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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与协作:论新型检律关系之构建张啸远

2017-12-04金爱国张晴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新型

金爱国+张晴

摘 要 当前我国检律关系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及法治中国的建设。本文认为今后应从增强检律互信、规范检察官及律师的职业行为等方面着手,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关键词 新型 检律关系 检律互信

作者简介:张啸远、金爱国,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张晴,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95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依法执业是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的重要保证。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以及履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使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如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考验之一。

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障碍

(一)对抗有余合作不足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不是单纯的控辩关系,更不是单纯的对立关系,而是互相依靠、共同进步、对立统一的良性互动关系。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说,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是形式上对立,实质上合作,其目的都在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有罪之人受到法律的惩处,无罪之人免于刑事处罚。现实中,检律双方由于出发点不同,思考问题的逻辑差异,导致双方忽视了合作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在化解社会矛盾、宣传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检察机关和律师行业的合作仅限于形式上,缺乏深入的、常态化的合作机制。

(二)存在非良性互动

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对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和司法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存在非良性互动。主要表现为:第一,部分律師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媒体、网络等舆论,对相关案件进行歪曲宣传或误导社会民众,形成涉检舆情,对检察机关办案造成干扰和压力;第二,部分律师幕后操作,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各级机关进行非法信访或直接到检察机关缠闹访,扰乱了检察机关正常办案秩序;第三,在刑事代理中,犯罪嫌疑人选择本地律师代理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律师因长期执业容易与某些检察人员形成“熟人关系”。这就容易产生两种问题,一种是违法违规行使诉讼权利或向检察人员违规打探案情或行贿;另一种是为避免与检察机关关系闹僵而对检察机关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视而不见,未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宏观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要求,检察机关要不断完善机制,着力推动检律协作互动,建立并落实一系列配套机制,努力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一)建立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机制

确保律师能够合法地履行执业权利体现了诉讼文明、诉讼民主、诉讼公开以及诉讼各方监督制约的法治国家诉讼理念,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司法机关维护程序正义、遵守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制定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具体方案,方案设计的重点首先是改变律师申请会见之难、调查取证之难以及阅卷之难,其次要解决律师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时遭遇阻力之类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来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以制度来保障职业权力的行使。

(二)建立常态化的检律协作互动沟通交流机制

检律双方的协作互动和沟通交流具有广大的空间、丰富的内涵。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要建立长期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不断丰富检察官与律师的交流内容,继续探索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方式,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检律沟通协助效率和效果。建立检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就各自执业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通报对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创造一个检律双方能够充分对话、平等交流的平台,在此基础上精准、理性地分析案情,全面收集证据,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瑕疵和错误,助推检律协作互动工作朝纵深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三)建立违法违规防范处理机制

建立检察官、律师违法违规防范机制,是指在拆除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隔离带”时,要注意建立防止律师与检察官不当交往的“防火墙”。一方面,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律师与办案人员的会见申请应由案管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回复,杜绝办案人员与律师私下接触的现象,建立检察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的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的处理机制,通过惩治律师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树立执业行为界限的“高压线”。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微观路径

检察机关职能的运行依托于各内设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运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明确职责、规范司法、健全制度。

(一)办案部门要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

长期以来,律师群体中流传着关于执业过程中最怕遇到“三难问题”的说法,这“三难问题”指的就是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这个说法不仅反映了律师的呼声,也指明了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力工作中的方向。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探寻和督促相关办案机关和司法办案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努力为律师执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着力实现检律互赢。

第一,保障律师的合法会见权不被阻止。对符合会见条件并提出会见申请的辩护律师,不应人为设置障碍;如存在依法暂时不能许可会见的情况,也要向律师做好解释说理工作,在不能许可的因素消除后及时安排会见。例如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让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有刚性保障。根据该《意见》不仅规定了不需经许可会见的案件应在三日内安排会见,而且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第二次、第三次不予许可会见,需报上级检察院或省检察院备案同意后方可做出。endprint

第二,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不受非法限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能对辩护律师隐瞒案件的相关证据,应将全部卷宗材料予以提供。同时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辩护律师开展人性化服务,创新利用网站和微信预约阅卷,推广速拍、扫描的方法录入卷宗,并采取电子卷宗、刻录光盘等手段,最终实现阅卷方式的数字化、信息化。

第三,保证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不受非法干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权利而非权力,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检察机关应加强支持律师调查取证的制度建设,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取证要求,应予许可,不能因片面追求有罪判决而对律师的申请制造障碍。对于律师向检察机关求助,提出取证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沟通,通过相互协调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对于律师申请调取但审查认为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以及因法定原因不许可律师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在重点督查和案件质量评查时,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纳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防律师的申请事项被无故拖延推诿。

(二)案件管理部门要优化律师接待环境

第一,注重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不仅要从“硬件”建设上入手,通过设立律师接待室、阅卷室、听证室等功能性用房,不断优化检察服务大厅的设计;更要从“软件”方面下功夫,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检律协作互动的效率和效果,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更新升级“两微一端”,充分发挥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推送、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及法律文书公开等平台的作用,方便律师的执业活动。

第二,完善接待设施,提供“一站式”服务。检察机关可以在律师接待专用房装设空调、提供免费茶水,为律师阅卷配备电脑、电子显示屏、高速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还可以开通律师接待专用QQ、微信公众号、电话咨询和网络接待业务。律师的申请由专人统一受理,保障律师及时、全面地掌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节点信息,为律师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三)控告申诉部门要完善侵权救济机制

第一,要落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追责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既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的公权力救济,这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又一新的领域。对律师关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投诉,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若属实则通知本单位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依法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律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部门存在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现象,应依法向其提出纠正意见,对方拒不纠正或累纠累犯的,应依法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

第二,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制度先行,将涉法涉訴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解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在检察服务大厅专门设置“律师值班室”作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的工作场所,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工作评价机制和财政补偿机制。对于一些涉检信访案件,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律师角色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用好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方式,与律师一起共同释法说理,共同促进矛盾化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这也是检察官与律师两个法律角色应尽的法律义务。律师协会及司法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成立“涉法涉诉信访律师志愿者队伍”,通过引入律师志愿者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引导群众在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同时增加信访案件办理的实效性和信访部门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曹建明.着力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法制日报.2015年11月9日,第001版.

[2]秦国文、董邦俊.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新型检律关系之构建.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总第132期).

[3]王洪宇、周红.新型检律关系之科学构建.学术交流.2014(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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