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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罢癃”制度研究

2017-12-07李生平

残疾人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简牍救助制度

李生平

汉代“罢癃”制度研究

李生平

“罢癃”为汉代的一类需要国家救助的特殊人群。汉代“罢癃”的基本类型分为四种:废疾、衰老病弱、驼背、已成丁而身材矮小者。“罢癃”作为一种依附于汉代赋役制度下的身份,应符合成丁、男子、在籍、贫穷、平民等条件。从其受助的相关记载来看,汉代对于“罢癃”的福利措施有赐粟、减免刑罚、减免赋役等,而以赐粟最为常见,在救助理念和救助方式上与传统的“四穷民”——“鳏寡孤独”有相似性,值得后世借鉴,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汉代“以经治国”的内涵与了解汉代基层社会管理有重要意义。

汉代;“罢癃”;社会福利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汉代在经学治国思想的指导下,非常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后汉书》帝诏多有对“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的赐粟记载,在张家山汉简和纪南松柏汉简“南郡罢癃簿”等出土材料中也有众多救助残疾者的记载。但是,汉代并非所有的残疾人都属于国家优抚与救助的对象,只有在国家各种簿籍制度之下,符合相关的条件而获得“罢癃”的身份,才会被纳入优抚与救助体系。

以往的研究对汉代“罢癃”等方面的讨论已有一定成果[1],但观点莫衷一是,似仍有可深掘之处。关于汉代“罢癃”身份的获取条件,以及“罢癃”与“鳏寡孤独”的救助理念与方式的相似性,仍少被论及。在此对相关问题进行试论,以期为引玉之砖。

1.汉代“罢癃”及其类型

汉代的残疾人多称为“癃”,西汉多称“罢癃”,《后汉书》常见为“笃癃”,应该说只是用“笃”去修饰“罢癃”的严重程度,本质上并无区别,所以可以用“罢癃”一词来指代作为制度层面上的汉代残疾人身份。“罢癃”虽在能力上“无益于县官,耕田力作固不及人,临众处官不能治民,从军击虏不任兵事,无益于国用,徒索衣食”[2],但在以傅籍制度为核心的人口统计制度下,“罢癃”便具有在制度层面的平等地位,“罢癃”也成为这一身份的专有称谓。其类型当有以下几种。

1.1 废疾

汉代“罢癃”最常见的类型便是指“废疾”,如《后汉书·周举传》附子勰传:“(勰)固辞废疾。”[3]《汉书·杜延年传》:“及光禄勋许商被病残人。”颜师古引服虔曰:“残,癃也。”[2]《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载:“民家有躄者,盘散行汲。……臣不幸有罢癃之病。”[4]《集解》:“徐广曰:‘癃,病也。’”王念孙《读书杂志·史记四》:“躄者至平原君门,请曰:‘臣不幸有疲癃之病。’索隐曰:‘罢癃,背疾,言腰曲而背隆高也。’念孙案:躄非背疾,则罢癃之病,非谓腰曲而背隆高也。罢癃即指躄而言。《说文》:‘癃,罢病也。’《广雅》:‘躄,癃也。’是躄为罢癃之病也。”[5]这些都将“罢癃”释为残疾。《居延新简》有一简载“足癃”:“□正月壬午病,左足癃□刺”(E.P.T56:339)[6],可证“癃”亦有“腿瘸”之意。

1.2 衰老病弱

在汉代,“癃病”与“疾痛”有时义同,如《风俗通义》:“平公恐惧,伏于室侧,身遂疾痛。”[7]《汉书·高帝纪下》:“年老癃病,勿遣。”[2]颜师古注:“癃,疲病也。”《论衡·感虚篇》:“师旷奏白雪之曲,而神物下降,风雨暴至。平公因之癃病。”[8]此处“癃病”指“小便不利”。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载:“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9]“金痍”即后天所受的刀枪创伤,在汉简中应属于“罢癃”的范畴。

关于是否可以将某些特殊的重病包含在“罢癃”中,历来争议较多。《汉书·贾山传》:“民虽老羸癃疾,扶杖而往听之”,《资治通鉴》沿录此文,胡三省释为:“癃,音隆;病也,老也,疲病也。”[10]又《说文·疒部》:“癃,罢病也。”段玉裁注:“‘病’当作‘癃’。‘罢’者,废置之意,凡废置不能事事曰‘罢癃’。《平原君传》:躄者自言:‘不幸有罢癃之病。’然则凡废疾皆得谓之‘罢癃’也。颜师古注《汉书》,改‘罢病’作‘疲病’,非许意。”[11]此后段说渐成主流,亦如有学者认为对于“癃”,应以“废疾”之释为正确的理解。[12]但笔者认为,一些重病与废疾之间的界限常难分清,在汉代以“自占年”——自行申报年龄为手段的傅籍制度中,要区分重病或废疾,亦为难事,所以,一些致使不能从事劳作的重病,在汉代也当属“罢癃”。

