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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矫正资源整合探索和思考

2016-03-24范迎波

人民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资源整合探索

范迎波

【摘要】社区矫正是开放式的刑事执行方式之一,整合社区矫正资源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受传统刑事执行观念和模式的影响,社区矫正资源整合还存在若干问题,需要从改善司法资源的功能发挥、健全社区的功能、发挥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文章拟从苏北某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出发,对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相关问题加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 资源整合 探索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有效整合社区矫正资源是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主要途径。社区矫正资源包括以人为核心的主体资源及以硬件建设、制度建设为主的客体资源。主客体资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不可分割。由于传统刑事执行观念和模式等影响,社区矫正资源整合还存在若干问题,需要从改善司法资源的功能发挥、健全社区的功能、发挥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深化检察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文章试结合苏北某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调查,特对基层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相关问题作如下探析。

社区矫正资源的现状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主体资源包括以下几个几种,文章将其分为主体资源和客体资源两个方面:

主体资源。一是决定机关。根据《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②。

二是执行机关。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及监狱。依据刑法、《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③。监狱以刑罚执行机关的身份定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着对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执法活动。

三是参与、协助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④。参与、协助者作为刑事执行机关和犯罪人之间的“桥梁”和“缓冲带”,是社区矫正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从这个角度看,社区矫正人员自然是社区矫正的“第一资源”。深入了解其犯罪原因、日常表现以及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需求,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

五是被害人。“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⑤。这是《办法》中唯一涉及被害人的规定。

六是社区矫正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有序运作,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全面有效监督。

客体资源。一是社区矫正场所。除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场所外,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等规定,社区矫正场所包括教育学习活动、参加社区服务、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场所等;第二十条规定的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治疗医院等。

二是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应对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建立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的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⑥。

当前基层社区矫正资源整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根据对苏北某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调查,发现基层社区矫正资源整合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刑事司法资源功能过度发挥。主要是过分强调社区矫正的司法特征,不能体现社区矫正执行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点。

二是社区的功能仍不健全。公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知晓度、认同和接纳度较低、氛围不浓、社区被动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不能在教育宣传、心理疏导、劳动服务、就业帮扶、监督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不能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恢复正常人格。

三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办法》用大量篇幅规定了社区矫正决定、执行中司法机关和社区等参与者的地位、职权和程序,而未对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人的地位、权利和受侵害的救济途径做出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多是被动地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等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远未能和社区及矫正机构、社会组织等实现互动,也未能从社会人的角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主观能动性未得到有效发挥。

四是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度不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干预、生活就业上的帮扶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但基于传统观念和对犯罪人认识的影响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知悉不够,社会企事业单位多不愿支持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限于“完成任务”层面,有的虽勉强接纳但逐步以各种理由予以辞退。

五是检察监督力度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突出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裁定、执行部门的监督和程序监管,对社区矫正的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缺乏有效监管。同时,检察监督人员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监督手段滞后、监督水平不高、监督力度不够,影响了监督的社会效果。

六是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有待完善。被害人作为“被动参与者”,《办法》只是规定审前征求起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不服社区矫正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不利于其从自身角度监督社区矫正的实施。

七是基层社区矫正的调查研究较为缺乏。在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等合作项目方面,由于认识不足、无专业人员等原因,很少有人对其进行研究。

原因分析。一是传统刑事执行模式的影响仍未完全消除。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当前轻刑化背景下重要的刑事执行途径。如苏北某市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主要工作是宣传教育、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和不良行为的监管,据统计,针对每个矫正人员需要填写的各类报表达20余种之多,而对解决就业、心理辅导基本处于被动和空白状态。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度有待提高。主要是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停留在改造犯罪人的阶段,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部门和相关参与协助方的职能了解不够。如苏北某市居民对宪法、民法、刑法等知晓率达82%以上,而对《办法》的知晓率仅为20%左右。

三是社区矫正资源的功能有待完善。如有的社区不具备进行心理辅导、帮扶的条件,缺乏专业性人才。

四是社区矫正资源有待拓展。缺乏独立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平台,不利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开展。如“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⑦,但实践中对社区矫正数据共享、利用网络、电子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管、提供就业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甚少。

