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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深化之进路研究

2017-12-05谭祺昱钟锐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谭祺昱 钟锐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化刑罚执行制度,在引入我国的十余年间,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经验都有了较大提升。文章认为在《社区矫正法》即将出台,该制度面临深化推广的今天,围绕矫治核心,确立以社会化社区为基本依托、以有效管控为基本保障、以符合高效矫治原则的矫治项目为基本内容的“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的发展进路,是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化、法治化根本方法之一。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化社区;有效管控;矫治项目

一、选题背景

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在我国首次试点以来,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甚至出现“社区矫正研究热”的现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11年社区矫正首次入刑;2016年公布《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层面已逐渐完善。因此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到今天,研究重点已不再是引进此项制度的立法重要性,也不是照搬国外经验完善配套措施的必要性,而是在制度即将全面铺开与深化之前,结合我国国情,紧紧围绕矫治这一核心机能,确定社区矫正制度深化之进路。

对此,笔者将其总结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是以犯罪矫治为中心,而中心目标的实现必须奠基于三个基本要素:以具备社会化功能之社区为基本依托,以兼具执法和管理属性的有效管控为基本保障,以符合高效矫治原则的矫治项目为基本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且各自发挥着独特作用,只有将其有效结合,才能真正发挥犯罪矫治的作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展开。

二、社区矫正制度深化之进路分析

(一)以具备社会化功能之社区为基本依托

在社会学中,社区被定义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要能够体现社区矫正内涵的社区除社会学意义中一定数量人群在特定地理空间上的积聚这一特征外,还需要体现共同意识和利益,存在密切社会交往。具体来讲,社区矫正实现犯罪矫治的基本途径就是以具有凝聚力的共同意识来影响和改变犯罪人之价值观,并在密切的社会交往中帮助犯罪人学会在这一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社会化生活。一个社区的客观存在并不必然代表其具有了保证社区矫正核心矫治机能的社区化特征,细究我国现有的社区状况,需清醒认识到,缺乏共同意识和密切社会交往的社区并不少。这是我国从不发达的农业国家转向高速发展的工业国家所不可避免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人口的跨区域流动成为常态,移出社区出现社区空巢,移入社区则出现社区结构承受能力严重超载。空巢社区中人员的不足使之丧失对共同意识的主导能力,而超载社区由于外来人员的增多使得冲突性和反社会性价值观严重冲击甚至替代传统的公序良俗与行为规范,且移民所面对的低收入、高压力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居住生活环境也不利于社区成员间进行密切的社会交往。这两种情况均会大幅破坏社区的功能性要素,使其难以胜任作为社区矫正之社区的角色。

社会解组理论也以该现象为研究样本,指出高密度人口的频繁流动会带来剧烈的社会结构变动,进而导致社区系统原有的正常运作机制被破坏。当一个社区出现社会解组征兆时,作为社区基本特征的共同意识与价值观就会逐步消失,同时社会组织本身的结构破损导致社会共同生活的交往密切大幅降低,社区独特的犯罪矫治功能就此丧失。

因此,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中,应对进行矫正的社区网点进行考察,对社区普通成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积极实施社区改造与社区建构。只有具有积极共同意识和存在密切社会交往的健康社会化社区才能对提升犯罪人社会化能力有所裨益。

(二)以兼具执法和管理属性的有效管控为基本保障

熟悉域外文献的研究者可能会注意到,域外研究社区矫正制度的文献近年来已鲜有直接使用“community correction”这类术语,取而代之的关键词是“强化监管项目”(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gram)或者“中间刑罚”“intermedia sanction”。术语的变化体现的是在同样制度体系内出现的一个关键性演变:现代社区矫正制度比之传统制度更加需要对接受矫正人员的“有效管控”。有效管控,又称危险控制,指根据法院的判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判断,通过设立不同强度的管控,科学地降低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

有效管控理念是在“矫治无用论”后发展起来的。最初的社区矫正的出现是基于对监禁环境之反社会特性的批判,而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社区矫正因过于降低对矫治人员的监控强度而导致再犯率升高,被质疑为“矫正无用”。在此经验教训下,社区化刑罚执行中加强了管控,突出惩罚性的要求,社区矫正也就逐渐演变为所谓“中间刑罚”。即一方面比监禁刑之強制性有所弱化,但同时又比纯粹的社区刑罚执行手段增加对自由的限制。实证研究证明,有效管控理念的加入并非如一些学者批判的那样,是对社区化犯罪矫治的一种历史倒退,其犯罪矫治的效果反而远远好于传统模式。

欧美社区矫正制度以此思想为指导创设了强化监管项目模式(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gram)。在这一模式下,矫治对象的行动自由处于一种介于全面监禁和完全自由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并通过在这一中间状态中被有效引导参与矫治和社会化,逐步改正其不良思维与行为模式,最终成功复归社会。该模式要求项目初期必须保证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的高频率接触,一方面接受行为监督,另一方面可以被引导着接受有针对性的行为矫治。随着项目的推进,接触频度逐步降低,并最终实现完全的社区化人身自由。以美国为例,美国以印第安纳州为开端,多个州及地方政府刑事司法系统对此进行了实践,并取得较好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了对管制、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受有效管控的启发,罪行的轻重不一,刑罚的梯度不一,管控的干预力度也应当有所差异。这促进了矫正对象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有利于执法人员在矫正初期对行为的直接干预。同时,随着矫正初见成效,相应地降低监控强度,一方面给予矫正对象以充分信心,另一方面,也不至于对社区机制之安全保障有较大冲击。endprint

