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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代表性模式探析

2017-01-14王曦瓴杨晓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国外社区矫正代表性

王曦瓴+杨晓萍

摘 要 社区矫正源于西方,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逐步变革为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成熟制度与方法。社区矫正从实质上突破了传统监禁刑的封闭性, 在特定期限内,利用社区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行为矫正。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以英国、美国、日本为代表性国家。本文着力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代表性模式及典型案例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 国外 社区矫正 代表性 模式

基金项目:新疆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研究项目《新疆社区教育矫正工作相关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F2016B05。

作者简介:王曦瓴,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2013级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杨晓萍,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13

社区矫正本质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的不需要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人员置于社区内,在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特定期限内,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的矫治和个体偏差行为的矫正,从而实现矫正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非监禁刑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极为有限,这与现代刑罚理念及演进趋势不相吻合。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文着力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代表性模式及典型案例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以下简称社矫)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一、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社区矫正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社矫一词的观念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18世纪,英国进步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提出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鉴于改革理论。随后,李斯特提出了假释、缓刑等系列现代刑法制度;龙勃罗梭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证了矫治犯罪心理与矫正行为的重要性。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作为社矫发展的标志性丛书,对社矫理论构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二战后社会防卫学派又提出了对犯罪人主张社会化及人道主义形式处罚。自19世纪末,以人为本理念推崇,欧洲刑罚指导思想逐步渗透出一种帮教罪犯回归社会的创新理念。德国刑罚学家耶赛克耶指出,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已逐步演变为社会对犯罪共同承担的责任问题。

(二)社区矫正司法制度的发展

二战后,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陆续采用非监禁刑弥补监禁刑罚的缺陷。至20世纪下半叶,社矫已成为国际上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英国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区处罚措施的国家,但美国却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矫且具备完善的制度体系的国家,成为他国争纷效仿的楷模。1995年联合国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6年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强调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自此,社矫成为现代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一种新型司法制度。

二、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代表性模式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社区矫正制度代表性模式的比较分析

社矫制度在国外的发展日臻成熟,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社矫制度最具有代表性,采取惩罚和社矫并重的中间性惩罚,其社矫的丰富性已得到世界的公认。英国是社矫的发源地,具备个别化、前瞻化、健全执行机制等特性,其中健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制是其顺利执行的保障。在日本,犯罪人被判刑在监狱内执行的比例平均仅占被告人总数的2%左右,绝大多数犯罪人置于社区矫正执行,其矫正特点主要体现在志愿者的广泛参与性。上述三国形成了社区矫正代表性模式,在成效上各有千秋。

1.公众安全模式:

“公众安全模式”是以大多类犯罪为对象,以评估是否危害公众安全为前提,以多样化矫正形式为基础的一种规范化的刑罚执行模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社矫的适用性上充分考虑公众安全,是“民众安全”为首,犯罪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次的社区矫正模式的代表。具体做法是以相关部门科学评估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对公众再危害程度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将监禁刑罚转变为非监禁刑罚的社矫模式。

2.刑罚执行模式:

该模式将社矫作为刑罚体系中的刑种之一,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目的及对出狱人的特别保护,而是以一种刑罚手段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和行为。 以英国为例。社矫刑的判决权和执行权是分立的,判决权主要掌握在法院,而执行权主要掌握在缓刑服务局,该局包括社区矫正执行和资源设备管理两大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社矫的特点,英国还特别成立了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由教师、公务员、卫生员等相关人员负责日常的沟通协调工作,符合申请要求的公民经审批后可任命上岗。该国完整有效的刑罚保障体系是确保刑法模式执行的有力保障。“刑罚执行模式”较之更注重制度的统一化,社矫与其他刑种法律地位并列,执行流程规范化,运用较为传统的监管矫正方式推进刑罚为目的的监管工作。

3. 更生保护模式:

这是一种强调为非监禁服刑人配备保护救济措施,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的社矫模式,凸显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日本作为该模式代表,20世纪初期,除了对缓刑、受保观察处分者、假释等的保护监管外,还建立了完善的狱后救济、福利支持、安邦就业等保障措施。日本注重完善矫正机构及组建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且将出狱后社会福利救济支持作为后期保护,令服刑人员看到重生的希望。

(二)社区矫正典型案例剖析

1.以某暴力案件犯罪人被“假释”为例分析公众安全模式:

2014年,美国某州一黑人居民酗酒闹事,打伤2名行人,其中1名伤势较为严重,腿骨断裂无法行走,脑部严重受创,抢救无效身亡。法官判其犯故意谋杀罪,并处无期徒刑。该服刑人员在日常改造中表现积极,在徒刑执行5年后,同监舍其他罪犯越狱时及时阻止,受伤立功。该州以相关部门科学评估其对公众再危害程度为依据,基于其服刑期表现良好,心理矫正评测合格,预测对社会再危害风险较低,按照相关规定经审批给予假释。