1.3 驼背

已如上述《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臣不幸有罢癃之病。”索隐:“罢癃,背疾,言腰曲而背隆高也。”《说文系传》释:“谓形穹隆然也。”

1.4 已成丁而身材矮小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9]原释:“乌,疑读为‘亚’。《说文》:‘亚,丑也,象人局背之形’,在此当指天生残废丑恶。”意为到了傅籍年龄,但身高不足六尺二寸的,以及天生残废丑恶的人,以“罢癃”论之。

侏儒即表示身材矮小者。在武威汉简《王杖诏令册》中有:“孤、独、盲、珠儒,不属侓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系。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13]此诏来源于汉成帝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九月甲辰诏,规定对于孤、独、盲者以及侏儒等特殊群体,官吏不得擅自征召,凡有狱讼,不得绑缚。这表明侏儒亦是国家救助的特殊群体。

2.汉代“罢癃”身份确定的条件

汉代并非所有的残疾者都具有应受国家救助的 “罢癃”身份。“罢癃”作为傅籍制度下需要宽省赋役的特殊群体之一,应该符合并且必须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包括成丁、男子、在籍、贫穷、平民等。

2.1 成丁

汉代于每年八月“案比”“算民”,民众在官府自行申报年龄。未达到法定傅籍年龄,便不必承担赋役。《汉书·高帝纪上》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2]这表明,汉代达到傅籍年龄而身材矮小者,便会被编入“罢癃簿”,相反,如果不满傅籍年龄,即使身有残疾,也是不会被编入“罢癃簿”的。

另外,汉代民间有遗弃残疾儿童的风俗,如《后汉书》载:“二年,洛阳上西门外女子生儿,两头,异肩共胸,俱前向,以为不祥,坠地弃之”[3],“(周燮)生而钦颐折,丑状骇人。其母欲弃之……”[3]民间风俗如此,国家法律中亦有父母杀害残疾婴儿而不受惩罚的规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儿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殴(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14]秦简法制对检讨汉代制度仍有可参考意义,所以,汉代对于残疾儿童是缺乏相应救助措施的,更因其未成丁且身有残疾,而不会被纳入“罢癃簿”中受到国家救助。

2.2 男子

一般而言,广义的“罢癃”应该包括女性,但从《二年律令·傅律》中所规定的线索来看,作为制度身份的“罢癃”似乎并不包含女性。如:“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也,以为免老。”[9]注释者注:“免老,因年高免服徭役。《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睡虎地秦墓竹简》亦如是注释“免老”[14]。根据上下文分析,“以父为免□”后的脱文,或为“免老”之义。这里指出只有男性才需入傅籍。

《武威旱滩坡汉墓简牍》载:“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沦为司寇。”[15]可见,当时存在报送户籍时将男性报为女性以逃避更赋徭役的情况,国家对此种行为的刑罚措施也很严厉。这条简文表明,在汉代赋役制度中,男女有很大差别,承担徭役的主要是男性。后汉以至北朝,妇女虽然常应征服役,但汉律中似乎并没有妇女服役的规定,且翻检敦煌、居延出土的汉简,关于戍卒名籍的简文中,无一是女性。[16]当然,正史中也存在个别涉及女性服役的记载,[2]但是,按照汉代常制,赋徭役者主要是男性。汉代,或者至少到了东汉,女子不服更徭,仅服小役。所以,在傅籍制度下的“罢癃”,更可以推断出是不包含女性的。由此推断,汉代对“罢癃”人口的统计,应是只指男性。

2.3 在籍

秦汉时期已经非常注重各种名籍制度的完善。对于身患残疾障碍等的特殊人群的身份管理,在户籍制度上也形成了一套人口统计体系。如《南郡罢癃簿》载:“巫罢癃百一十六人,其七十四人可事……凡罢癃二千七百八人,其二千二百廿八人可事,四百八十人不可事。”[17]其记录格式为:县(或侯国)名、罢癃、人口数目,可事人数。此简最大的特征是明确记载了基层“罢癃”中“可事”与“不可事”的状况与人数,为国家征发赋役提供了依据。《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亦有关于笃癃的记载:“建宁四年益成里户人公乘某卅九筭笃夅子夅(七九)。”[18]此简的记录格式为:时间、户籍地、身份、姓名、年龄、算卒、残疾类型。因为在这一枚简上,同时出现了两例涉及笃癃身份的记录,所以,此简有可能是记录严重残疾障碍者等特殊人群赋役身份的名籍简册的一部分。其次,在《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发现了众多相似的简文记载格式类型,即“算卒”后接续“癃”的身份,由此,冯闻文认为,秦汉时期对于“罢癃”的统计主要隶属于役籍系统,同时,秦汉时期对于“罢癃”的统计主要是为国家的赋役系统服务。[19]