实现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的途径

根据以上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的现状分析,有必要确立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的原则,并在原则的指导下探索实现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的途径。

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必须坚持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方法的性质,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将此贯穿社区矫正工作的始终并作为最后保障手段。

二是社会化原则。社区矫正的开放式的执行方式,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运作模式,要求坚持有效运用社会资源才能达到目的。

三是差别化原则。要结合司法机关、家庭、社区、社会企事业单位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突出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地位,按照不同的年龄、心理特征、文化程度、犯罪的类型、原因、手段、危害程度大小确定如何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

四是实效性原则。再犯罪率和就业率是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性的主要标准。整合资源必须最大程度发挥每一种资源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从而有效降低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提高其就业率,推动最大多数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实现社区矫正资源整合的途径。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搭建资源整合的平台。一方面是完善立法。如通过立法来明确检察监督的介入环节、具体范围和事项、监督手段,明确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和程序权利等。另一方面是完善国家机关之间工作衔接机制。包括程序上的工作机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运行情况、犯罪人的现实表现、社区矫正效果等具体执行落实情况的实体内容的反馈通报等。

完善机制,营造矫正资源互动的氛围。一方面是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方法,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调查研究力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基础保障机制,对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机构职能、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教育管理情况、奖惩情况、变更接触情况全面公开,便于接受监督。另一方面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的建设,改变司法行政部门单边推动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面,为司法机关和相关社会保障服务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性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机构、社区、家庭等多边参与的互动,最大化的发挥各资源的作用。

突出重点,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地位。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将犯罪人改造成正常的社会人,故社区矫正人员是整合社区矫正资源的核心,是“第一资源”。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作用,突出其主体地位。在我们现行法律架构体系下,社区矫正人员是犯罪人,是帮扶甚至管制、改造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也是遵循传统刑事执行的模式,实行的是单向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而没有双向甚至多边的交流和互动,这对社区矫正人员正常回归社会极为不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守法公民的标准来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通过教育、帮扶为其创造有利于其融入社会的环境和氛围,变“要我改造”为社区矫正人员的“我要改造”,使社区矫正人员从社会人的角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而使其有效融入社会,及时转变为守法公民。而不能以监督代替教育帮扶。

加强功能建设,发挥家庭、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一是充分认识家庭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实践表明,对社区矫正人员回归起到直接干预作用的是能给其提供就业、对其行为宽容、帮其度过心理危机、重建生活信仰的家人、亲友、人社部门、文化卫生部门等。从这个角度看,作为组织者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发挥家庭、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的作用,完善其功能。二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家庭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如对提供就业单位进行财政补贴推动企业就业环境的改善、培训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等。

拓展资源空间,引入信息化教育、管理、帮扶手段。首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立执行信息资料管理和交换中心。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完整的体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和进程并保持同步动态更新。在每一个县(市)、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站,都必须有计算机信息终端。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执行情况,便于实现数字化和对矫正人员迁移实行跟踪管理。

其次是监管手段的信息化。改变传统监管方式,突出最有效监管。传统监管方式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引入大数据分析,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最新科技手段,利用手机定位技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利用电子手铐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监督,利用指纹系统避免以冒名顶替方式规避监管,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指纹库和照片库,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脱逃隐匿抗拒监管的追逃。多种科技手段综合运用,可以最大限度防止脱管漏管,保证社区矫正监管质量。

最后是教育帮扶的信息化。利用网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传教育并推动其就业,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这一平台,打破企事业单位不愿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观念瓶颈,为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开辟新的路径。

加强检察监督,力促各种资源有效整合。加强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建设、突出检察监督的重点环节。基础建设主要是机构和队伍建设、物质经费保障等;监督机制和制度建设包括事前、事中介入监督机制、考核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等;重点环节指“查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是否侵犯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被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程序和决定裁定的合法性监督”⑧等。通过有效的检察监督,发现在社区矫正决定和执行、终结环节各资源的长处和不足,力促最大限度发挥各类资源的功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徐州工程学院;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项目编号:2014SJD467)

【注释】

①“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中国司法》,2012第3期,第10页。

②③④⑤⑦来源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⑥陈力:“论社区矫正中被害人的参与和权利保护”,《财经政法资讯》,2011第5期,第33页。

⑧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11期,第101页。

责编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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