分析此案,可以看到美国社矫的适用是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基本出发点,鼓励对服刑人员多种方式、开放式环境予以改造,只要在评估中确定服刑人员危及公众安全的可能性极小,便尽可能少的限制犯罪人的自由。同样,基于保护公众安全的需要,对于严重的奸淫犯罪、贩毒罪行等重刑犯是不能使用社区矫正,应对其监禁执行。“公众安全模式”在践行中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犯罪选择不同形式的社矫方式,矫正类型丰富多样,注重矫正制度的实际操作,可灵活的满足不同矫正对象需求,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精湛,尽可能运用高科技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微误差评估,重点是执行中有法可依,执行灵活。

2.以某缓刑人员被保护救济为例分析更生保护模式:

2015年,某日本服刑人员因故意伤害罪入狱,被判缓刑。监外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对该服刑人员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及疏导,且安排他在家附近的工厂从业。后因该服刑人员年纪偏大,无法承担工厂作业强度,根据更生保护的要求,日本相关部门另行安排他进入过渡性就业基地,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温饱问题。

分析此案,可以看到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强调降低执行刑罚的监禁成本,注重对服刑人处境、待遇的救济保护,以助推服刑人员重返社会。更生保护模式执行过程的参与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颇有可取之处。将社矫重点放在保护服刑人员作为“人”应享有的基本处境待遇,对帮扶其“重返”社会的参考意义重大。“更生”救济符合社矫制度构建初衷,在实现社矫目的方面颇具成效。

三、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分析

(一)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经验

1.立法及时,有法可依:

刑罚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立法内容中规定了社矫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条例作为约束执行人员和服刑人员的条件,在践行新型司法手段时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西方国家而言,及时有效的立法是其社矫制度推行以来的有序发展的基础。

2. 行刑权一体化,部门权责分明:

为了确保审判规范有效和刑罚执行权威,英、美等大多数国家遵照行刑一体化,各执行部门职责划分明确。主要是行刑主体集中,监督制约,统筹规划有序。如美国联邦司法部下设矫正局,由矫正局分管联邦监狱和联邦社矫工作,实行两级垂直领导体系,减少了其它区域或部门的干预,提升了执行效率,确保了行刑权的依法性和权威性。

3. 行刑社会化,发挥资源优势:

在社矫发展成熟的国家,争取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行刑社会化是特点也是发展趋势。政府以身作则号召社区各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矫工作,体现出对人文精神的重视,也间接拉动社会整体的法治素质。

4. 危险性评估科学化:

依据行为预测学原理,国外社矫发展成熟的大多数国家明确了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构建定量的预测模式,统一了评估内容和程序,且通过先进的测试软件对服刑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对生活环境、犯罪性质、服刑期间表现等方面进行客观评测,将多项指标相结合,对服刑人员未来行为趋势进行科学评估预测。

(二)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陷

1. 泛人道主义弱化了刑罚威慑力:

国外社矫制度蕴含着人道主义精神,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某些犯罪人的泛人道主义关怀弱化了刑罚威慑力,破坏了刑罚的惩戒效能。对于司法、执法者而言,如何确保既要不失刑法的威慑性又要保障罪犯人权,彰显人道主义,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已成为社矫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2. 技术局限化:

国外学界在进行理论研究时,普遍运用实证研究法,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时也秉承了这一原则和做法。依赖实证手段在制度完善调查过程中受制于实证的数量、频次。技术指标不能解决个性与共性的冲突问题,技术指标的规范化也致使在操作过程中变通性弱。

四、国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模式总体评述

总体而言,国外社区教育矫正的刑罚化、人道化以及对罪犯人权主义的精神更为突出。可将其概括为如下优点;其一,社区矫正适用的递进性与宽泛性;其二,社区矫正执行的规范性;其三,社区矫正标准的科学性。社区教育矫正目前成为发达国家矫正措施的主流,不同区域在社矫执行中也存在缺陷: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种族和民族偏见、理想与现实执行的差距等。

我国社矫制度尚在推广践行初期,我们可将国外三种代表性模式的可取之处融合创新。既对社矫的执行程序、协作机制、基础保障方面逐步完善,也可通过安置帮教、就业培训、社会救济等方面保障矫正后的社会福利机制,实现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真正降低再犯罪率。此外,有必要理性的认识国外践行中所存在的弊端,防止重蹈西方国家从经验论的极端走向分析论极端的覆辙,通过提升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助推社区工作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著.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4-55).

[2]刘晓梅.英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的启示.犯罪研究.2006(3).

[3]刘强.各国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01-802).

[5]陈梦琪.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评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6).

[6]林暇.日本犯罪社区处遇概况.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7).

[7]陈和华、叶丽芳.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犯罪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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