了法规的真实含义,其重要意义要比其原文更大”。

1.强化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主动打击力度。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因为)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在大量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由于缺乏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适时保护,往往不敢告发,所以处理这类案件,往往更为迫切地需要官方主动、及时发现线索出重拳打击。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应该与民政等部门做好重点对象异常情况的发现处置衔接;另一方面,根据《意见》明确的监护监督职责,强化监护干预,如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留守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报案,要积极主动联系单独居住生活的留守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等等。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救助机制。一是及时进行专业化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犯罪阴影,为强化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的情感联系搭建平台,如根据《意见》的规定,可以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同时,注意避免救助中的“二次伤害”问题。二是加大物质上的救助,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有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司法机关除了对加害人进行赔偿性的追究之外,还可以联系当地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谐”。三是多渠道开展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和保护工作,落实专项救助资金,提高专业化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3.非刑罚措施手段的探索。运用刑罚来规制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无可厚非,但是一定不要盲目迷信刑罚的威力。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仅仅依靠刑罚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这类犯罪的解决并不在于严厉的社会非难,而且刑罚也只是应对的手段并非目的,如果只是把刑罚当作处置这类犯罪的唯一途径,从而严重忽略刑罚以外的社会调控方式,那么这无异于舍本逐末。因此,治理这类犯罪的落脚点还在于瓦解其滋生土壤。一方面,通过对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依法适用刑罚,将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予以揭示,强化规范意识建立;另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立场,针对其特殊性,选择有助于其再社会化的替代性措施,而不是冷冰冰机械适用現有刑罚手段。

4.完善司法统计与信息共享机制。在大数据时代,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来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管理。实践中,四川眉山建立了留守儿童动态数据库、合适成年人数据库和侵害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数据库三大数据库。对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和相关决策部署,提供了强有力的一手素材,同时,还能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发现警情。

5.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随着社会责任理念的深人心,以及对农村留守儿童入问题的高度关注,目前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庞大的投身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民间力量。一方面,建立相关机制,依靠这些民间力量实现对犯罪的留守儿童实时监控,减少官方介入的生硬化。另一方面,为这些民间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同时为其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落实相关政策倾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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