另外,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这里提出的有效管控概念兼具执法与管理属性。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以强力执法权为后盾来保证接受矫正人员不至于回到社区后放任自流,这就要求赋予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实际意义,不必借助其他司法机关援手的强制手段和行政裁量权力;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必须具有高水平的项目管理能力,使其可以有效地为其所主管的多名不同背景、不同矫治需求、不同改造进度的矫治对象提供量身定做、因地制宜和行之有效的矫治服务,科学掌控矫正进程,大幅提高社区矫正项目的成功率。

(三)以符合高效矫治原则的矫治项目为基本内容

一个社会化功能完整并拥有真诚接纳罪错者回归意愿的社区,加上可以保证对犯罪人有步骤、有针对性展开矫治工作的有效管控,作为社区矫正之核心的犯罪矫治工作就一定能获得成功吗?纵观犯罪矫治的发展史,该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即使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如果不能提供具有实际矫治效力的矫治项目,社区矫正也只能是空洞的制度框架,而不能为罪错者回归社会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欧美犯罪矫治理论与实务在经受了“矫治无用论”的洗礼之后,通过坚持以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为指导,以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为武器的发展思路,得以迅速恢复活力,走上理论与实践双丰收的高速发展通道。其成功经验毫无疑问应是我国努力发展适应21世纪刑事司法现实需要的矫正体系的重要参考。而欧美成功的发展经验中,最具核心价值的成果,就是其通过对犯罪矫治基本规律高度总结后提出的高效犯罪矫治原则体系。

高效矫正理论的核心是一系列用于指导和衡量矫治措施有效性的理论假说,安德鲁斯等人称之为高效矫治原则。在其理论的不同发展时期出现过不同表述,主要可概括为三个主要原则:

第一,需要原则(The Needs Prrinciple)。社区矫正应围绕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展开,服刑人员“矫正需要”的差异决定对其进行矫正的方式和内容不尽相同。经前文论述已知,犯罪性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那么如何消除犯罪性因子则显得尤为重要。而矫正需要措施正是针对已知的致罪和致再犯预测性因子(predictors of crime and recidivism)进行干预,其中已知静态因子包括年龄、犯罪史、家庭因素等;动态因子包括反社会人格、同情心、人际关系等。

第二,风险原则(The Risk Principle)。所谓风险原则是指,矫正工作应立足对接受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的高效率消除,在质和量上应向高危险个体倾斜,重点并优先为高危险个体提供矫正服务。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再犯可能性及脱离管控可能性等,奥当涅(ODonnel)、邦塔(J.Bonta)等人的研究显示,有效管控的力度应根据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来调控。服刑人员危险大,则管控力度应加大;服刑人员危险小,则管控力度应减小。如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实施强度较大的矫正,极有可能矫枉过正,而若对高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实施强度较小的矫正,则其再犯可能性将不能有效降低。

第三,反应原则(The Responsivity Principle)。即矫治工作中应当针对服刑人员的需要以及接受能力而制定矫正项目,力图矫正措施与被矫正者的需要之间无缝衔接,达到普遍性反应(general respon-sivity)效果。一般认为,矫正的对应包括一般反应与特别反应。“一般反应”指矫正项目应与服刑人员的需要相一致,“特别反应”指矫正项目应与服刑人员的性格相一致。

研究发现,达到对应效果的矫正项目多数都应用了行为学派心理学以及社会学习理论的系统性的技巧与工作原理。与之相对,过于随意的、口头的以及追求被矫正者所谓“顿悟”为工作方向的矫正手段往往效果平平,其中以惩罚为基本要件的行为干预手段所能引发的被矫正者对应度最低,相应的矫治效率也最为低下。由此可见,相对应的矫正项目效果显著,而千篇一律的矫治设计只会适得其反。

综上,在推进矫正研究与实践时坚持高效矫治原则是欧美当代社区矫正能够重获认可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社会、文化、经济状况有其特殊性,这一理论中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内容对发展我国自己的社区矫正体系有极高的参考价值。而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现状是缺少具备坚实理论基础,经过实践检验,能够切实达到人身危险性降低的成熟犯罪矫治项目,最终导致社区矫正只能是一個空泛的制度框架,缺少操作性内容,对于接受矫正人员再犯率的降低没有真正帮助。这一现状如果不能得到改善,将很难避免重走欧美犯罪矫治界“矫治无用论”的老路。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今中国社会,首先,并非所有的社区都天然适合社区矫正,唯有具有积极的共同意识和存在密切交往的社区能为服刑人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具有这种社会化机能的社区为基本依托;其次,不强调惩罚不代表要同时弱化监管,根据罪行的轻重给予服刑人员不同力度的有效管控,并合理掌控矫正进程可为罪错者回归社会创造具引导性的外部条件,作为社区矫正的基本保障,也是制度深化时必不可少的考量;最后,矫治措施的确立应当立足于通过高效矫正项目降低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而矫治措施是否真正有效,要给予科学的评估。应着力构建符合“需要原则”“危险原则”和“反应原则”这些经过检验的高效矫治原则的体系化矫治项目,并将这些项目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基本内容。因此,遵循以犯罪矫治为中心,以社会化社区、有效管控以及高效矫正三原则为内容的矫治项目的三个基本点为社区矫正的发展进路,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来的深化与推广之中,就能更加适应中国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实现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法治化、本土化。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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