对于虚报年龄、性别、残疾状况的情形,在秦汉时期的律法上,也有相关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傅律》载:“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14]即隐匿已达到成丁年龄的儿童,及申报残疾不符合实情,里典、伍老应处以赎耐之刑。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又作了规定。《二年律令·贼律》:“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9]又《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9]即对于自残以逃避赋役、虚报年龄三岁以上、虚报幼子或幼弟年龄三岁以上等犯罪情形,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从上述简牍材料所见的残障者户口记载来看,汉代对残障者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在傅籍制度等簿籍制度基础上对其进行人口统计来实现管控。

2.4 贫穷

汉代的思想形态是上承战国诸子百家,下启儒家经学。考诸汉代的社会福利思想,其也有因袭战国诸子,而又渐趋以经学治世的特点。《周礼·大司徒》中“保息六”言:“以保息六,养万民:……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汉代郑玄注曰:“……振穷,抍捄天民之穷者也,穷者有四,曰矜,曰寡,曰孤,曰独。恤贫,贫无财业禀贷之。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20]所以,汉代的“罢癃”受到国家的特殊救助也与其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贫寒有直接关系。从睡虎地秦简、长沙走马楼孙吴简等材料方面分析,残障者应当是包含“贫”的特征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载:“老弱癃病,衣食饥寒”[14],长沙走马楼孙吴简中的零散记载,可作为一种例证,如:“其五户尪羸老顿贫穷女户(简[贰]1705)”[21]、“□其卅四户各穷老及邢踵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役(简[叁]6327)”[22]。据张荣强先生研究[23],还有一些残缺或未注明“不任调”“不任役”,但从统计的户别看,也可判断属于此类的有:□其五户尪羸老□(简[壹]4257)[24];其卅三户□羸老钝□(简[壹]9879)[24];六户尪羸老顿贫穷女户(简[贰]1861)[21];其七户尪羸老顿贫穷女户□(简[贰]2036)[21];其七户尪羸老顿贫穷女户(简[贰]2307)[21]。“邢踵”“尪羸”都是吴简中常见的残疾病症,其性质应与东汉诏令 “笃癃”是相同的。

由此可证明,在三国吴简中,“尪”是因为其“贫穷”的特征,才和“羸”“老”等特殊群体一样,受到国家的“不任调”“不任役”等的救助。至于三国时期吴国的赋役政策与汉代的差异有多大,尚需更多的深入研究,但这些材料对于我们探讨汉代的“罢癃”相关问题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5 平民

先秦至汉代有很多皇帝和王公贵族属于残疾人,但因为其社会的尊贵身份而并不在簿籍之列,故也不称“罢癃”,更无“罢癃”赋役之责。汉哀帝刘欣“病两足不能相过而痿。”颜师古注:“痿亦痺病也”。《汉书》载汉代昌邑王刘贺:“身体长大,疾痿,行走不便。”[2]颜师古注:“风痺疾也。”东汉和帝刘肇长子刘胜少有痼疾,延平元年被封为原王。应该说,这些地位较高者,都是不承担国家赋役的,故也不会被纳入“罢癃”簿籍之内。相反,爵位较低的残疾人因为要承担相应的赋役,才会具有“罢癃”的身份。

3.汉代对“罢癃”的救助理念及方式

汉代以经学治国,特别重视对包括残障者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在汉代正史中常有皇帝“存问”天下疾苦的记载,《后汉书》皇帝诏书中皆将“笃癃”与“鳏寡孤独”并列进行救助。但在西汉诏书中,只有《汉书·武帝纪》载:“(元狩六年)六月,诏曰:‘今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2]其他“存问”和恩惠的对象都没有明确包含残疾人。但揆诸史料,笔者认为,西汉对于残障者的救助理念,与东汉时期是可以相同看待的,而两汉时期对于残障者的救助理念,与对“鳏寡孤独”是一致的。如《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夏四月,诏曰:赐鳏寡孤独帛,贫穷者粟。”[2]《汉书·元帝纪》亦载:“(初元元年)夏四月,诏曰:存问耆老鳏寡孤独困乏失职之民。”[2]又:“(建昭四年)夏四月,诏曰:存问耆老鳏寡孤独困乏失职之人。”[2]这些诏书中,虽未明确提到对“罢癃”的救助,但从“独困乏失职之民”“贫穷者”等概括之意来看,“罢癃”仍然是具备这些条件的。在以经学治国的汉代,非常重视经学对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的指导作用,在以上列举的这些救助措施中,“罢癃”作为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西汉与“鳏寡孤独”一样,是被包含在受助对象中的。

在汉代其他文献中,“罢癃”也常与“鳏寡孤独”一同出现,作为应受国家和社会特殊救助的对象。《曹全碑》载:“……恤民之要,存慰高年,抚育鳏寡,以家钱籴米粟赐癃盲。……赋与有疾者,咸蒙瘳悛。”[25]《韩诗外传》卷三认为:“太平之时,无喑疣,跛眇,尫蹇,侏儒,折短,父不哭子,兄不哭弟,道无襁负之遗育。然各以其序终者,贤医之用也。故安止平正,除疾之道无他焉,用贤而已矣。”[26]这种观念其实有较久远的影响。汉代整体的社会福利理念多渊源于先秦时期,很多先秦时期的诸子治世思想理念在此时得到了实践。“罢癃”之所以能与“鳏寡孤独”并论,连接二者的,便是“困乏”“贫穷”的共同特征。

汉代对“罢癃”的具体救助理念,便是强调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创造残疾人的劳动条件,使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发挥他们自身的积极性。这一思想在先秦时期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而在汉代变得极为成熟。《淮南子·齐俗训》认为要照顾人的差异性,“使各便其性,安其居,处其宜,为其能”,“故伊尹之兴土工也,修胫者使之跖,强脊者使之负土,眇者使之准,伛者使之涂,各有所宜,而人性齐矣”,[27]充分阐释了“各尽其能”“各尽其用”的助残理念。

汉代对“罢癃”的救助方式主要有:赐粟、减免刑罚、减免赋役等。相较于其他方式,“赐粟”最为常见,尤以《后汉书》为典型,如表1所示。

表1 东汉皇帝诏书中对“笃癃”的救抚

由上表的统计可以看出,东汉时期皇帝多以即位、立皇后或立皇太子、行幸长安、改元、大赦天下等非常制的形式,向“鳏寡孤独”“笃癃”与“贫不能自存者”进行“赐粟”。这一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儒学治世的社会意识,但就残疾人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保障的制度建设而言,还有很多不健全之处。

结语

综上,汉代对残疾人群体的管理,主要是在国家簿籍制度之下,在赋役分配的人口清查过程中,确定他们的残疾状况,并赋予“罢癃”的制度身份,从而实现对他们的特殊管理。所以“罢癃”就必须同时符合多种制度身份的条件,才能享受国家的特殊救助。在以经学治国的汉代社会,国家对于残疾人的救助理念与方式,与《孟子》中传统的“四穷民”——“鳏寡孤独”的救助有相似性,值得后世借鉴,但仍然显示出制度不健全的特点,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汉代“以经治国”的内涵与汉代社会的基层管理有重要意义。

[1] 王文涛.“癃”病与汉代社会救助.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01:125-130.

[2]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2843、2679、71、37、89-90、2767、180、196、279、295.

[3]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2031、3347、1471.

[4]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2366.

[5]王念孙.读书杂志.北京:中国书店,1985:100.

[6]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30.

[7]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286.

[8]王充.论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78.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64、58、58、12、53.

[10]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453.

[11]许慎著,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634.

[12]王子今.秦汉时期的社会福利法规.浙江社会科学,2002,04:141-145.

[13]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仗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34-61.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109、34、87、170.

[15]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10:28-33.

[16]李均明.简牍法制论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12.

[17]湖北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04:24-32.

[18]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12:69-75.

[19]冯闻文.秦汉时期残障人口统计制度初探.古代文明,2014,03:60-68.

[20]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周礼注疏.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61.

[21]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752、755、759、764.

[22]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860.

[23]张荣强.再论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4,05:75-89.

[24]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983、1098.

[25]高文.汉碑集释.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474.

[26]许维遹.韩诗外传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93.

[27]何宁.淮南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98:768、811.

A Study on “Pilong” System in the Han Dynasty

LI Sheng-ping

The "Pilong" was a kind of special group of people who needed state aid from the Han Dynasty."Pilong" was sorted into four basic types in Han Dynasty: the humpback,the aging and the weak,the disabled,and the adult with short body type."Pilong" was a status which was attached to the service system in the Han Dynasty,and it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conditions,such as being a male adult who was in poverty,and was enrolled as a civilian.We can see from the relevant records of the recipients that welfare measures of the Han Dynasty to "Pilong" included giving grain,reducing penalty and service and so on.The most common was giving grain,and it has similarities with the traditional "Four Poor People"— "Guan Gua Gu Du" in assistance concept and mode,therefore,i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us to rethink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ering a country with study of Confucian classics” as well as the basic social management in Han Dynasty,and it is worthy of being absorbed by later generations.

Han Dynasty; “Pilong”; Social welfare

C913.69

A

2095-0810(2017)28-0072-06

李生平 本科;研究方向:中国残疾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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